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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 赐给蠲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3892
颗粒名称:
第六 赐给蠲免
分类号:
G210
页数:
1
摘要:
平坝县事变志第六赐给蠲免篇。
关键词:
平坝县
历史
事件
内容
清 代
赐给蠲免
旧《志》只列蠲恤一门,详钱粮之免除而略于赐给。然同为一代旷典,且往往共一诏内,不宜偏枯,故查照他府、县志,一例登入。【或谓赐给,地方并未领获之故】
顺治时代
十八年(1661)正月九日,诏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八十以上者,给与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
康熙时代
三年(1664)六月,诏开直省顺治十五年(1658)以前拖欠银米等项钱粮,概行蠲免。
四年(1665)三月五日,诏开直省顺治十六(1659)、十七(1660)、十八年(1661)各项旧欠钱粮,一体蠲免。
八年(1669)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开康熙元(1662)、二(1663)、三年(1664)直省地丁正项钱粮拖欠在民不能完纳者,督抚察明,奏请豁免。各处养济院所有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以时留心养赡。【养济院一废,半多成具文】
十年(1671),诏开六年(1667)以前直省各项民欠钱粮,概行蠲免。
二十年(1681),谕开直省督抚查十七年(1678)以前民欠钱粮,具题豁免。
二十二年(1683),诏免本年秋冬及明年春夏应征地丁正项钱粮。
二十五年(1686),谕开直隶顺、永、保、河四府及四川、贵州两省所有康熙二十六年(1687)应征地方各项钱粮,俱着豁免;二十五年(1686)未完钱粮,亦着悉与豁除。
二十七年(1688)十月二十三日,诏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八十以上者,给与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养济院鳏、寡、孤、独及残疾之人,有司留心,以时赡养。
三十二年(1693)四月,诏免云南、贵州、四川均赔无着盐课银一万九千余两。同年谕开康熙三十三年(1694)四省【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应征地丁银米,着通行蠲免。
四十二年(1703)三月十八日,诏开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四省康熙四十三年(1704)应征地丁各项钱粮,通着豁免。同年,诏开与二十七年(1688)十月二十三日诏开者同,惟加百岁者,题明给与建坊银两一项。
四十八年(1709)三月十一日,诏赐老人绢、绵、米、肉,悉如四十二年诏开之数。
四十九年(1710),谕开直隶、奉天、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除漕粮外康熙五十年(1711)应征地亩银若干、人丁银若干,着查明全免;并历年旧欠若干,俱着免征。
五十二年(1713),诏开各省地方官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1711)丁册定为常额;续增人丁,永不加赋。【自此以后,遂生不认真编审、地方丁口难知实数之流弊】又云:自京城及各省房地租税,多系贫民赁僦官地栖身,宜并蠲恤。又云:各省每年地租额数,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豁免一年,其历年逋欠,察明免追。
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二十日,诏开各省民欠钱粮,察明豁免。又赐老人绢、绵、米、肉,悉如四十二年(1703)之数。
雍正时代
元年(1723)正月,谕老人九十以上者,州县不时存问;孤独及子孙无力养赡者,督抚州县设法恤养。同年八月十三日,诏开各省妇女年七十以上者,给与布一匹、米五斗;八十以上者,绢一匹、米一石;九十以上者倍之;百岁者,题明给与建坊银两。各处养济院中人,有司留心养赡。
二年(1724)五月,谕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设立普济堂、育婴堂,养老存孤。【平邑普济堂,参看《经费志》】
六年(1728),谕开云南、贵州、四川剿抚苗蛮之官弁兵丁,从前预借银两免其还项;阵亡之官弁兵丁,着照阵亡例加倍赏给银两;得病身故及受伤之官弁兵丁,着照阵亡例赏给银两。
七年(1729)七月二十五日,诏免庚戌年额征地丁银两。【钱粮附带有耗羡,耗羡为官吏养廉之开支。诏内规定自庚戌年始,凡遇特恩蠲免钱粮者,其耗羡仍旧输纳;若因水旱蠲免者,不得征收耗羡】是年三月,赏黔省标、镇、协营生息银三万四千两,以为兵丁吉凶之需。
十三年(1735)八月初三日,谕开着将今年黔省钱粮通行豁免,其被贼害之州县,蠲免三年钱粮;若有已征在官者,准抵下次应征之额赋。是年九月初三日,诏开各省民欠钱粮系十年以上者,查明豁免,余如康熙二十七年(1688)十月二十三日诏开者。是年十一月二十日诏开者,与雍正元年(1723)八月十三日诏开者同。
乾隆时代
二年(1737)九月,平邑中、前、后三所,柔远、西堡等处雹灾,勘明田共八十六顷七十亩,奉旨将本年应征钱粮分别缓征外,其被灾民苗,按户口大小赈给口粮一月。又旨自十二月初一日始,再加赈三个月;该地无业贫民,一体赈恤。其坍塌房屋,瓦房每间给银一两,草房每间给银五钱。【按则例,凡勘灾,十分免粮七分,九分免六分,八分免四分,七分免二分,五六分俱免一分。此次灾情,只缓征不免粮,大约系灾在九月秋收以后】
