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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经费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3575
颗粒名称:
经费志
分类号:
F127
页数:
84
摘要:
平坝县的经费的发展历史,从丁粮、杂税、祀田租谷、学田租谷等方面做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
平坝县
经济
经费
内容
经费志目录
丁 粮
地丁
田赋正额
田赋杂额
正杂合计表
插花划拨田赋表
经征沿革
现时田赋经征表
杂 税
杂税表
祀田租谷
文庙租
武庙租
文昌庙租
城隍庙租
学田租谷
两学署租
书院义学租
学校提租
头人、夫马等租
租谷表
屠捐、斗息等款
屠斗牲捐
国历提成
过割捐
画字捐
典买公益捐
屠案捐
马场称斗捐
烟秤①捐
炭称捐
水碾油榨捐
木质捐
牙纪执照费
备荒恤贫之部
县仓谷
便民仓谷
义仓谷
普济堂
孤贫额及粮额
养病所
义冢地
济生所
寒生谷
平民院
贫民工厂
结 论
省款
县款
县学款
县祀田款
县备荒谷
省县恤贫款
省县款全部收支表
县款收支比较表
附 录
禁烟罚金
区团款
屠宰款
教育局公文一则
附教育厅令
财政局公文二则
①秤,原作“平”,误,据下文改。
经费志
第一 地丁及田赋
地 丁
原额人丁一千一百四十丁,又清出河湾额外人丁三十二丁,共一千一百七十二丁。内平坝卫一千零九十丁,每丁征银三钱;柔远并河湾八十二丁,每丁征银二钱。共该原额丁差银三百四十三两四钱。内除平坝逃亡七百九十丁,无征银二百三十七两。康熙三十五年(1696)编审,实在有征丁差银九十四两九钱。三十五年至五十年(1696一1711)增征差人丁三十三丁,康熙五十年(1711)编审,实额征差人丁三百七十四丁,丁差银一百四两。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雍正九年(1731)编审,新增盛世滋生人丁二百三丁,永不加赋。乾隆四十二年(1777)奉部文摊入田亩加征,四十九年(1784)汇册造报。
田 赋
分原额、【平坝卫、柔远所、西堡司三部及额外杂赋】现额【划拨插花以后之额】及征收科则等节述之。
平坝卫原总额
原额征粮、征银屯田一万八千八百六亩,每亩起科本色秋粮米二斗六升四合一勺七抄一撮九粟,共该原额本色秋粮米四千九百六十七石九斗九升九合九勺九抄五撮二圭五粒四粟,每石起征岁用银四分五厘,共该原额岁用银二百二十三两五钱五分九厘九毫九丝九忽七微八尘六纤四渺,内除荒芜田五千二百一十亩一分八厘六毫四丝七忽六微五尘①一纤七渺,无征本色米一千三百七十六石三斗八升二勺八撮一粒三粟,无征岁用银六十一两九钱三分七厘一毫九忽三微六尘六渺。又康熙三十九年(1700)以后,新垦田亩题请减则,无征米二百四十六石六斗一升九合四勺八抄六撮二圭二粒八粟,无征岁用银一十一两九分七厘八毫七丝六忽八微八尘三渺,实在成熟田一万三千五百九十五亩八分一厘三毫五丝六忽三微四尘八纤三渺,内旧熟田一万一千七百二十八亩六分九厘三毫五丝六忽三微四尘八纤三渺,有征本色米三千九十八石三斗八升八勺一抄二撮九圭一粒七粟,有征岁用银一百九十三两四钱二分七厘一毫三丝六忽五微八尘一纤二渺。减则屯田一千八百六十七亩一分二厘,每亩起科本色米一斗三升二合八抄五撮五圭五粟,该有征本色米二百四十六石六斗一升九合四勺八抄八撮九粒六粟,每石起征岁用银四分五厘,该有征岁用银一十一两九分七厘八毫七丝六忽九微六尘四纤三渺。