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八年丁益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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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349
颗粒名称: 民国三十八年丁益凡刑事判决
分类号: D927.733.36
页数: 2
摘要: 民国三十八年丁益凡刑事判决。
关键词: 丁益凡 刑事 判决

内容

贵州安顺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三十八年度公事第十一号
  公诉人:本院检察官
  被告:丁益凡 男 四十岁 安顺大屯
  丁舜益 男 四十八岁 同前
  丁刘氏 女 四十岁 同前
  升(申)辩人:龚光华律师
  右列被告等因杀人案件被检察官提起公诉,本院判决左。
  主□:丁益凡、丁舜益、丁刘氏,均无罪。
  理由:本件公诉人公诉事实略□丁益凡、丁舜益、丁刘氏等,与王敬贤同住一处,三十□年九月十一日因水沟在院内发生争执,互相扭打,适王敬贤之妻王张氏负□□,被害人王老二在院因受惊骇改生惊疯症身死,经王敬贤告诉,到处均查属实起诉。
  讯□被告丁益凡等均供称,当日与王敬贤在院内因水沟争执,确属实在,但并未见王张氏在场,亦未见王老二惊疯。被告诉人王敬贤及其妻王张氏声称当日王张氏捎王老二前去劝架,致丁益凡等□□□,语悲在检察官相□时。□处证人丁学成供称,在古历八月初十日,打□打架有这回事,丁舜益同丁益凡推倒王敬贤的小孩子我不知道。证人丁□益供称,在古历八月初十他们打架我不见着有小孩子。均不愿证明王张氏稍负王老二□。证人赵□□供称,古历八月初十日撞着他们打架,我去拉丁益凡,□□□□□有小孩子在场,推到不推到我不见着,虽供王张氏背有王老二在场,称不能证明北丁益凡等推倒,□令王张氏当时确曾□王老二在场,称丁益凡□□不□□殴打王老二及王张氏,亦为过失推到王张氏及王老二之惊疯,□□系由丁益凡等所致,□王老二系未满五月之婴,□背负前去□□本不相当不幸,因而惊疯亦应当有其母王张氏负责。□王老二九月十一惊疯直至十四日,始行□为据,检验员邓平所具之验断书所载,周身共用□□伤痕十大处,现焦黑色血瘀,足证告诉人对王老二□□为□当之治疗而用火烧伤十大处,未满五月之婴□□□,先此□□□令惊疯,系由□□□□起其因采□,系业已中断,更难□□为系被告等所杀害公诉人以及告事,与王敬贤打架当时王张氏□□王老二在场,□即讲王老二系被告等所杀害难相信,政本乡均应论知无罪。
  又被告丁刘氏已经合法传唤,并正当理由并来到庭,认为□□论知无罪之□□,此不待陈述而进行判决。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八条判决如□□,本案经检察官周曾培莅庭执行事务。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知识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出版者:孔学堂书局

本书为贵州安顺地区屯堡村落的典型村落——大屯村的明清及近代契约文书的汇编合辑,全书以文书持有者为单位,根据契约文书订立时间,对文书编目,以体现文书的归户性,串票放在文书之后,文书分类索引置于书后,以便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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