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辩诉人丁益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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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354
颗粒名称: 具辩诉人丁益凡等
分类号: D927.733.36
页数: 2
摘要: 具辩诉人丁益凡等为被公诉杀人辩诉、请求判决宣告无罪事。
关键词: 丁益凡 辩诉 无罪

内容

具辩诉人:丁益凡,40岁;丁舜益(俞),48岁;丁刘氏,40岁。安顺清白乡大屯。
  被辩诉人:王进贤、王张氏 未详
  为被公诉杀人辩诉、请求判决宣告无罪事。缘民为水沟细故纠纷,曾与王进贤发生口角,并未有抓打事,且民双方于吵闹时,未见该王张氏身背有小孩在场,况民双方吵闹系在前,而伊之死孩,是在口角后患病。查此小孩实是伊之年迈祖母因抱倒,死于此地,始患惊风病。不治而死亡后,被该王敬贤夫妇遂抱死孩,与率领其之至亲多人,直至民之家内,除抱死孩乱置停住民之家内,后随即大施泼骗与抓打民夫妇,及毁损民之所有家具,业经已告诉在案。惟先特此杀人案公诉案下。特再辩诉此,伏查王进贤所举之赵致贤充伪证。查赵致贤,原与王进贤有姨夫之至亲同系。兹该赵致贤因与王、张属至亲,致伊遂存袒护,即妄称当时亲见王张氏负被害人王老二在场等情,人民致侦查,庭即偏采,依法以至亲不能佐证之证言,竟谓民等有杀人嫌疑,实无不合。
  其次,民据起诉书内所列之伤,均是该王进贤于医孩时所烧之艾焦疤,原与民无涉,曷得一并记载在内?兹民为王老二因病死亡,查其致死原因,是其祖母将伊跌倒,始生病死亡,应与民无关。殊报以杀人起公诉,故特辩诉请求钧庭审核,准以判决,宣告无罪,实为法便刑庭。
  又查,民与王进贤发生吵闹是在民之天井内,不是在王姓家内与伊之天井中。既是在民家天井吵闹,于此足证吵闹王张氏应未在场,则民更无惊吓其死孩致病。

知识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出版者:孔学堂书局

本书为贵州安顺地区屯堡村落的典型村落——大屯村的明清及近代契约文书的汇编合辑,全书以文书持有者为单位,根据契约文书订立时间,对文书编目,以体现文书的归户性,串票放在文书之后,文书分类索引置于书后,以便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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