原额征粮不征银科田三千二百一十七亩,又节年新垦额外田二十二亩六分,二共田三千二②百三十九亩六分,每亩起科本色秋粮米五升三合六勺二抄一撮二圭八粒六粟,共该原额本色秋粮米一百七十三石七斗一升一合八勺四抄二撮八粒五粟,实除荒芜田四十二亩六分九厘一毫八丝四忽九微五尘九纤四渺,无征本色米二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九抄六撮一圭四粒六粟,实在成熟并新垦额外田共三千一百九十亩九分八毫一丝五忽四尘六渺,有征本色秋粮米一百七十一石四斗二升二合六勺四抄五撮九圭三粒九粟。又乾隆六十年(1795)起至嘉庆九年(1804)止,具报新垦田四亩九厘九毫一丝一忽一微,每亩起科本色秋粮米五升三合六勺二抄一撮三圭八粒六粟,于嘉庆七年(1802)起征,共有征本色米二斗一升九合八勺,摊征丁差银九十两二钱八分四厘五毫。
①尘,原作“厘”,误,据文意改。
②二,原作“一”,误,据文意改。
柔远所原总额
原征谷不征银抵饷余俸功田四千三百五十五亩五分三厘三毫三丝,每亩起科本色谷三斗,共该原额本色秋粮谷一千三百六石六斗五升九合九抄,每谷一石折米五斗,共折米六百五十三石三斗二升九合九勺九抄五撮,内实除荒芜田七十一亩二厘四毫九丝一忽,无征本色谷一十一石三斗七合四勺七抄三撮,折米一十石六斗五升三合七勺三抄六撮五圭。又康熙三十九年(1700)以后新垦田亩,题请减则,无征谷二十五石四斗九升三合二勺,折米一十二石七斗四升六合一勺,实在成熟田四千二百八十四亩五分八毫三丝九忽,内旧熟田四千二十九亩五分八厘六毫三丝九忽,有征本色谷一千二百八石八斗七升五合九勺一抄七撮,减则田二百五十四亩九分二厘二毫,每亩起科本色谷二斗,该有征本色谷五十石九斗八升四合四勺,二共谷一千二百五十九石八斗六升三勺一抄七撮,每谷一石折米五斗,共折米六百二十九石九斗三升一勺五抄八撮五圭。原额征谷不征银科田六百四亩五分九厘三毫,又节年新垦额外田二十七亩五分八厘三毫六丝六忽,二共田六百三十二亩一分七厘六毫六丝六忽,每亩起科本色谷一斗,该有征本色谷六十三石二斗一升七合六勺六抄六撮,每谷一石折米五斗,共折米三十一石六斗八合八勺三抄三撮。原额征豆征银成熟干旱祭田八十亩,每亩起科本色黄豆一斗,起征祭银一钱,共该原额全征黄豆八石,原额全征祭银八两,摊征丁差银二十七两九钱零四厘五毫。
西堡司原总额
原额全熟田二千八百八十亩五分四厘一毫,每亩起科本色米一斗四升一合七抄一撮六圭一粒六粟,又节年新垦额外减则民田五十一亩五分一厘四毫四丝六忽一微五尘八纤六渺,每亩起科本色米九升四合一勺一抄四撮四圭一粒一粟,该有征本色米四石九斗三升七合三勺二抄一撮一圭七粒六粟,二共原额全征秋粮米四百一十二石七斗一升七合三勺八抄五撮四圭八粟,每斗起征条编银八厘八毫三丝一忽八微二尘三纤四渺,马馆银四厘三毫,原额全征条编银三十六两四钱四分一厘九毫四丝七忽三微八尘一渺,原额全征马馆银一十七两七钱四分六厘八毫四丝四忽八微四尘六纤五渺,撒征丁差银一十六两四钱四分一厘。
原总额合计
以上三项,实在有征米四千五百九十石八斗九升九合一勺六抄四圭八粒,【除拨支本县兵粮外,于青黄不接之时,照中米市价发粜,将粜获银两解缴粮储道库,以为发买兵粮之用】黄豆八石;【例收本县仓,听粮储道拨支兵粮等项报销】有征银三百一十六两七钱一分三厘七毫五丝一微七尘五纤六渺,连前摊派银三十两六钱三分,二共应征银三百四十七两三钱四分三厘七毫五丝一微七尘五纤六渺。
粮额细数
