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提供人:丁学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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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322
颗粒名称: 十六、提供人:丁学坤
分类号: D927.733.36
页数: 74
摘要: 丁学坤提供的分关、卖陆地等文契。
关键词: 丁学坤 分关 文契

内容

编号:dxk01 同治八年丁朝槐分关文契 尺寸:53.2cm×58.2cm
  同治八年丁朝槐分关文契
  立分关父丁朝槐,余因年迈,家事难以管理,凭亲族将祖父遗留并己所置之田产、地业、屋基、园圃拼搭均匀,神前拈阄,三子均分。自分之后,尔弟兄须要和睦各管各业,不违父命。自有上天祖宗默佑,尔等世代荣昌也。今将所分长子发荣之产业开列于左:
  浪厂坡下边秧田壹块,路边壹块,手巾田壹块,大湾田壹块,小山边大田壹块,云南坡路边上下肆块,邵田坝沟边壹块,门前沟边田贰块,南山脚田壹块,关口田贰块,寨基上路边壹块,娃娲坟庙田壹块,板櫈(凳)山南头地贰玢,石灰磘地壹坋,杨家塘背后地壹玢,坡坡壹个,革老(仡佬)坟西头地壹块,左边堰厂房屋壹段,求雨山地乙(壹)块,吴家园中间地壹厢。
  〔半书〕各 凭 天 良
  万 代 富 贵
  凭:岳父刘天禄
  胞兄朝云
  周永昌
  代笔:王凤来
  同治八年二月初四日 立
  分关
  编号:dxk02 咸丰□□年郑正统卖陆地文契 尺寸:50.5cm×35.4cm
  咸丰□□年郑正统卖陆地文契
  立出卖明陆地[文]契人郑正统,为因乏用,今将自己本名下陆地一坋,坐落毛栗坡,大小四块,石板浪敞(厂)一厢。东抵本宅地,南地抵万宅地,北、西抵本宅地,北抵万宅地,周围俱抵本宅,小坡二个一并在内,四至分明。今请凭中亲至(自)上门,卖与表兄丁国雄名下管业安佃。是日三面议定,[卖]值九九银叁两叁钱捌分。卖主亲手领明应用,丁姓价足,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自卖之后,任随丁姓永远管业,郑姓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卖为据。
  阴阳随用。
  添字三个。
  咸丰□年九月二十五日 立卖契人 郑正统
  永 远 管 业
  代字人:丁朝品
  凭中人:叶朝林
  编号:dxk03 咸丰八年徐应桂顶庙田文契 尺寸:52cm×57cm
  咸丰八年徐应桂顶庙田文契
  立顶明狮子山庙田文契人徐应桂,为因乏用,今将祖父所置庙〔田〕乙(壹)块,坐落基门口。请凭中上门,出顶与丁朝槐名下管业耕种。三面议定,价艮(银)肆两二钱整,徐姓亲手应用,每年上纳租谷二斗。至(自)顶之后,徐处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顶字为据。
  咸丰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立顶字 徐应桂
  永 远 耕 种
  代笔人:徐应禄
  凭中人:丁家松
  堂兄 徐应祖
  父 徐璠
  编号:dxk04 光绪二十四年丁沛霖顶粮田文契 尺寸:55.2cm×65.7cm
  光绪二十四年丁沛霖顶粮田文契
  立顶明粮田文契人丁沛霖,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田壹块,坐落浪厂坡秧田半块,东、北抵路,南抵庙田,西抵卖主,粮壹斤右九,四至分明。今请凭中上门,出顶与胞叔丁景荣名下管业耕种。即日三面议定,顶价随市无钎沙银拾壹两陆钱正(整)。是日卖主亲手领银应用。此系实银实契,二彼心甘情愿,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顶之后,任随胞叔子孙管业耕安,卖主有力不得归续,无力不得找补,以及房族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自认套哄之咎。恐口无凭,立顶契永远为据。
  垦(埂)上树木在内。
  酒水画字清白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丁沛霖 立卖
  天 理 良 心
  言合人:丁维星
  凭中人:李祐山
  吴登锦
  代字人:丁汝雨
  胞侄 丁雨霖
  编号:dxk05 光绪二十五年丁作霖卖科田文契 尺寸:47cm×52.5cm
  光绪二十五年丁作霖卖科田文契
  立卖明科田文契人丁作霖,为因缺用,无处出办。情愿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湾田壹块,坐落地名大湾田。东、北、西俱抵丁姓界,南抵沟,四至分明。载县属科米贰升,丁银照粮如(入)幼(右)九上纳。经请凭中证上门,出卖与丁锦荣名下管理耕安。是日三面议定,时值市银伍十壹两整。即日本人亲手领明应用,此系二比情愿,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亦无逼迫等情。日后作霖房[族子侄以及]异姓人等不得争论异言,如有此情,作霖一面□□。□□□□,立卖契永远为据。
