第三节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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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7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政
分类号: D630
页数: 5
摘要: 主要从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拥军优属、救济、救灾、自然灾害、社会福利、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婚姻登记管理等几方面介绍了双堡镇的民政情况。
关键词: 编制 劳动 民政

内容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人,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设民政福利股,设股长1人,工作员1人,承担民政工作、老龄工作、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2002年12月,民政办公室改为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的管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4月,双堡镇、塘山乡、江平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经过抓好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无记名投票,于8月民主选举产生了21个村民委员会,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1人,副主任16人,委员72人。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双堡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21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村委会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居委会即双堡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出居委会主任1人,委员2人。
  根据“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1991年建、并、撤后,双堡镇民政股在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了4次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至2002年12月止,全镇共制作村务公开栏22块,并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逐步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建立建全村(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治保、调解、妇女、计生协会等配套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促进了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1980年6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1951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领导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当年召开大会,表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自愿军中安顺籍的英雄模范,宣传他们的事迹。
  1952年以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等纪念性节日,乡(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对驻地部队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农村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拥军慰问坐谈会等,为烈军属贴春联,挂光荣匾,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烈军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烈军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优抚模范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人民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驻地厂矿和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烈军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费。
  1952~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的困难,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制度。1985年元旦,春节期间,除慰问本地驻军部队外,还对烈军属、伤残军人普遍走访慰问,送烈军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1987年开展“支持、尊重、爱护”部队的拥军活动,发动妇女、民兵、职工和学生等群团组织联合发起为子弟兵送背心、书包、书籍等,还有写慰问信等活动。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镇政府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从1991~2002年底,共拨出经费5.8万余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利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向烈军属和复退军人进行走访慰问。
  优待烈军属:明清时期,对从军者略有优待,其家属可免征徭役,牺牲者缓征、次子入伍,灾年给予一定抚恤金。建国后,1951~1954年间,对烈军属实行群众优待办法,烈军属缺乏劳力者由所在村派工代耕,生活困难者由政府发给优待粮。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对有耕作的烈军属由群众代耕改为集体代耕,1956年又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优待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较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农村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制为群众集资优待。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筹集资、统一兑现的办法,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每户优待金40元至100元不等,各大队不同。1985年改进集资和优待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又规定本籍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按军人军功增发:一等功奖发300元,二等功奖发200元,三等功奖100元。1988个市、县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办法,使优待工作进一步发展。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至2002年12月,双堡镇共有在乡复员军人76人,按每人每月97元标准发放优抚金;因战或因公伤残的军人3人,其中三等甲级1人,现年发放优抚金1440元,三等乙级1人,年发放优抚金1300元,二等乙级1人,年发放优抚金2339.50元;因战牺牲的军人2人,年发放烈属优抚金4200元,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2人,年发放优抚金每人300元。
  三、救济、救灾
  (一)城镇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镇社会救济实行“自救、自助、助人”方针,开展城镇社会救济工作。同时对孤老残幼和生活极为困难的贫民进行救济。1950年,还创办“安顺县生产教养院”,收养无家可归的孤老残幼及其他闲散人员。1952年起城市救济改为每年评发一次性临时救济粮、款的办法。1956年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文化大革命”时期,除社会孤老残幼的定期定量保证外,其他社会救济几乎全部停止。1979年以后,市民政局组织对市困难户重新进行全面调查,落实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以后每年都核定救济对象,调整救济款额。1985年以后,城市社会救济采取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办法,救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02年1月1日起双堡镇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对下岗职工和城镇居民困难户进行社会救济,标准为110元,受益205人。
  (二)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和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生活来源困难户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救济;对临时困难的由政府给予临时救济;对有生产能力的,则组织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等困难;对无依靠的孤老残幼采取“五保”(保吃、住、穿、医疗、安葬)的办法,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统一管理。1956年以后,农村全面实行农业合作化,农村社会救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采取发放供养费,供养粮的方法,由高级社将五保户的生活包了下来。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贫困户、五保户均由公社统一解决,集中在集体食堂吃饭。1963年对农村贫困户、五保户重新调查,确定救济对象,对孤老残幼无依无靠者,分别订出救济标准,实行集体抚养。1964年规定“五保户”吃粮水平应稍高于一般社员水平。“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受到干扰和影响。1981年,对五保户重新进行调查,确定对象,并提出对五保户每人年粮食不少于200公斤,每年单衣1套,4年棉衣1套,6年1床被子,住房不漏风雨,有病及时治疗,死后由集体办理丧事等具体生活待遇标准。1983年市、县进一步落实对五保户的供养措施,并填发“五保证”,分三类供养:一类由集体统一供养;二类由亲友代供养;三类由亲属收养。从1986年起农村其他社会救济工作也逐步改进,国家下发救济粮款,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克服了优亲厚友或平均分配等弊病。1987年实行有偿无息借贷的救济办法,对农村一般困难户实行救济粮、款春季借出,秋后无息归还的办法。1988年又将贫困缺粮的救助分为四种类型,即无偿救济、有偿救济、返销供应、议价供应,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1989年实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和“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农村试行救济粮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提高了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透明度。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依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的社会救济工作中,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政领导每年都定点定人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各部门包村帮扶,通过给予小额扶贫贷款、技术、项目、信息等帮扶,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至2002年底,全镇共有468户,1775人先后摆脱贫困。
  1999年元月1日双堡镇开始实施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社会救济,标准为45元,共受益77户249人。
  四、自然灾害
  1991年撤、并、建后,双堡镇21个行政村都不同程度遭受冰雹、暴雨、倒春寒、秋季绵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最为严重的为1991年的水灾,2000年的雹灾,2002年的春季低温。在1991年的水灾中,暴雨造成山洪暴发,水稻受灾3400亩,房屋垮塌10间,冲走牲畜5头,公路冲毁60米,水库、堤坝塌方8处,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54万元;2000年的雹灾中,油菜受灾2010亩,烤烟苗受灾30万株,房屋垮塌2间,共计损失68万元;2002的春季低温中,水稻不同程度受灾2780亩,经济损失达54万元。面对自然灾害,双堡镇党政领导深入农村,对受灾群众进行慰问,及时了解灾情,组织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对受灾作物进行补栽、补种、改种,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为了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及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
  五、社会福利
  1991年撤、并、建后,双堡镇在食品站新建敬老院1所,有10人入院,由1名服务员专门负责敬老院的日常工作。
  2002年,镇党委、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在派出所后园新建社会福利院1所,建筑面积291平方米(两层),共投入资金75万元,于当年8月25日动工,11月20日竣工,并于当年迁入新址,截至2002年12月,全院共收养孤、老、残、幼10人,由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任院长,具体日常工作由1名服务员专门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改为“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报道,迎送、食宿、安置等工作,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生产一线。
  20世纪60年代,按照“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由农村入伍的复退军人,一般回到原籍参加工作,对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兵,全部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20世纪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发(1968)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青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应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8年以后,市、县重建安置办公室,并入民政局,安置复退军人作为民政局的一项经常性业务,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办理,但对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办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1年撤、并、建以来,双堡镇共接收安置非农业人口复员退伍军人23人。
  七、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安顺县在全县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宣传男子20岁女子18岁始得结婚,男女平等,自由恋爱,一夫一妻,婚姻登记,喜事新办的新婚姻制度,对婚姻关系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准予合法离婚。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凡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55年6月以后,根据中央内务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同时持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生产大队证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始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要求离婚者,经调解无效,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作出明确协议,始得准予合法离婚。1980年后,按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计划生育,提出男女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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