此数即上列总原额内者,盖合而计之,则总之于平坝卫、柔远所、西堡司之额内;分而言之,则析之于各所、各排、各铺、各枝之地内。至此数由来,考刘公旧《志》云:邑屯、科田计二万余亩,加以山头地角为民所陆续开垦者,无寨无之,欲为清丈,非五年难以竣事。此五年丈费,民不能捐,官无所出,不得已,为从流溯源之计,札令头人、粮差将各寨现完屯科粮若干、各户现完屯科粮若干,询问明确,载于册籍。如有买卖,即将买主开载。如此,则邑人皆知每寨屯、科均有定额,若敢挪改牵混飞洒,则此户之屯田有缩,彼户之科田必盈,容易稽考定谳。惟屯、科粮户不能备载,除将各户现完粮米各细数另为登簿,饬户书年为过割更换外,今将各地各寨现完屯、科粮米开列于后。【据此,是只载屯科粮数,未载岁用、马馆、地丁等银数,因银数多系匀摊,只须以总粮额除各项总银额,即得各粮应摊各银数,故不备载。至下所列,均由上而下横行,上排左尽,转入下排;地名上之“1、2”洋码,即左一、左二,余类推。遇有民国四年(1915)改正插花时划出之粮,须参考后表】
额外杂赋
此中有田荒无征者,有无亩征谷而更征银者,又有官租、官庄之别,旧《志》所载六组如后。
赈田谷 原额久荒,赈田三百亩,每亩起科仓斗谷四斗五升四合二勺四抄二撮六圭六粒六粟,共该无征本色仓斗谷一百三十六石二斗七升二合八勺。
递马租 原额五所屯堡摊派,无亩全征递马余租本色仓斗谷四百六十九石七斗一升四合二勺八抄五撮七圭一粒四粟。【此谷每石折米五斗,谓之余米,共折余米二百三十四石八斗五升七合二勺。今将余米另详如后】
【旧《志》独未载左九,未知何故。又谓此租出于熟土,间有以豆一石折米一石上纳者,不知始于何年,卢、黄、徐各志稿未载及,而《赋役全书》仍存屯堡之名。明巡抚《江东之传》称万历二十四年(1596)平价市买递马谷田,则此田始于万历,而是租之非豆及不出于土,均可知也。向例至冬征收,即拨还是年垫发孤贫口粮之米,其所支剩余米,变价解藩库】
学田谷 原额全熟学田三十三亩,每亩起科本色仓斗谷二斗,共该仓斗谷六石六斗。内实除打车学田二亩五分,共该谷五斗,例不起征。租谷外,实在学田三十亩五分,有征本色仓斗谷六石一斗。【此系《赋役全书》所载,非道光间刘祖宪捐买书院、义学田赋】
官租谷 原额前五官租谷四十五市石。【每年变卖银两,申解藩库】
官庄豆 柔西谷者魁、谷攘陋、谷找、靠攘、谷贝五寨,年纳本道官庄豆租五十石,共折实纹银二十九两四钱六分四厘。【历系苗民自行变价,赴道完纳】
递马银 原额五所屯堡摊派全征递马银一十六两二钱三分。【例解司库,拨支俸工等项报销】
正额溢出之赋 旧《志》载刘祖宪详文云:“卑县原额屯、科粮米四千五百九十八石八斗九升九合一勺,内有逃亡故绝、久已无着屯粮米九石零六升六合五勺。所有七所一万二千余户,其以数抄整成一勺者,自设县以来,约溢出粮米四石零五升三合四勺,历任俱将此溢出粮米抵完无着之项;除对抵外,更有无着粮米五石零一升三合一勺,向系历任垫赔足额,或系粮差及头人等各自分赔。前升县徐玉章以无着粮米若听粮差及头人等分赔,难免该差等得以借口浮收,已经禁革在案。卑职兹于道光七年(1827)三月捐银一百五十两,买得黄湛林科田二分:一分坐落中六林下堡门首坝中田一丘、宋其坝田四丘、大树脚田一丘、刘家坟山田大小八丘、大门首长田一丘、团田一丘,洪园田三丘,共田十九丘;又一分坐落邢江河木庄田四丘、本庄田三丘、共田七丘。二共科田二十六丘,共计收租谷十九石六斗,除代完前项无着粮米五石零一升三合一勺、耗米七斗五升一合九勺六抄五撮,去谷一十一石五斗三升零一勺三抄;完纳正耗丁银及开销运脚各费,去谷三石零六升九合八勺七抄外,更剩谷五石,存贮县仓,以备歉数减租凑完粮米之用。如此,庶无着之粮永归有着,而荒歉之岁亦可以免县令之赔累矣。再查卑职于本年三月内通详捐买书院、义学租谷一千二百五石零,经头人生员帅凤征等禀请,将所置书院、义学租谷归县收租变解。卑职已筹存备荒减租租谷二十石,并此项五石,共计每年积谷二十五石,概于交代时清缴①后任,以为弥补荒年减租纳粮之用,合并声明。”据此,则可得溢出粮额对抵无着粮额外,尚有无着粮额五石零一升三合一勺,更可得刘公捐买田租代完此项溢出粮赋外,尚有余租五石,合之书院、义学田租项下筹存谷,每年共积谷二十五石。【积存县署】
正杂田赋合计
田赋总额列上,额外杂赋总额列下,合共计之,其表如后。
①缴,原作“交”,误,据文意改。
改正插花拨入划出之田赋