  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立卖契人 丁作霖
  天 长 地 久
  酒水画字在外收清
  代字人:杜文煃
  凭中人:丁小祥
  丁维星
  丁沛膏
  丁沛霖
  丁斗星
  丁雨霖
  编号:dxk06 光绪三十一年丁祥妹卖水田文契 尺寸:50.7cm×53.7cm
  光绪三十一年丁祥妹卖水田文契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丁祥妹,今将祖父遗留分授大湾田一块,坐落云南坡脚下边。今因年岁荒馑,今请凭中证上门,出卖与叔祖丁锦荣名下,九九净银八十八两整。其田东、南抵沟,西抵买主田,北抵胡姓界,四字(至)分明。其粮西又久(右九)科米三升,丁银如(入)狮子山上丁。此系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亦无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耕安,卖主房族人等不得异言争论,老契买主执掌。今恐人心不古,特立卖契一纸为据。
  永 远 管 业
  代 笔:毛质目
  原中人:周锡龄
  胡玉廷
  凭中人:周唱云
  赵盖齐
  丁重辉
  丁朝礼
  丁河兴
  丁皮兴
  丁维兴
  丁斗兴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 本卖主 丁祥妹
  编号:dxk07 宣统二年丁轸星卖水田文契 尺寸:49.7cm×48.8cm
  宣统二年丁轸星卖水田文契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丁轸星,今将本己之田,大小三块,一块坐落云南坡,东抵胡姓田,南抵万姓田,西抵李姓田,北抵王姓田。又二块又坐落郭底塘,东抵徐姓界,南抵沟,西抵牛路,北抵本族界,四至分明。料(科)米捌升,如(入)西右九上纳。愿请凭中上门,出卖与堂侄丁汝谐名下为业。是日三面言定,时价净银玖两捌钱整。彼时轸星亲手领明应用,此系实银实契,二比情愿,并无货物准折、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汝谐子孙为业,轸星不得异言争论。恐口无凭,立卖契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永 远 管 业
  代字:李育才
  凭中:李毓端
  丁有星
  胡有文
  丁楹星
  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十六日 立卖契人 丁轸星
  编号:dxk08 民国十八年丁轸星分关文契 尺寸:53.4cm×62.5cm
  民国十八年丁轸星分关文契
  立分关人丁轸星,为因年迈力衰,难以执持祖遗薄产,均分三子,所愿各管各业,雍睡永庆。须知是不过祖遗之根业,如能恪遵祖训持家,勤俭处世和平,稍有寸进能置若干倍数,则是予所厚望与,兹将分授六子汝玄之业列左,给与收执以便查照。
  计开:
  赵家门前秧田一块,庙租一斗,为此股独上,仡佬坟地西头一半,浪厂坡槽子田,即检槽田上边秧田一块,板凳山岔地一块,上边长地西头半截,大弯田西头半截,过水田一块,小弯田西头一段,三股匀分此股,宜窄弍斗之处,吴家园辣子地三〔分〕之一。当出之庙田,三人赎取均分四斗八升,庙租每年一人上纳一斗六升。每年秋成纳租叁石、糯谷贰斗,如不抵清,概扯田地另安。
  浪厂坡背后秧田上边弍块,除如(入)老人照管,百年后为祭祀。再者于民国三十一年,因前所分止(只)是田地,其有屋基房子未分,今将此股所分如左:
  前面空地基叁间叁合头,园子三分之一所得西头。
  三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临家特批
  转 见 兴 隆
  族:丁汇川 丁治平
  戚:李杨善 吴德先 吴仲香
  代字:丁汇川
  族长:丁朝礼
  汝霖
  汝富
  代字:丁日华
  粮三人共上。
  民国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丁轸星 立
  编号:dxk09 民国十九年丁甫臣卖辣子地文契 尺寸:52.5cm×60cm
  民国十九年丁甫臣卖辣子地文契
  立卖明辣子地文契人丁甫臣,为因需用,今将本己名下辣子地壹段,坐落吴家园。东抵丁姓界,南抵买主,西抵买主,北抵丁姓界,四至分明。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与丁轸星名下管业耕安。即日三面议定,时价艮(银)肆元整,其艮(银)卖主亲手领明使用,此系二彼情愿,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管业耕安,卖主子侄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为卖主一面承耽(担)。恐口无凭,特立此契永远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老契失落未接。
