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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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713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分类号: K297.35
页数: 14
摘要: 主要介绍了双堡镇的劳动工资、治安保卫和司法行政等情况。
关键词: 双堡镇 劳动 人事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工资
  一、劳务管理和社会就业
  1966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力,一般均根据其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分别采用固定工制度、半固定性质的亦工亦农轮换工、城镇长期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和集体包工制、民兵建勤(义务)和家庭工制,在确定用人制度时,严格控制增加固定工,能用民工、包工或家庭工的就不用临时工或季节工,能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就不用轮换工或城镇合同工,能用轮换工、合同工的就不用固定工。从社会上招用固定工、轮换工和合同工,要按劳动计划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中央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劳动局统一安排进行招用。
  1979年国家恢复高考后,双堡镇接收了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另外接收安置了部队转业的部分干部和军人。
  1987年双堡区公所招聘6名计生人员。
  从1988年开始,安置不包分配的“五大”生(电大、业大、函大、职大、成人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统一划线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经过一年职业培训的非农业人口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同年双堡区公所招聘8名财务工作人员。
  1990年,双堡镇开始按照国家政策接收“五大”生,充实基层计生工作队伍和财政工作队伍。
  1991年后,双堡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至2002年,双堡镇乡镇企业共解决280余名劳动力就业,从事个体工商业(商业、饮食业、木材加工、运输、建筑等)800余人。近年全镇21个行政村外出打工人员3200余人。外出地点有浙江、上海、广东、深圳、福建、云南等地,从事工种繁多,是一支推动家乡经济建设的新生力量。
  二、工资福利
  民国时期,政府机构、公立单位职员以及长期聘用人员主要实行月薪(俸薪)制,正薪一般相对较低,很难维持生活,乡允许向农民收取食米菜金,作为正薪之外的补助。食米菜金可因各个时期物价与生活水准及收取的难易程度而不同。民国33年(1944年),职员月发食米8斗,生活补助费560元(当时币),民国34年(1945年)以后,月发食米不变,生活补助费增加为800元(当时币)。随着国民政府的法币贬值,虽然货币工资增加,也远不及物价上涨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实行供给制,初发衣物大米,月发零用钱2万元《当时币)。1950年下半年,按职务分10等30级评定津贴;1956年全部改为薪给制,每月发货币工资,分级评定工资额。1959年进行工资调整,工交系统和市以下企业分种别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分级评定工资制,调整企事业单位部分员工工资待遇,规定农、林、水、粮食部门人均增资不超过3.50元至4元,个人增资最多不超过6元。文教卫生人员月增资不超过4.50元至5元,工人增资不超过6元,技术人员的工资相当于其他人员的工资,管理区干部可高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资适当高于1958年后人员的工资。1958年和1959年还发给职工跃进奖金。1959年,公社副书记工资级别从原26级提高为24级。1960年又对工、建、交、文教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分别不同程度进行工资调整。
  1963年国家拨出专项资金进行职工工资升级,其政策为:“不可不增,不可多增”。
  1964年,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规定,即普通高中修学3年以上的为26元,普通初中修学3年以上的和初中肄业的为20元。
  1966年,国家因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补贴,每个干部、职工每月补贴3元,补助对象为:一是14级以下干部的工程技术人员、文化工作者等,二是正式工人,三是经劳动部门批准、连续工作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四是其他纳入国家工资计划的职工。1972年又一次调整工资。
  1977年对新招职工(包括自然减员招补和退休退职后子女顶替)的工资待遇加以明确,国家行政机关27级、小教10级、卫生技术人员21级是最低工资,作为新招职工的定级标准,中学教员因原工资标准起点较高,不适用社会上新招人员定级标准,因此,将中学教员工资10级以下标准,作为新中学教员定级使用。9月又进行调资,其人数范围是:1977年9月30日在双堡的固定职工,只要是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除行政17级和工资额相当于行政17级的干部已按年限调资的人数外,其余均属按比例调整工资范围人数。
  1985年,双堡公社、塘山公社和江平公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标准调整,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资改革和调整脱钩,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67元。
  1994年,根据(1994)省通字第11号文件规定,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最低为50元,最高为630元;级别工资共分15级,每级设置一个工资标准,级别最低为55元,最高为470元,所有职务人员基础工资相同,标准为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到离退休当年停止。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有3种工资管理办法,即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拔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节余由单位自由安排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教育、科研、卫生、新闻出版等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
  1997年,根据黔人资(1997)12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1999年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和黔府发(1999)19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740元提高到85~720元;对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30元;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30元。
  2001年,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黔府办发(2001)41号文件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720提高到115~1166元;对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95,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415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也相应提高。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95,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415元。
  第二节 人事
  一、编制