平坝丁粮正、杂原额之米、谷、豆、银四项,略如上表,至民国四年(1915),本省改正插花地段,平坝辖地及田赋大生变化,兹将当时拨入、划出之田赋原额列表如后:
经征沿革
以上所述,皆粮额本身之变迁,至征收程序之变迁,兹略述之。初本丁粮,各征后则摊丁人粮;初本米、【粮为正米,另有耗米】银,【丁银、岁用、马馆、条编等银为正,另有耗银规费平余】双征后改折征,一律收银。自清末清理财政及民国初年国税厅成立以来,将陋规并入正额,更由银两变银元,整齐划一,完纳利便,即下列征收表中之各种科则是也。故今之一科则中包有昔日种种摊派在内,此外不复再摊。【税单费一张,三仙七星五毫,及滞纳金等不在】少异者,有田另担负丁否,【有则粮较轻】人民完粮,查契上粮额,【或为本县,或拨来,及屯、科、秋等】按照科则【有银两科则,伸合银元科则】算明,【科则以石为单位,契粮不皆整为一石,须算明】更加税单费在内,苟不滞纳,绝无科则外有科则也。
第二 杂税
各项税则,一因太多,一因时或变更,故一概从略。
①一点五,底本作“一·五”,按现行规范改。
②○点○三七五,底本作“○·○三七五”,按现行规范改。
第三 祀田租谷
文庙田租
此为文庙奉祀之租,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以后始构成。道光元年(1821),县令徐玉章议将此租盈余变为宾兴,然于本租用途无变更。至民国十八年(1929)停丁祭,此租除举行孔子纪念日外,遂完全定为文化事业之补助。其租额如后:
(1)康熙四十七年(1708),田洪泌、张芳生、易国缙、黄英暨韩、彭等七姓,公捐马场堡田土山场四十亩,佃纳租谷三十石、豆租七石,年载粮米五石二斗二升五合,丁银三钱五分零七毫,外有斗面谷三石六斗,佃民自向张、易、黄三姓上纳,不在此数。
(2)乾隆三年(1738),举人张希仲义捐鹰窝租谷二石五斗,年载前八粮米三升,以为两庑祭祀之用。
(3)乾隆八年(1743),郝经邦义捐旧堡租谷六斗。
(4)乾隆十七年(1752),蒋尔坤义捐牛滚塘田一分,年纳纹银一两二钱,以为历年奏销之费。
(5)乾隆二十二年(1757),新垦北门教场坝田一分,年纳纹银三两四钱,以为两庑祭祀之用。
(6)乾隆二十二年(1757),陈显仁捐何家庄田九丘,佃纳租谷一石。
(7)乾隆二十四年(1759),黎俊义捐界首铺鸭子塘科田四丘并荒地一段,纳谷八石八斗,年载科粮米一斗。乾隆四十四年(1779),王肇邦等卖与吴朝柄,得钱四十千文,道光七年(1827)五月,断还文庙管业。
(8)乾隆二十七年(1762),彭廷诲义捐右六九甲堡租谷一十八石,年载右六粮米五石四斗,丁银三钱六分二厘五毫。
(9)乾隆四十六年(1781),辜家堡辜登梅义捐本处田一分,土七块,佃纳租谷一石四斗五升,年载左一科粮米一升。
(10)乾隆四十七年(1782),萧永有义捐界首铺何家冲土一分,年纳荞谷五斗。【原注:今只纳三斗】
(11)乾隆四十八年(1783),朱陈义捐张家凹土,租谷六斗。
(12)乾隆四十八年(1783),黄泽选兄弟五人义捐后三大河口田一分,佃纳租谷一石二斗,年纳科粮米八升五合。
(13)乾隆五十二年(1787),朱兆安等义捐城墙海幔地土一分,年纳租谷五斗。至五十五年(1790),朱兆安等用银五两一钱买置黄大俊老虎冲土一分,代纳此项之租,以为两庑祭祀之用。【原注:今只纳三斗五升】
(14)乾隆五十四年(1789),徐选交义捐张官冲租谷二斗。
(15)乾隆五十六年(1791),苏瑾义捐城墙边土一分,佃纳纹银八两,又捐地租谷五斗,以为两庑祭祀之用。
(16)乾隆五十六年(1719),胡心诚义捐太平哨租谷一石。
(17)乾隆五十八年(1793),古登才义捐前八鱼鳅湾科田一丘,佃纳租谷三斗,年载前八科粮米一升。