  永 远 管 业
  原中、凭中:胡登云
  代字:王德明
  民国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立卖契人 丁甫臣
  编号:dxk10 民国二十二年丁汝谐、丁汝元、丁汝贤当水田文契 尺寸:52.8cm×56.5cm
  民国二十二年丁汝谐、丁汝元、丁汝贤当水田文契
  立当明水田文契人丁汝谐、丁汝元、丁汝贤弟兄三人,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除来持扫坟茔田壹块,坐落浪厂坡。东抵李姓田,南、北俱抵当主,西抵沟,四字(至)分明。请凭中上门,出当与丁汇川名下为业。是日三面议定,当价小洋壹佰贰拾元整,当主亲手领明应用,实艮(银)实价,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当之后,任随汇川耕安,言定叁年对期续取,当主不得异言争论。恐口无凭,特立当字为据。
  轻当轻续(赎),重当重续(赎)。
  立此当契,牵连未揭。
  凭中:丁贵山
  代字:丁舜俞 亲笔
  民国二十二年古历十月初九日 当契 丁汝谐、丁汝元、丁汝贤 立当
  编号:dxk11 民国二十五年丁舜俞卖科田文契 尺寸:49.2cm×53.8cm
  民国二十五年丁舜俞卖科田文契
  立卖明科田文契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扮(分)授自己名下之业,坐落大屯关小门楼浪厂坡,不不田壹块。东抵万姓界,西、南、北俱抵沟,脚踏手指,四字(至)分明。请凭中上门,出卖与柳太爷惠希名下管业耕安。即日三面议定,实价艮(银)云南小洋壹佰柒拾元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管,卖主房族以及子侄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恐人心不古,特立卖契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老契遗失,日后揭出打如故纸。
  永 远 管 业
  圆(原)中:李杨善
  凭中:丁汝贤
  丁汝元
  丁舜俞亲笔
  民国二十五年元月一日 丁舜俞 立卖
  编号:dxk12 民国三十一年丁舜俞当水田文契 尺寸:45.2cm×27.9cm
  民国三十一年丁舜俞当水田文契
  立当明水田文契人大屯丁舜俞,为因乏用,亲自请凭中上门,将祖父遗留得授,坐落云南坡,东抵丁姓田,西、南俱抵水沟,北抵丁姓田。又弍块坐落锅抵(底)塘,大小湾田弍块,东抵徐姓田,南抵沟,西抵牛路,北抵本族,粮丁姓自纳。三面议定,三年对期,四(字)至分明。今请凭证上门,出当与安顺西城小街韩荣轩老太爷名下管业。即日三面议定,当价肆仟元整。丁姓亲手领明应用,每年秋成上纳租谷肆石,亲送上门,风尽过运,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少者,丁姓情愿将本己名下田地全业赔还,如有异言,自认套哄之究(咎)。今恐人心不古,特立当字为据。
  凭中:周仲陶
  李杨善
  丁少槐
  丁少义
  洪子清
  吴和清
  内有红契壹张在内作抵。
  民国三十一年古历六月初一日 丁舜俞 亲笔立当
  编号:dxk13 民国三十二年丁汝贤换水田文契 尺寸:49.2cm×55.5cm
  民国三十二年丁汝贤换水田文契
  立换明水田文契人丁汝贤,今将祖父遗留之业,座(坐)落邵家大园过水田壹块。东、南俱抵沟,西、北抵徐姓界,四至分明。凭亲族说和,得换胞兄舜俞大弯田半截,东抵丁姓田,西、南俱抵沟,北抵本己半截,四至分明。凭中证说和,补胞兄市用法币壹萬陆仟伍佰元正(整)。胞兄舜俞亲手领明应用,此系实捕(补)实换,心甘情愿,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换之后,任随胞兄耕安,房族子侄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为本己乙(一)面承耽(担)。今恐人心不古,特立此换契永远为据。
  民国三十二年古历九月二十二日 换契人 丁汝贤 立
  永 远 管 业
  圆(原)中人:王义清
  凭中人:徐敬德
  徐甫臣
  周仲桃
  代字人:丁汇川
  编号:dxk14 民国三十二年丁舜俞换水田文契 尺寸:49cm×55cm
  民国三十二年丁舜俞换水田文契
  立换明水田文契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扮(分)授本己之业,坐落云南坡水田壹块。东抵丁姓田,西、南俱抵沟,北抵胞弟田,四字(至)分明。曾经亲族说好,换胞弟水田壹块,坐落邵家大园过水田壹块,西、北俱抵徐姓田、沟,东、南俱抵沟,四字(至)分明。经凭证评论,胞弟汝贤愿补胞兄舜俞市用国币壹萬陆仟伍佰元正(整)。胞兄舜俞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二彼心干(甘)情愿。自换之后,任随汝贤永远耕安,舜俞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有(由)舜俞一面承耽(担)。恐人心不古,特立换字为据。