  民国19年(1930年)以后,双堡乡、江平乡、所坝乡各设乡长1人,设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民国24~25年(1935~1936年)间实行保甲制,置联保办公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后增设民政干事1人。民国30年(1941年),撤联保办公处,复置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设经济、民政、文化、户籍、警卫干事、书记各1人,乡丁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镇人员编制由县编委会制定。1950年初,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公安、民政干事各1人。之后,随着政务工作的开展,干部逐渐增加。1951~1956年,对区乡行政机构进行了三次整顿编制工作,乡(镇)公所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民政、公安、武装干事或助理干事各1人。1957年末,贯彻中共八届二次会议精神,精简上层,充实基层。1958年7月县、市分设后,将农村乡(镇)分别合并建立人民公社,设正副主任各1人,秘书、武装部长及公安、民政助理各1人。之后员额又有所增加。1962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根据中央调整精神,对在职人员又作了一次较大调整,使之总编制保持1957年的水平,时公社机关称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及秘书,武装部长,公安员,民政助理等,编制6~9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事编制工作受到干扰和影响。1978年重新核定编制。1981年,对机关和事业单位采取审批工资基金的办法以控制人员编制,制定人员标准和改善人员结构比例。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双堡镇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员。镇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其中1人兼镇长,1人为专职副书记);党委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员3人,武装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参谋1人;团委设书记1人;妇联设主任1人;纪委设书记1人,纪检员2人;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3人,政府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员3人;经济科技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民政股设股长1人,工作员1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财政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人,工作员3人;土地管理所设所长1人;村镇建设管理所设负责人1人;乡镇企业管理站设站长1人,工作员3人;文化广播电视站设站长1人,工作员2人;教育辅导站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工作员1人;计生技术指导站设站长1人,计生员5人;林业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工作员1人;畜牧兽医站设站长1人;农机站设站长1人,工作员2人;镇中心卫生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工作员8人;在以上股、室、站、所中,除中心卫生院经费实行差额补贴外,其他均由财政开支。
  1996年,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合并为党政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工作员2~4人。撤经济科技办公室、文教卫生股,建教科文卫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工作人员3~4人。
  2002年,撤教科文卫办公室,建社会经济发展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撤民政办公室,建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建农业服务中心,设主任1人(由乡、镇副乡、镇长兼),副主任2人;保留农经站、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站、水利站,各设站长1名(副股级),隶属农业服务中心。
  二、干部管理
  1949年,安顺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后,组建乡人民政府工作班子,根据当时工作需要留用旧政权部分公职人员,接受军大、革大毕业生,进入干部队伍;1953年以后,干部来源的渠道主要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从社会吸收,安排复员军人、转业干部。“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录用工作受到冲击,执行“社来社去”的规定,部分中专毕业生未予分配工作,同时强调以家庭出身为首要标准,从“贫管会”中选拔部分工人、农民担任人民公社、中小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其中有相当部分人长期未落实编制待遇而形成了“以工代干”问题。1981年,为了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干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高的状况,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从农村招收知识青年,经一年培训后充任人民公社管理干部。1982年,开展“以工代干”人员的清理和转干工作,对已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和从事技术工作满15年的,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其余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未录用者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1984年,首次选聘合同制干部担任乡(镇)管理干部,合同期2~3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待遇,表现优秀者续聘或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在此期间,通过考核,也有部分民办教师和试用教师转为公办正式教师。
  1991年撤、并、建后,继续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制,其中分为市聘用和镇聘用,聘用期一般为3年,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对表现突出的采取续聘或根据政策规定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56年以后,干部的职务任免规定是:乡长、中心小学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分级管理”,即公社革委会负责人由区革委会审批,生产队革委会负责人由公社革委会审批。1979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乡(镇)党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或直接由(市)县委组织部任免,乡(镇)下属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1986~1988年,改革人事制度,中小学正副领导职务的任免权下放至乡(镇)。1990年安顺县与安顺市合并后,人事任免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任免。2000年9月撤地建市后,人事任免调动由市(区)委组织部和市(区)人事局任命。
  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1984年开始,干部管理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乡(镇)党委负责人、乡(镇)长根据年度的工作任务及要求与市(县、区)委、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村、党支部、乡(镇)属工作部门根据年度的工作任务及要求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按职责要求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988年后,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广,将工作内容层层分解,年终进行年度考核和评定等次,并与工资奖金挂钩。