(18)乾隆五十八年(1793),周岑义捐前二坟山边科田一分,佃纳租谷四斗,年载前二科粮米一升。
(19)梁尊爵捐田一分,载租六石。嘉庆七年(1802)公议将此田变卖,即以卖价买置新田子租谷一石四斗五升,年纳中二科粮米一升。
(20)嘉庆二十五年(1820),公将会银一百六十两买置黄橚①柔东王佐寨粮田一分,佃纳租谷一十八石,年载粮米二石二斗二升,丁银九分。
(21)道光二年(1822),萧世用义捐新垦冯家地小平坡田二分,佃纳租谷二石五斗,以为两庑祭祀之用。
(22)道光二年(1822),苗民阿云义捐野鸭塘租谷一斗,年载界首铺粮米二合。
(23)道光四年(1824),周大璋义捐簸园②租谷二斗。【簸园,未知
①橚,原作“绣”,误,据道光《安平县志》改。
②簸园,道光《安平县志》作“簸郎园”。是否簸箕园】
(24)道光四年,熊周义捐大坡脚租谷一斗。
(25)韩先魁将园子私垦田亩罚充文庙,年纳平斗豆租六斗。
(26)嘉庆十五年(1810),王在修借用古士仁赎田纹银一十七两,年纳租谷二石。
(27)公买张姓望城坡租谷六斗,以为两庑祭祀之用。【以上各项租谷,均系市石,每一市石,合京斗二石】
(28)文庙流存公会银二百二十两,每年所得利银,以为纳会之用,俟道光八年(1828)会满日,另议置产。
(29)雍正间,县令颜仪凤详文内称“再,卑县有教场坝官租谷十五石,卑职到任,即捐入学宫,以襄异日搀修之资”云云。【以上概据旧《志》】
(30)道光十七年(1837),生员王廷桂、王廷杰捐银三十八两,作后殿春、秋祭费。
(31)同治十三年(1874),张绍有捐入田租七十石,计上元田六丘,有碑;大田二丘,尧滥堡田二湾块,陈家园秧田二丘,莺嘴石田六丘,鸭子坑田六丘。【以上二项,文庙有碑】
(32)宫墙内谷租六石。
武庙田租
武庙昔祀关,民国初年兼祀岳,此租盖昔日之关庙者。民国十六年(1927),县府令每年提租八石,交经费局补助办祭,余仍由庙中经理。原额如次:
(1)隆武元年(1645),张经济义捐汪家坪田一分,纳租谷一斗三升。
(2)康熙三十四年(1695),公买韩朝彦木龙潭科田一分,纳租谷一石五斗。
(3)康熙四十六年(1707),张士禄义捐北门外大园一所,纳租谷六斗。
(4)康熙三十六年(1697),公买史书沙石冲科田一分,纳租谷七石。
(5)康熙四十五年(1706),公买朱文玉龙硐桥科田一分,纳租谷七石七斗。
(6)雍正六年(1728),公买苏国相鹦①嘴石科田一分,纳租谷一石五斗。
(7)乾隆十四年(1749),公买卫珩龙洞桥科田一分,纳租谷四石八斗。
(8)乾隆三十九年(1774),公买曾学孔沙石冲科田一分,纳租谷三石三斗。【以上皆市石】
(9)嘉庆十五年(1810),知县张振因民黄大政、大魁昆弟互控阿烈田亩,累年不息,遂捐银买置此产,详明臬宪,作记立石,共买得黄王氏同男欣文、欣高中九阿烈田草房九间,田十八分,共计一百二十八丘,地名下坝、深冲、狗头山、海琶井,鸡田、大关、柴坡冲等处。又荒熟土十二块,园地四幅,后山坡一幅,柴坡一幅。每年议纳租谷七市石,所有屯粮米八斗二升五合及地丁差徭,归原佃三姓自行承办,与官无干。十七年(1812)知县陈嘉祚定为春、秋祭祀之资,其契据、讨约、碑文各字,统交户书收藏。【此租合十六年(1811)县署所定者,
①鹦,上文作“莺”。是共有十五石】
收入合计 共谷三十三石五斗三升。
文昌庙田租
即梓潼阁田租数,只二组,如后:【旧《志》未列马坡、火焰山租,参看《祀祷志·文昌庙》节】
(1)乾隆五十七年(1792),杨国才义捐陶官堡当田价银四十二两,买置杨遇春羊吊岩科田一分,年纳租谷三市石五斗,以为春、秋祭之用。
(2)嘉庆八年(1803),杨洪捐当得学宫后田一丘,佃纳租谷二市石五斗,年载右一粮米一斗五升,以为春、秋祭祀之资。原业主陶铨、陈廷相即于是年立契断卖。
收入合计 共谷六石。
城隍庙田租