  民国三十二年古历九月二十二日 丁舜俞 立换
  永 远 管 业
  园(原)中:王义清
  凭中:丁汇川
  徐敬德
  徐甫臣
  丁舜俞 押
  编号:dxk15 民国三十三年丁舜俞借银文契 尺寸:25.5cm×17cm
  民国三十三年丁舜俞借银文契
  立借艮(银)约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亲自上门借到丁学文名下市用国币贰仟伍佰元整。言定每月每元行利壹角,不得短少角仙,如有短少角仙,情愿将板凳山包谷地壹玢,大小弍块作抵,任随变卖赔还。恐口无凭,特立借字为据。
  硬耽(担)、凭中人:丁逸凡
  丁舜俞 亲笔
  民国三十三年古历八月二十一日 丁舜俞 立借 押
  编号:dxk16 民国三十三年丁舜俞卖水田文契 尺寸:44.3cm×51cm
  民国三十三年丁舜俞卖水田文契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过水田壹块,坐落云南坡。东、南抵沟,西、北、南俱抵徐姓,四至分明。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与胞弟丁汝贤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时值艮(银)市用法币叁萬捌仟元整。胞兄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胞弟永远耕安,胞兄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异言争论,有(由)胞兄一面承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字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永 远 管 业
  圆(原)中:丁伯川
  丁伯余
  丁汇川
  凭中:丁汝元
  丁舜俞亲笔 押
  民国三十三年古历腊月初四日 丁舜俞 立卖
  编号:dxk17 民国三十四年丁舜俞借银文契 尺寸:23.2cm×25.7cm
  民国三十四年丁舜俞借银文契
  立借艮(银)约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亲自借到母亲名下弍萬元整,现因无有相还,情愿将房屋作抵。恐口无凭,特立借约为据。
  凭特立借约为据。
  每月每元行息一角。
  钱壹万元。
  稻谷壹万元。
  凭中:胡明先
  丁舜俞 亲笔
  民国三十四年古历冬月初一日 丁舜俞 立
  编号:dxk18 民国三十四年丁汝元卖水田文契 尺寸:47.7cm×49.2cm
  民国三十四年丁汝元卖水田文契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丁汝元,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田壹块,坐落浪厂坡。东抵李姓界,南、北俱抵丁姓界,西抵沟,四至分明。亲自请凭中上门,出卖与胞弟丁汝贤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时价市用国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胞弟永远耕安,卖主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异言争论,有(由)卖主胞兄一面承耽(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字为据。
  酒水画字为清白
  永 远 管 业
  园(原)中:丁伯余
  代笔:丁舜俞
  民国三十四年冬月十六日 丁汝元 立卖
  编号:dxk19 民国三十四年丁舜俞当辣子地文契 尺寸:48cm×49.2cm
  民国三十四年丁舜俞当辣子地文契
  立当明辣子地文契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地壹段,坐落吴家园。东、北、西俱抵丁姓界,南抵当主界,四至分明。请凭中上门,出当与胞弟丁汝贤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当价国币玖仟元整。胞兄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当之后,任随胞弟耕安,而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异言争论,有(由)胞兄一面承耽(担)。恐口无凭,特立当字为据。
  有 艮(银) 续(赎) 取
  凭中:丁学文
  丁舜俞亲笔
  民国三十四年古历六月初一日 丁舜俞 立当
  编号:dxk20 民国三十五年丁舜俞卖树木文契 尺寸:25cm×27.5cm
  民国三十五年丁舜俞卖树木文契
