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告诉人丁逸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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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356
颗粒名称: 具告诉人丁逸凡
分类号: D927.733.36
页数: 2
摘要: 具告诉人丁逸凡投请保甲与代表及寨绅理讲,并请代为勘视,以分是非。
关键词: 丁逸凡 勘视 是非

内容

具告诉人:丁逸凡,40岁。安顺清白乡大屯。
  被告:王敬贤、王张氏、王德昭、王老三、王老四、王张氏、王秦氏、金王氏,徐王氏即王敬贤之岳母,王方氏、王张氏、王培中、王焕妹。
  为妨害自由与伤害抢夺并毁损、告诉请求侦讯法咎事,窃民与被告王敬贤系同寨隔邻住坐,兹明为因与被告王敬贤为水沟堵塞,细将雪粒,本月十一日发生口角,系双方是在屋外天井中吵嚷,未有结果,民即于十二日投请保甲与代表及寨绅理讲,并请代为勘视,以分是非。当承勘视后,即梳理着,该王敬贤将沟浚开,以作了息祸因,民等因自了息纠纷后,而该王敬贤自知理穷,无故报复致伊,遂借甫生数月且已在十一日将已患病之小孩停住十三日,见其孩病重,即报投保长妄谓因吓致病,旋于十一日伊孩死亡。该王敬贤即邀约伊之亲戚金王氏,多人胆敢抱此已死小孩直至民家中坐骗,当由其妻王张氏除一面大势哭骂,即一面指使被告王法昭等男女抓民一阵毒打,曾将民左右额角及周身打有伤痕,承已相验,愤壹更恶于此,伊等即时,在来人多竟敢将民所用家具□□打毁,尚对民所卖菜油之法币玖千五万元悉数抢夺而去。故民为被告等聚家抱尸妨害自由与伤害抢夺暨毁损应触犯章,特告诉请求钧长监核准刑侦讯法光实为公便。
  于执咎。
  证人:保长周成章
  三十七年九月二十日

知识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出版者:孔学堂书局

本书为贵州安顺地区屯堡村落的典型村落——大屯村的明清及近代契约文书的汇编合辑,全书以文书持有者为单位,根据契约文书订立时间,对文书编目,以体现文书的归户性,串票放在文书之后,文书分类索引置于书后,以便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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