此租已有提入学校者,余尚保留,其原额如后:
(1)天启二年(1622),公买周天明平庄水井边科田一分,大小七丘,纳租谷二石。
(2)顺治十二年(1655),【明永历帝七年】张鸣岐义捐龙硐田一分,大小八丘,纳租谷五斗。
(3)顺治十三年(1656),杨呈秀义捐江西寨田一分,大小三丘,纳租谷二石。
(4)顺治十三年(1656),叶阳凤义捐花堡子田一分,纳租谷一石。
(5)顺治十八年(1661),黄天谷义捐南门城墙脚田一分,大小三丘,纳租谷五石。
(6)康熙十四年(1675),公买金绍统南门桥科田一分,大小一段,纳租谷二石二斗。
(7)康熙十四年(1675),刘士吉义捐长官坝科田一分,大小四丘,纳租谷一石。
(8)康熙二十四年(1685),杨文先义捐穿石陇科田一段,纳租谷六石八斗。
(9)康熙三十一年(1692),公买高堡子科田一分,纳租谷二石二斗。
(10)康熙三十五年(1696),班朝兴义捐洗家塘田一分,大小四丘,纳租谷一石二斗。
(11)康熙三十六年(1697),易应先义捐内长坡左十科田一分,大小九丘,纳租谷一石。
(12)康熙三十六年(1697),易应朝义捐汪家冲田一分,大小三丘,纳租谷三石八斗。
(13)康熙三十七年(1698),王启运义捐界首铺田一分,纳租谷十二石。
(14)康熙四十二年(1703),刘应胡义捐施金当魁田大小十一丘,纳租谷三石六斗。
(15)康熙四十三年(1704),公买五里屯土一块,纳租五斗。
(16)康熙四十四年(1705),黄全香义捐洛阳田一分,纳租谷五斗。
(17)康熙四十四年(1705),公买班正文膀上科田一分,纳租谷五石。
(18)康熙四十六年(1707),何伦义捐硐门首田一分,纳租谷七斗。
(19)康熙五十二年(1713),公买猫儿山科田一分,大小十八丘,纳租谷八石八斗。
(20)康熙五十二年(1713),公买李枝桂清滨堡田一分,大小十四丘,纳租谷五石。
(21)康熙五十九年(1720),孙朝俸义捐向阳庄田一分,纳租谷三斗。
(22)雍正四年(1726),何王氏义捐马落坑田一分,纳租谷三斗。
(23)雍正四年(1726),李大德义捐花堡子田一分,大小三丘,纳租谷一石一斗。
(24)雍正十二年(1734),刘大德义捐老虎冲田一分,纳租谷五斗。
(25)雍正十三年(1735),钟国相义捐桥背后田二分,大小二丘,纳租谷一石八斗。
(26)乾隆二年(1737),张伦义捐水潼坡田一分,纳租谷五斗。
(27)乾隆十一年(1746),韩先启义捐高坡哨土一冲,纳租二石。
(28)乾隆十九年(1754),迟登榜义捐沙作铺田一分,纳租谷一石二斗。
(29)乾隆二十一年(1756),曹元万义捐老营堡田一分,纳租谷三斗。
(30)乾隆二十四年(1759),叶金氏义捐笋子山土一段,纳租谷三斗。【以上皆系市石】
收入合计 共谷七十三石一斗。【自武庙至此,系据旧《志》载者,厥后各有增加,数必不止此,惟租既不为祀典公有,故只记大略而已】
第四 学田租谷
【此指两学田租,书院、义学田租,各学校提得田租等而言】
教谕、训导署田租
此租均系有斗面之市石,其数如后。现今归教育局经理。
(1)界首铺租谷九石六斗八升。【此租合下副学所收界首铺租谷,原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界首铺军杨鸣凤并张、黄各姓捐作义学田租,原额二十市石。明伦堂碑末载:教谕叶林新、训导田起虬详称,窃照前抚宪疏请设立苗民义学,卑职等创建义学一所,其苗民子弟来学者已经造具花名,申报在案,训导田起虬亲为训课。随奉宪檄,查明无碍,田土拨入义学,以资膏火、修葺等因,奉此,除卑职、田起虬捐买田租十市石八斗外,查出县属头铺铺军杨、张数姓等,除原额五十二亩外,新垦田一十二亩,未经报垦,情愿捐租二十市石,充入义学,以免争竞,粮入报垦册内呈报,奉本府张批准在案。嘉庆二十二年(1817),绅士等请将此租拨为书院膏火。教谕赵元仁移称:查阅《明伦堂碑记》,此义学非县所设,亦非绅士等所捐,乃教官创建、训课苗民子弟之义学,教官创之,即教官教之。今义学虽废,而此租历系教官征收,已经百年,未便更易等语,知县陈嘉祚仍断归两学,照旧收租,其残碑今更无存】