  立出字人丁舜俞,为因换田,与弟丁汝贤垦(埂)上树木未换,今弟汝贤情愿出国币陆仟元整,买此垦(埂)上全部树木。其艮(银)亲手领明应用,二比心干(甘)情愿,其中不虚,即出字是实。
  凭中:丁汇川
  李新武
  民国三十五年古历二月二十日 丁舜俞 立卖 亲笔
  编号:dxk21 民国三十六年丁汝元、丁汝谐卖水田文契 尺寸:53.2cm×32.3cm
  民国三十六年丁汝元、丁汝谐卖水田文契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丁汝元、丁汝谐,为因母亲年高需要棺椁内殓,今将祖父遗留养膳田壹块,坐落浪厂坡。东抵李姓界,南抵买主界,西抵沟,北抵卖、买主养膳田,四至分明。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与胞侄丁日宽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时价市用法币柒拾伍萬元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耕安,卖主房族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有(由)卖主一面承耽(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字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永 远 管 业
  原中:丁伯川
  凭中:丁日昌
  丁舜俞 亲笔
  民国三十六年农历八月十八日 丁汝元 丁汝谐 立卖
  编号:dxk22 民国三十七年丁舜俞卖陆地文契 尺寸:46cm×51.8cm
  民国三十七年丁舜俞卖陆地文契
  立卖明陆地文契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地壹坋,坐落板凳山,东、南抵路及郭、丁二姓界,西、北抵路与丁、万二姓及买主界,又壹块东、南抵万姓界,西、北抵丁姓界,四至分明。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与胞弟丁逸凡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时价市用金元券壹佰零捌元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耕安,卖主房族子侄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有(由)卖主一面承耽(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字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添字三个。
  改字二个。
  永 远 管 业
  凭中人:丁吕氏
  伯川
  日昌
  原中人:吴治安
  丁舜俞亲笔
  民国三十七年古历腊月初二日 丁舜俞 立卖
  编号:dxk23 民国三十七年王敬贤等被起诉书 尺寸:22.3cm×23.2cm
  民国三十七年王敬贤等被起诉书
  贵州安顺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书,三十七年度侦字第六四五□
  被 告:王敬贤 年三十八岁 住清白乡大屯关 农
  王张氏 年未详 同
  王德昭 王老三 王老四 王张氏 王滕氏 张王氏
  徐王氏 张氏 王方氏 王培中 金王氏 王焕妹
  年均未详,均同右
  右被告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列左。
  犯罪事实:王敬贤原与丁逸凡同寨隔□居住,本年九月间,双方因院内水沟纠纷,双方扭打致王敬贤之五月幼子王老二受伤而死,王敬贤无所泄愤,乃于十七日率同王张氏□□□丁遗凡家滋闹。经丁以妨害自由,伤害及抢夺各情诉请法办。
  证据及所犯法条:本案除伤害部分经督员验明,丁逸凡头部左太阳,系瓷器自划伤。抢夺毁损部分,经证人周成章结证不确,被告等犯罪嫌不足,应毋庸议,外至被告王敬贤及聚合多人往丁逸凡家寻事滋闹一节,已据证人周成章□。
  王敬贤告诉丁逸凡等杀人案内证明称,九月二十七日与丁逸凡闹架我在场,双方都是为抢死的小孩,只是拉扯,不见抢钱及打毁财务等语,则被告王敬贤等聚众恐吓他人自属□在核其行为,实犯刑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之罪嫌。被告王张氏等于本案经合案传唤不到庭显系情虚畏究,深经逸凡杀人案另案办理,外本件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三两项提起公诉。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右边证明□而本无异
  检察官 周曾培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
  编号:dxk24 民国三十八年□□□法院判决 尺寸:27cm×17.6cm
