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辩诉人丁逸凡、丁舜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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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355
颗粒名称: 具辩诉人丁逸凡、丁舜俞
分类号: D927.733.36
页数: 2
摘要: 具辩诉人丁逸凡、丁舜俞为惊吓致死与伤害辩诉、请求侦讯交分事。
关键词: 丁逸凡 辩诉 分事

内容

具辩诉人:丁逸凡,40岁;丁舜俞,48岁。安顺清白乡大屯。
  被辩诉人:王敬贤、王张氏。
  为惊吓致死与伤害辩诉、请求侦讯交分事。缘民为被王敬贤以患病死孩及其祖母自伤先情申告在案,承已相验尸体及其祖母之伤,本案后民特辩诉此,伏查王敬贤之已死数月小孩,实是在于本月十一日,以后查被其祖母抱倒地致病。
  其次,民丁逸凡虽与伊口角,但未大吵闹,且在天井之中院,民双方未有大闹,并未在伊家内,足见应无惊吓伊子病孩,兹有徐用九、赵治全等眼见可证。又如该王敬贤之祖母已年九十岁,而民被伊率众将死尸丢置于民家,后致民随即被来人抓打成伤,与毁损民物并抢夺民之巨款去后,而伊尚使伊之年高祖母碰壁咒骂,随即将碎磁杀自伤,架(嫁)害无姑(辜),奴民任伊之如何诬言,对伊己病死孩不惟有证佐,实况亦可验,属因患病而死亡。其次,伊祖母自伤因属自造未深,迨至相验时已无伤迹可验。兹民为该王敬贤有意陷害民,即借其祖母之自伤即可证明伊之栽诬显然,故民为无惊吓其孩致死成伤及其之祖母挡侮,特辩诉请求钧长监审核准以侦讯,交分实为公收。

知识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出版者:孔学堂书局

本书为贵州安顺地区屯堡村落的典型村落——大屯村的明清及近代契约文书的汇编合辑,全书以文书持有者为单位,根据契约文书订立时间,对文书编目,以体现文书的归户性,串票放在文书之后,文书分类索引置于书后,以便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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