  干部奖惩,在干部管理中,对在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记功、提升职务等奖励,对失职、犯有错误的人员则给予批评、记过、撤职、开除等处罚,以达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为实现干部的新老交替,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国家公务员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1957年起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办法规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工作年限满5年,参加工作前主要靠工资生活或工作年限女满20年和男满25年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积劳成疾或因工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予退休待遇;不符合退休规定的允许退职,退职费按有关规定一次发给。“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退休、退职工作停止。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离休制度,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按规定每年增发一定的离休补助费。1988年,按照贵州省制定的统一标准,市、县调整职工退休、退职费待遇。1990年进一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此外,自1985年起至1990年期间,市、县先后几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发地方性生活补贴和高龄津贴。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办理内退,停薪留职和年满30年工龄的可以办理退休等地方性制度。2002年,根据西秀区人事局文件精神,镇机关干部职工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节 民政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人,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设民政福利股,设股长1人,工作员1人,承担民政工作、老龄工作、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2002年12月,民政办公室改为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的管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4月,双堡镇、塘山乡、江平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经过抓好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无记名投票,于8月民主选举产生了21个村民委员会,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1人,副主任16人,委员72人。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双堡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21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村委会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居委会即双堡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出居委会主任1人,委员2人。
  根据“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1991年建、并、撤后,双堡镇民政股在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了4次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至2002年12月止,全镇共制作村务公开栏22块,并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逐步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建立建全村(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治保、调解、妇女、计生协会等配套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促进了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1980年6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1951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领导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当年召开大会,表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自愿军中安顺籍的英雄模范,宣传他们的事迹。
  1952年以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等纪念性节日,乡(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对驻地部队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农村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拥军慰问坐谈会等,为烈军属贴春联,挂光荣匾,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烈军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烈军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优抚模范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人民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驻地厂矿和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烈军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费。
  1952~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的困难,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制度。1985年元旦,春节期间,除慰问本地驻军部队外,还对烈军属、伤残军人普遍走访慰问,送烈军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1987年开展“支持、尊重、爱护”部队的拥军活动,发动妇女、民兵、职工和学生等群团组织联合发起为子弟兵送背心、书包、书籍等,还有写慰问信等活动。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镇政府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从1991~2002年底,共拨出经费5.8万余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利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向烈军属和复退军人进行走访慰问。
  优待烈军属:明清时期,对从军者略有优待,其家属可免征徭役,牺牲者缓征、次子入伍,灾年给予一定抚恤金。建国后,1951~1954年间,对烈军属实行群众优待办法,烈军属缺乏劳力者由所在村派工代耕,生活困难者由政府发给优待粮。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对有耕作的烈军属由群众代耕改为集体代耕,1956年又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优待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较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农村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制为群众集资优待。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筹集资、统一兑现的办法,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每户优待金40元至100元不等,各大队不同。1985年改进集资和优待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又规定本籍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按军人军功增发:一等功奖发300元,二等功奖发200元,三等功奖100元。1988个市、县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办法,使优待工作进一步发展。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至2002年12月,双堡镇共有在乡复员军人76人,按每人每月97元标准发放优抚金;因战或因公伤残的军人3人,其中三等甲级1人,现年发放优抚金1440元,三等乙级1人,年发放优抚金1300元,二等乙级1人,年发放优抚金2339.50元;因战牺牲的军人2人,年发放烈属优抚金4200元,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2人,年发放优抚金每人300元。
  三、救济、救灾