  民国三十八年□□□法院判决
  贵州安顺地方法院刑庭
  推□吴光庆
  □□证明□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到判决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官
  编号:dxk25 民国三十八年丁舜俞卖房屋文契 尺寸:45.3cm×52cm
  民国三十八年丁舜俞卖房屋文契
  立卖明房屋文契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房屋、神坎(龛)背后平均半截,东、南抵卖主,西抵丁姓界,北抵徐姓界,四至分明。请凭中上门,出卖与胞弟丁汝贤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时价谷子叁斗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管业,卖主子侄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有(由)卖主一面承耽(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字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添字一个。
  后头园子一小段、秋树一株。
  路由堂屋穿过。
  永 远 管 业
  园(原)中:胡后新
  凭中:丁伯川
  日顺
  丁舜俞 亲笔
  民国三十八年腊月二十八日 丁舜俞 立卖
  编号:dxk26 民国三十八年丁舜俞借谷子文契 尺寸:23.2cm×21.2cm
  民国三十八年丁舜俞借谷子文契
  立借谷子人丁舜俞,为因乏用,亲自上门借到丁汝贤名下谷子弍斗,言定每年秋成上纳,每斗行利伍升,不得短少,如有短少,情愿将厢房地基弍间作抵。恐口无凭,特立借字为据。
  凭中:吴仲臣
  丁舜俞 亲笔
  民国三十八年后古历后七月初三日 丁舜俞 立
  编号:dxk27 民国三十八年丁益凡刑事判决 尺寸:23cm×29cm
  民国三十八年丁益凡刑事判决
  贵州安顺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三十八年度公事第十一号
  公诉人:本院检察官
  被告:丁益凡 男 四十岁 安顺大屯
  丁舜益 男 四十八岁 同前
  丁刘氏 女 四十岁 同前
  升(申)辩人:龚光华律师
  右列被告等因杀人案件被检察官提起公诉,本院判决左。
  主□:丁益凡、丁舜益、丁刘氏,均无罪。
  理由:本件公诉人公诉事实略□丁益凡、丁舜益、丁刘氏等,与王敬贤同住一处,三十□年九月十一日因水沟在院内发生争执,互相扭打,适王敬贤之妻王张氏负□□,被害人王老二在院因受惊骇改生惊疯症身死,经王敬贤告诉,到处均查属实起诉。
  讯□被告丁益凡等均供称,当日与王敬贤在院内因水沟争执,确属实在,但并未见王张氏在场,亦未见王老二惊疯。被告诉人王敬贤及其妻王张氏声称当日王张氏捎王老二前去劝架,致丁益凡等□□□,语悲在检察官相□时。□处证人丁学成供称,在古历八月初十日,打□打架有这回事,丁舜益同丁益凡推倒王敬贤的小孩子我不知道。证人丁□益供称,在古历八月初十他们打架我不见着有小孩子。均不愿证明王张氏稍负王老二□。证人赵□□供称,古历八月初十日撞着他们打架,我去拉丁益凡,□□□□□有小孩子在场,推到不推到我不见着,虽供王张氏背有王老二在场,称不能证明北丁益凡等推倒,□令王张氏当时确曾□王老二在场,称丁益凡□□不□□殴打王老二及王张氏,亦为过失推到王张氏及王老二之惊疯,□□系由丁益凡等所致,□王老二系未满五月之婴,□背负前去□□本不相当不幸,因而惊疯亦应当有其母王张氏负责。□王老二九月十一惊疯直至十四日,始行□为据,检验员邓平所具之验断书所载,周身共用□□伤痕十大处,现焦黑色血瘀,足证告诉人对王老二□□为□当之治疗而用火烧伤十大处,未满五月之婴□□□,先此□□□令惊疯,系由□□□□起其因采□,系业已中断,更难□□为系被告等所杀害公诉人以及告事,与王敬贤打架当时王张氏□□王老二在场,□即讲王老二系被告等所杀害难相信,政本乡均应论知无罪。
  又被告丁刘氏已经合法传唤,并正当理由并来到庭,认为□□论知无罪之□□,此不待陈述而进行判决。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八条判决如□□,本案经检察官周曾培莅庭执行事务。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编号:dxk28 1953年同意柳淑雅卖田通知 尺寸:??cm×??cm
  1953年同意柳淑雅卖田通知
  □□□负责同志:
  □□□居民柳淑雅,所保留之田,刻因生活困难,无资□□□,我街同意他将所保留大屯村之田出卖。以一□□□生产资金,一部分作为缴纳在我街应缴的□□□,此介绍前来,希你村办理为谢。
  此致
  城南区建国街道委员会启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编号:dxk29 1953年柳崇新、柳李氏、柳张氏卖水田文契(1) 尺寸:44.5cm×39cm
