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七年王敬贤等被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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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345
颗粒名称: 民国三十七年王敬贤等被起诉书
分类号: D927.733.36
页数: 2
摘要: 民国三十七年王敬贤等被起诉书。
关键词: 民国 王敬贤 被起诉书

内容

贵州安顺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书,三十七年度侦字第六四五□
  被 告:王敬贤 年三十八岁 住清白乡大屯关 农
  王张氏 年未详 同
  王德昭 王老三 王老四 王张氏 王滕氏 张王氏
  徐王氏 张氏 王方氏 王培中 金王氏 王焕妹
  年均未详,均同右
  右被告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列左。
  犯罪事实:王敬贤原与丁逸凡同寨隔□居住,本年九月间,双方因院内水沟纠纷,双方扭打致王敬贤之五月幼子王老二受伤而死,王敬贤无所泄愤,乃于十七日率同王张氏□□□丁遗凡家滋闹。经丁以妨害自由,伤害及抢夺各情诉请法办。
  证据及所犯法条:本案除伤害部分经督员验明,丁逸凡头部左太阳,系瓷器自划伤。抢夺毁损部分,经证人周成章结证不确,被告等犯罪嫌不足,应毋庸议,外至被告王敬贤及聚合多人往丁逸凡家寻事滋闹一节,已据证人周成章□。
  王敬贤告诉丁逸凡等杀人案内证明称,九月二十七日与丁逸凡闹架我在场,双方都是为抢死的小孩,只是拉扯,不见抢钱及打毁财务等语,则被告王敬贤等聚众恐吓他人自属□在核其行为,实犯刑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之罪嫌。被告王张氏等于本案经合案传唤不到庭显系情虚畏究,深经逸凡杀人案另案办理,外本件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三两项提起公诉。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右边证明□而本无异
  检察官 周曾培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

知识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出版者:孔学堂书局

本书为贵州安顺地区屯堡村落的典型村落——大屯村的明清及近代契约文书的汇编合辑,全书以文书持有者为单位,根据契约文书订立时间,对文书编目,以体现文书的归户性,串票放在文书之后,文书分类索引置于书后,以便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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