(2)东关厢泮池田租谷三石。【此租内抽出谷三京石零五升,历年赴县输纳,以为寒生米之用,其不敷者,由县赴司请领发给】
(3)五里屯田租谷五石二斗。
(4)太平哨田租谷一石八斗。
(5)三岔沟田祖谷一石五斗。
(6)龙箐田祖谷二石二斗。
(7)画眉冲豆租三斗。【以上据旧《志》,为原有租额】
(8)北门外租谷一石。
(9)新寨坡包谷租四斗。
(10)后四下坝租谷八斗五升。
(11)旧堡租谷四斗。
(12)河湾黄豆三斗,又租银九钱。
(13)西水关糯米二斗,又粘米一石。【以上据宣统元年(1909)两学租谷册,为新租,均由教谕署收】
(14)界首铺租谷一十石二斗四升五合。
(15)上头铺租谷二石四斗。
(16)前八租谷八斗。
(17)玲珑租谷二石二斗。
(18)上洛阳租谷四石。
(19)下洛阳租谷二石。【寒生谷三京石五升,由此二项内拨出】
(20)本城租谷三斗。
(21)画眉冲豆租三斗。【以上据旧《志》,为原有租额】
(22)北门外租谷一石。
(23)后四下坝租谷八斗五升。
(24)马田租谷二斗。
(25)河湾黄豆三斗,又租银九钱。【以上据宣统元年(1909)两学租谷册,为新租,均由训导署收。民元(1912)后,寒生谷既不支出,又因裁两学,此项租谷概由县立高等学校收,粮亦并入书院、义学租内上,故下列总数只载收入,不载支出】
收入总计 谷49.6253石;包谷0.4石;豆1.2石;米1.2石;租银1.8两。
书院、义学田租
除旧《志》原额外,加入道光二十年(1840)书院碑文载者,民十六年(1927)经费局簿记载者,以见沿革。今归教育局经理。
(1)康熙四十二年(1703),知县谢梦弼捐买界首铺租谷一十六石。
(2)教谕叶林新、训导田起虬捐买田租一十市石八斗。又民人阿邹、罗方互争田租八市石六斗,控告不休,知县谢梦弼断充为义学田租。【此二项租谷早已遗失被占,见儒学田赋】
(3)嘉庆二十四年(1819),公买中六何泽等马头山全庄租谷二百四十七石,年纳中六粮米二十四石,耗米三石六斗,地丁银一两六钱零四厘,耗银二钱四分五毫五丝。
(4)嘉庆二十四年(1819),龙毓淇等义捐毛昌堡租谷二十八石,年纳右十粮米五斗七升四合,耗米八升六合一勺,地丁银三分八厘四毫,耗银五厘七丝六毫。
(5)道光元年(1821),杨大发义捐马鞍山脚寨租谷一石六斗,年纳后八粮米五合,耗米七勺五抄。
(6)道光二年(1822),龙德衡义捐山脚寨租谷四石,年纳后三粮米一斗,耗米一升五合。
(7)道光三年(1823),李凤翱等义捐邢江河租谷二十石,年载镇宁考棚租一石三斗七升,随租浆米一斗五升六合一勺八抄,应赴长寨厅上纳。
(8)道光三年(1823),张煐等十四人义捐赵家冲租谷三石。
(9)道光三年(1823),赵王氏义捐赶坝塘稗租一石二斗。
(10)道光三年(1823),知县徐玉章捐买租谷一十二石,年纳中九粮米七升,耗米一升零五勺。【以上租谷,系知县谢梦弼、陈嘉祚、徐玉章任内捐置】
(11)道光六年(1826),知县刘祖宪捐买陈坤、陈巽等右七杨柳冲全庄租谷一百五十石,年纳右七粮米一十六石四斗,耗米二石四斗六升,丁银一两一钱零一厘,耗银一钱六分五厘一毫五丝。
(12)又捐买宋成氏大桥租谷三十六石,计田二分十五丘,年纳左四粮米三石六斗三升,余米三斗七升五合,耗米六斗零七勺五抄。
(13)又捐买杨万林阿羊寨租谷四十六石,年纳左二粮米六石,余米五斗三升三合三勺,耗米九斗七升九合九勺九抄五撮。
(14)又捐买方如寿河湾坝租谷九石六斗,年纳前四粮米一石一斗二升,耗米一斗六升八合。