  (一)城镇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镇社会救济实行“自救、自助、助人”方针,开展城镇社会救济工作。同时对孤老残幼和生活极为困难的贫民进行救济。1950年,还创办“安顺县生产教养院”,收养无家可归的孤老残幼及其他闲散人员。1952年起城市救济改为每年评发一次性临时救济粮、款的办法。1956年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文化大革命”时期,除社会孤老残幼的定期定量保证外,其他社会救济几乎全部停止。1979年以后,市民政局组织对市困难户重新进行全面调查,落实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以后每年都核定救济对象,调整救济款额。1985年以后,城市社会救济采取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办法,救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02年1月1日起双堡镇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对下岗职工和城镇居民困难户进行社会救济,标准为110元,受益205人。
  (二)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和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生活来源困难户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救济;对临时困难的由政府给予临时救济;对有生产能力的,则组织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等困难;对无依靠的孤老残幼采取“五保”(保吃、住、穿、医疗、安葬)的办法,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统一管理。1956年以后,农村全面实行农业合作化,农村社会救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采取发放供养费,供养粮的方法,由高级社将五保户的生活包了下来。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贫困户、五保户均由公社统一解决,集中在集体食堂吃饭。1963年对农村贫困户、五保户重新调查,确定救济对象,对孤老残幼无依无靠者,分别订出救济标准,实行集体抚养。1964年规定“五保户”吃粮水平应稍高于一般社员水平。“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受到干扰和影响。1981年,对五保户重新进行调查,确定对象,并提出对五保户每人年粮食不少于200公斤,每年单衣1套,4年棉衣1套,6年1床被子,住房不漏风雨,有病及时治疗,死后由集体办理丧事等具体生活待遇标准。1983年市、县进一步落实对五保户的供养措施,并填发“五保证”,分三类供养:一类由集体统一供养;二类由亲友代供养;三类由亲属收养。从1986年起农村其他社会救济工作也逐步改进,国家下发救济粮款,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克服了优亲厚友或平均分配等弊病。1987年实行有偿无息借贷的救济办法,对农村一般困难户实行救济粮、款春季借出,秋后无息归还的办法。1988年又将贫困缺粮的救助分为四种类型,即无偿救济、有偿救济、返销供应、议价供应,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1989年实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和“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农村试行救济粮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提高了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透明度。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依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的社会救济工作中,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政领导每年都定点定人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各部门包村帮扶,通过给予小额扶贫贷款、技术、项目、信息等帮扶,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至2002年底,全镇共有468户,1775人先后摆脱贫困。
  1999年元月1日双堡镇开始实施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社会救济,标准为45元,共受益77户249人。
  四、自然灾害
  1991年撤、并、建后,双堡镇21个行政村都不同程度遭受冰雹、暴雨、倒春寒、秋季绵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最为严重的为1991年的水灾,2000年的雹灾,2002年的春季低温。在1991年的水灾中,暴雨造成山洪暴发,水稻受灾3400亩,房屋垮塌10间,冲走牲畜5头,公路冲毁60米,水库、堤坝塌方8处,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54万元;2000年的雹灾中,油菜受灾2010亩,烤烟苗受灾30万株,房屋垮塌2间,共计损失68万元;2002的春季低温中,水稻不同程度受灾2780亩,经济损失达54万元。面对自然灾害,双堡镇党政领导深入农村,对受灾群众进行慰问,及时了解灾情,组织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对受灾作物进行补栽、补种、改种,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为了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及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
  五、社会福利
  1991年撤、并、建后,双堡镇在食品站新建敬老院1所,有10人入院,由1名服务员专门负责敬老院的日常工作。
  2002年,镇党委、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在派出所后园新建社会福利院1所,建筑面积291平方米(两层),共投入资金75万元,于当年8月25日动工,11月20日竣工,并于当年迁入新址,截至2002年12月,全院共收养孤、老、残、幼10人,由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任院长,具体日常工作由1名服务员专门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改为“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报道,迎送、食宿、安置等工作,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生产一线。
  20世纪60年代,按照“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由农村入伍的复退军人,一般回到原籍参加工作,对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兵,全部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20世纪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发(1968)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青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应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8年以后,市、县重建安置办公室,并入民政局,安置复退军人作为民政局的一项经常性业务,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办理,但对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办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1年撤、并、建以来,双堡镇共接收安置非农业人口复员退伍军人23人。
  七、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安顺县在全县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宣传男子20岁女子18岁始得结婚,男女平等,自由恋爱,一夫一妻,婚姻登记,喜事新办的新婚姻制度,对婚姻关系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准予合法离婚。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凡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55年6月以后,根据中央内务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同时持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生产大队证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始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要求离婚者,经调解无效,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作出明确协议,始得准予合法离婚。1980年后,按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计划生育,提出男女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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