十年(1745)六月六日,谕开乾隆丙寅年(1746)直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部议请照康熙五十年(1711)例,分作三年以次办理。又变更雍正庚戌年(1730)例,凡蠲赋之年,应征耗羡一并缓至开征之年,按照款项完纳】
二十六年(1761)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开与康熙四十二年(1703)诏开者同。【即照康熙二十七年(1688)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开者,更加百岁给与建坊银两】
三十四年(1769),诏免各直省本年地丁钱粮十分之三。
三十五(1770)年正月元旦,谕开自乾隆三十五年(1770)为始,各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一次。
四十三年(1778)正月二十四日,谕开自戊戌年(1778)为始,普蠲天下钱粮,仍分三年轮免。
五十五年(1790),谕开各直省应征钱粮通行豁免。【部议各直省征额,将所属州县次第搭配作三次,轮三年办理完竣】是年诏开优待老人者,与二十六年(1761)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开者同,百岁者并加大缎一匹。
六十年(1795),诏开将嘉庆元年(1796)各直省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豁免。【部议照五十五年(1790)例轮三年办理】是年诏开所有各省节年正耗民欠及因灾缓征银谷,通行豁免。
嘉庆时代
元年(1796),诏开优待老人者,与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九日诏开者同。是年,诏开贵州向无积欠,着将下年征赋减免十分之二。
二年(1797)十一月,谕开本年仲、苗滋事,平远、清镇、安平滋扰尤甚,着将本年应完秋米正耗并上年尾欠钱粮,缓至次年秋成后带征。
三年(1798),诏免通省应完钱粮。
四年(1799),诏开优待老人者,与元年(1796)诏开者同。
五年(1800)正月,诏开普免乾隆六十年(1795)以前之积欠,缓征地丁耗羡及民欠籽种、口粮、米谷、草束等项。
十四年(1809),诏开赐给老人及旌表百岁者。又饬有司赡养养济院者皆同曩例,又豁免从前各省偏灾地方贫民力不能完之籽种、口粮、牛具等借项。
二十四年(1819),诏开优待老人者及养济院者及豁免者,与十四年(1809)诏开者同。是年,诏开免本年地丁十分之二。
二十五年(1820)八月二十七日,诏开优待老人者及养济院者,与二十四年(1819)诏开者同。
道光时代
元年(1821),诏开军民年九十①以上者,赏给七品顶戴,绢二匹、绵二斤、米二石、肉二十斤;年八十以上者,赏给八品顶戴,绢、绵、米、肉减半;年七十以上者,只给九品顶戴。九十、八十、七十以上者,均例准一丁侍养,免派差役;百岁者给建坊银两。【以上据旧《志》及《黎平府志》】
①十,原作“年”,误,据文意改。
十五年(1835),诏开优待老人者,与元年诏开者同,惟不赏给顶戴。
十六年(1836)正月,诏开蠲免十年(1830)以前民欠钱粮。
二十五年(1845)十月,诏开豁免二十年(1840)以前民欠钱粮。
咸丰时代
元年(1851),诏开道光三十年(1850)以前民欠钱粮,全行豁免。
十一年(1861),贵州大吏巡抚何冠英等奏请豁免五年(1855)、十年(1860)以前丁粮。是年,御史朱梦元奏请豁免积欠钱粮。十二月,部议准将九年(1859)以前有军务省分民欠钱粮奏销,到部未齐者一概豁免。
同治时代
十一年(1872)九月十五日,诏免各直省民欠钱粮。
十二年(1873),户部覆准六年(1867)以前民欠未完借给籽种、口种、牛具、学租、杂课各项,照元年(1862)奏准成案,同正项钱粮一律蠲免。
光绪时代
元年(1875),诏开各直省士民人等五世同堂、年至百岁者,赏银一十两;九十者九两;八十、七十者以次递减。均各给缎一匹,【折银二两】并给匾额。有勤于耕种力作者,有司访察,酌量加奖。百岁男、妇给旌表坊银三十两;一百一十岁倍之;一百二十岁再倍之。多得寿算者按算加增,八十以上至一百二十岁以上者,赏给顶戴;即从前已得旌表银两、顶戴者,扔一体给与。养济院、栖流所人等,地方官加意赡养抚恤。是年三月二十六日,户部覆准直隶、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同治十年(1871)以前民欠钱粮,一概豁免。
二年(1876),贵州巡抚黎培敬奏准豁免黔省各府、厅、州、县被贼焚掠仓谷。
八年(1882),贵州巡抚林肇元奏准,分别全免、减免黔省各属被贼滋扰应征光绪三(1877)、四(1878)、五(1879)、六(1880)等年并未完,同治十年(1871)至十三年(1874)暨光绪元(1875)、二(1876)等年分地丁、秋粮及历年旧欠余米。
十年(1884)十月,谕开光绪五年(1879)以前钱粮实欠在民者,全行豁免。
十五年(1889),贵州巡抚潘霨奏请豁免被贼滋扰各属未征光绪七(1881)、八(1882)、九(1883)、十(1884)、十一(1885)等年并光绪三(1877)、四(1878)、五(1879)、六(1880)各年民欠丁粮、余米。八月,准照同治二年(1863)定例办理。
十六年(1890),诏开各省丁粮,户部查明实系绩欠在民者,酌议年份豁免。又应追赃私,查明实系家产尽绝者,概予豁免。【以上据《黎平府志》】
二十年(1894),皇太后万寿。
二十三年(1897),赈灾。
二十七年(1901),赈灾。
三十三年(1907),皇太后万寿。
三十四年(1908),两宫升遐。
按:以上均照例有蠲恤,无从采访征求。新《贵州通志稿》亦尚待查案,只得暂阙。
宣统时代
无案可查,暂阙。
知识出处
《平坝县志》
出版者:贵州民族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平坝县的志乘、地理、民生、官治、自治、教育、武备、交通等发面的发展和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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