  1953年柳崇新、柳李氏、柳张氏卖水田文契(1)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柳崇新、柳李氏、柳张氏,为因乏用,今将先父遗留之业,坐落大屯关小门楼浪厂坡,不不田壹块。东抵刘姓界,西、南、北均抵沟,脚踏手指,四字(至)分明。特请中人上门,出卖与丁日宽同志名下管业耕安。即日三面议定,实价人民币贰拾捌萬元正(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管业,卖主房族以及子侄人等不得异言。若丛生异言及争论等情,由卖主一面承耽(担)。恐人心不古,特立卖契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永 远 管 业
  圆(原)中人:孙亮才
  圆(原)中人:丁学文
  凭中人:丁超贤
  柳胤龙
  胤光
  柳李氏,即柳雅 亲笔
  城关区建国街道委员会
  公元一九五三年
  柳崇新 柳张氏 同立
  永 远 管 业
  编号:dxk30 1953年柳崇新、柳李氏、柳张氏卖水田文契(2) 尺寸:46.7cm×57cm
  1953年柳崇新、柳李氏、柳张氏卖水田文契(2)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柳崇新、柳李氏、柳张氏,为因乏用,今将先父遗留之业,坐落大屯关小门楼浪厂坡等等田壹块,许产量壹石弍斗。东抵刘姓,西、南、北均抵沟,脚踏手指,四字(至)分明。特请凭中证上门,出卖与丁日宽同志名下管业耕安。即日三面议定,实价人民币叁拾萬零伍仟元正(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管业,卖主房族以及子侄人等不得异言,若有争论等情,由卖主一面承耽(担)。恐人心不古,特立卖字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圆(原)中人:孙亮才
  丁学文
  柳胤龙
  光
  柳李氏 亲笔
  公元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六日 柳崇星 柳李氏 柳张氏 同立
  永 远 管 业
  编号:dxk31 1954年丁高氏卖水田文契 尺寸:43.5cm×52.3cm
  1954年丁高氏卖水田文契
  立卖明水田文契人丁高氏,为因需用,今将本己所置之业,田壹块,坐落大岩。东低(抵)丁姓界,南低(抵)沟,西低(抵)买主界,北低(抵)李姓界,四至分明。今请凭中上门,出卖与丁益凡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时价人民币叁拾弍萬元整。卖主清(亲)手领明应用,此系实洋实契,二比情愿,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买主耕安管业,卖主子侄以及异性(姓)人等不多言争论。今恐人心不古,恐口无凭,特立卖契壹张永远存照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永 远 管 业
  原合人:丁超全
  凭中人:丁伯川
  代字人:丁乃安
  公元一九五四年古历二月二十九日 丁高氏 立
  编号:dxk32 具辩诉人丁益凡等 尺寸:22.7cm×49cm
  具辩诉人丁益凡等
  具辩诉人:丁益凡,40岁;丁舜益(俞),48岁;丁刘氏,40岁。安顺清白乡大屯。
  被辩诉人:王进贤、王张氏 未详
  为被公诉杀人辩诉、请求判决宣告无罪事。缘民为水沟细故纠纷,曾与王进贤发生口角,并未有抓打事,且民双方于吵闹时,未见该王张氏身背有小孩在场,况民双方吵闹系在前,而伊之死孩,是在口角后患病。查此小孩实是伊之年迈祖母因抱倒,死于此地,始患惊风病。不治而死亡后,被该王敬贤夫妇遂抱死孩,与率领其之至亲多人,直至民之家内,除抱死孩乱置停住民之家内,后随即大施泼骗与抓打民夫妇,及毁损民之所有家具,业经已告诉在案。惟先特此杀人案公诉案下。特再辩诉此,伏查王进贤所举之赵致贤充伪证。查赵致贤,原与王进贤有姨夫之至亲同系。兹该赵致贤因与王、张属至亲,致伊遂存袒护,即妄称当时亲见王张氏负被害人王老二在场等情,人民致侦查,庭即偏采,依法以至亲不能佐证之证言,竟谓民等有杀人嫌疑,实无不合。
  其次,民据起诉书内所列之伤,均是该王进贤于医孩时所烧之艾焦疤,原与民无涉,曷得一并记载在内?兹民为王老二因病死亡,查其致死原因,是其祖母将伊跌倒,始生病死亡,应与民无关。殊报以杀人起公诉,故特辩诉请求钧庭审核,准以判决,宣告无罪,实为法便刑庭。
  又查,民与王进贤发生吵闹是在民之天井内,不是在王姓家内与伊之天井中。既是在民家天井吵闹,于此足证吵闹王张氏应未在场,则民更无惊吓其死孩致病。
  编号:dxk33 具辩诉人丁逸凡、丁舜俞 尺寸:23.5cm×45.5cm
  具辩诉人丁逸凡、丁舜俞
  具辩诉人:丁逸凡,40岁;丁舜俞,48岁。安顺清白乡大屯。
  被辩诉人:王敬贤、王张氏。
  为惊吓致死与伤害辩诉、请求侦讯交分事。缘民为被王敬贤以患病死孩及其祖母自伤先情申告在案,承已相验尸体及其祖母之伤,本案后民特辩诉此,伏查王敬贤之已死数月小孩,实是在于本月十一日,以后查被其祖母抱倒地致病。
  其次,民丁逸凡虽与伊口角,但未大吵闹,且在天井之中院,民双方未有大闹,并未在伊家内,足见应无惊吓伊子病孩,兹有徐用九、赵治全等眼见可证。又如该王敬贤之祖母已年九十岁,而民被伊率众将死尸丢置于民家,后致民随即被来人抓打成伤,与毁损民物并抢夺民之巨款去后,而伊尚使伊之年高祖母碰壁咒骂,随即将碎磁杀自伤,架(嫁)害无姑(辜),奴民任伊之如何诬言,对伊己病死孩不惟有证佐,实况亦可验,属因患病而死亡。其次,伊祖母自伤因属自造未深,迨至相验时已无伤迹可验。兹民为该王敬贤有意陷害民,即借其祖母之自伤即可证明伊之栽诬显然,故民为无惊吓其孩致死成伤及其之祖母挡侮,特辩诉请求钧长监审核准以侦讯,交分实为公收。
  编号:dxk34 具告诉人丁逸凡 尺寸:22.7cm×49.7cm
  具告诉人丁逸凡
  具告诉人:丁逸凡,40岁。安顺清白乡大屯。
  被告:王敬贤、王张氏、王德昭、王老三、王老四、王张氏、王秦氏、金王氏,徐王氏即王敬贤之岳母,王方氏、王张氏、王培中、王焕妹。
  为妨害自由与伤害抢夺并毁损、告诉请求侦讯法咎事,窃民与被告王敬贤系同寨隔邻住坐,兹明为因与被告王敬贤为水沟堵塞,细将雪粒,本月十一日发生口角,系双方是在屋外天井中吵嚷,未有结果,民即于十二日投请保甲与代表及寨绅理讲,并请代为勘视,以分是非。当承勘视后,即梳理着,该王敬贤将沟浚开,以作了息祸因,民等因自了息纠纷后,而该王敬贤自知理穷,无故报复致伊,遂借甫生数月且已在十一日将已患病之小孩停住十三日,见其孩病重,即报投保长妄谓因吓致病,旋于十一日伊孩死亡。该王敬贤即邀约伊之亲戚金王氏,多人胆敢抱此已死小孩直至民家中坐骗,当由其妻王张氏除一面大势哭骂,即一面指使被告王法昭等男女抓民一阵毒打,曾将民左右额角及周身打有伤痕,承已相验,愤壹更恶于此,伊等即时,在来人多竟敢将民所用家具□□打毁,尚对民所卖菜油之法币玖千五万元悉数抢夺而去。故民为被告等聚家抱尸妨害自由与伤害抢夺暨毁损应触犯章,特告诉请求钧长监核准刑侦讯法光实为公便。
  于执咎。
  证人:保长周成章
  三十七年九月二十日
  编号:dxk35 具续诉人丁逸凡 尺寸:22.7cm×23cm
  具续诉人丁逸凡
  具续诉人:丁逸凡,四十岁,安顺清白乡大屯。
  被续诉人:王敬贤、王德昭、王张氏、王老三、王老四、王张氏、王滕氏、金王氏、徐王氏、王方氏、王培中、王焕妹、张氏,张王氏未祥。
  为妨害自由与伤害,续诉并更正金王氏为张王氏,请求票传侦讯公诉事。窃民以妨害自由为情,告诉王敬贤等。承已侦讯,应候法办,曷敢冗渎。兹特续诉此。窃民因被王敬贤率带王德昭等多人,估抱伊已死小孩,直至民之家内,并实施伤害与抢夺民之钱财,及损毁用具。遂民遭此损害后,经告诉己承侦讯,后即未见再传,其有前列被告,因张王氏之名,已错为金王氏,又张氏系王敬贤之岳母,为不知伊外家姓字,故仅列以张氏之名。兹民为被告张王氏之名已错,与未见再传。特谨状,续请钧长当核准予票传侦讯公诉,实为公便,招讯少处。
  编号:dxk36 续诉人丁舜俞 尺寸:26cm×15.5cm
  续诉人丁舜俞
  续诉人:丁舜俞,四十岁;逸化,四十岁
  被续诉人王敬贤、王德昭、王张氏、王老三、王老四、王张氏、王滕氏、金王氏、徐王氏、王方氏、王培中、王张氏、张氏。
  为妨害自由与伤害续诉请求票传乱侦讯公诉事窃民以妨害自由告诉王敬贤等,承已侦讯应候法办,曷敢冗渎,兹再三续诉此。民因被王敬贤、王德昭等率领多人,估抱已死之小孩,破门直至民之家内,并将死孩乱抛及毁伤用具。遂民遭损害后,经告诉承蒙票传侦讯,至今未见再传,故民只得再三续诉,请求票传,仰候法办,特谨状续诉,请求钧长赏核,准予票传侦讯公诉,实为公便。
  编号:dxk37 仙命生于丙寅年六月初六日子时赋生 尺寸:21.8cm×45.5cm
  仙命生于丙寅年六月初六日子时赋生
  仙命生于丙寅年六月初六日子时赋生 查亡命克冲忌壬申不取。
  不意大限没于民国三十六年丁亥岁九月三十日戊时寿终
  推查四大诸空,忌庚寅、乙卯、乙酉、丙子、丁丑、甲申、癸巳,以上七日不取。
  吉地乾山巽向。
  祀男:庚子 乙巳 己酉
  忌:丙午 辛亥 乙卯
  正冲不取。
  安葬吉期于后:
  取十一月初二丙寅满日胃星系吉神天马天巫月天后月空时德相日驯马五合鸣吠神德福生主照宜用。寅时正三刻破土,未时揆针下圹,定主房上,发达富贵双全。
  四柱:丁亥 土 壬子 木 丙寅 火 乙未 金
  安葬吉日:
  十一月初四戊辰定日毕星系吉主照宜用辰时破上,午时初三刻下圹定主富贵双全之兆。
  四柱:丁亥 土 壬子 木 戊辰 木 戊午 火
  剃头
  诹十一月二十甲申成日箕星系诸吉主照。
  宜用辰时剃头,定主丁财两胜为国家栋梁。

知识出处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上册》

出版者:孔学堂书局

本书为贵州安顺地区屯堡村落的典型村落——大屯村的明清及近代契约文书的汇编合辑,全书以文书持有者为单位,根据契约文书订立时间,对文书编目,以体现文书的归户性,串票放在文书之后,文书分类索引置于书后,以便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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