(15)又捐买沈连捷龙箐租谷一十八石四斗,年纳左九粮米五斗八升,耗米八升七合。【此租与文庙田洪泌等捐租均发生重大交涉,均经省宪定谳有案,其公文书载于《艺文志》内】
(16)又捐买谭洪新桥边租谷一十一石二斗,年纳前一粮米一石六斗八升五合,余米一斗三升九合,耗米二斗七升三合六勺五抄。
(17)又捐买苏元文山脚寨租谷四十八石,年纳后所粮米五石八斗三升,余米二斗七升,耗米九斗一升五合。
(18)又捐买黄孙氏哨里硐租谷一十七石,年纳后一粮米一石一斗六升,余米四斗八升,耗米二斗四升六合。
(19)又捐买石登贵狮子山租谷九石二斗,年纳后十粮米五斗五升,耗米八升二合五勺。
(20)又捐买王登禄毛栗坡租谷六石,年纳右三粮米四斗,耗米六升。
(21)又捐买姜学增小猪坝租谷五石六斗,年纳左七粮米五斗,余米四升,耗米八升一合。【以上俱系道光六年(1826)刘祖宪捐廉置】
(22)又捐买李春发薛下等处租谷四十六石六斗,年纳中五粮米五石零八升,余米三斗六升九合五勺,耗米八斗一升七合四勺二抄五撮。
(23)又捐买赵智容马鞍山租谷四十四石,年纳后二粮米三石零四升,耗米四斗五升六合。
(24)又捐买李潜台子田租谷一十五石,年纳后三粮米二石零五升,耗米三斗零七合五勺。
(25)又捐①买李文元石柜湾租谷一十七石,年纳中一粮米三石一斗,耗米四斗六升五合。
(26)又捐买李春发陈家山租谷八石七斗,年纳左二粮米一石零八升,余米九升五合,耗米一斗七升六合二勺五抄。
(27)又捐买苏玉佩台子租谷二十四石,年纳后三粮米三石,耗米四斗五升。
(28)又捐买杨学朋挑水坝租谷一十八石,年纳中五粮米二石二斗,余米一斗二升五合,耗米三斗四升八合七勺五抄。
(29)又捐买唐朝秀鸡场堡租谷一十石零八斗,年纳中八粮米一石四斗,余米三升,耗米二斗一升四合五勺。
(30)又捐买刘泽澍八亩田租谷九石,年纳中一粮米一石一斗五升,耗米一斗七升二合五勺。
(31)又捐买苏元会等平寨等处租谷一十四石,年纳后三粮米一石八斗五升四合,耗米二斗七升八合一勺。
(32)又捐买周国成大荡租谷一十六石,年纳后三粮米二石零五升,耗米三斗零七合五勺。
(33)又捐买周国成癞子山租谷二十四石,年纳后三粮米五石,耗米七斗七升。
(34)又捐买何正明癞子山租谷一十七石六斗,年纳后三粮米三石六斗八升八合,耗米五斗五升三合二勺。
(35)又捐买陈学湖坝租谷一十八石,年纳中一粮米三石一斗五升,耗米四斗七升二合五勺。
(36)又捐买周朝魁鸡场堡租谷一十二石,年纳中八粮米一石七斗四升四合,余米三升六合,耗米二斗六升七合。
(37)又捐买赵上兴黄土桥租谷一十石,年纳后五粮米一石二斗零五合,耗米一斗八升零七勺五抄。
(38)又捐买张绍文陶官堡租谷二十石,年纳左二粮米二石七斗五升,余米二斗三升,耗米四斗四升七合。
①捐,原作“指”,误,据道光《安平县志》改。
(39)又捐买陈大经大桥坝中租谷二十四石,年纳左八粮米一石五斗,耗米二斗二升五合。
(40)又捐买萧高薛下租谷三十二石,年纳中一粮米二石七斗八升,中五粮米一石一斗二升五合,耗米五斗八升五合七勺五抄。
(41)又捐买张云陶官堡坝上租谷三十三石,年纳左二粮米一石四斗五升,余米一斗一升,前九粮米三石二斗八升,耗米七斗二升六合。
(42)又捐买林福龙保寨租谷一十六石,年纳后十粮米一石七斗,耗米二斗五合。
(43)又捐买何茂林林下租谷一十石,年纳中十粮米一石五斗,耗米二斗二升五合。
(44)又捐买袁芳河下租谷五石,年纳中五粮米六斗二升五合,耗米九升三合七勺五抄。
(45)又捐买刘德鸡场堡租谷七石,年纳中一粮米一石一斗,耗米一斗六升五合。
(46)又捐买易友桥上租谷七石,年纳中一粮米一石,耗米一斗五升。
(47)又捐买曾体仁桥下租谷三石二斗,年纳中一粮米五斗,耗米七升五合。
(48)又捐买孙文广周下租谷七石,年纳中一粮米九斗五升,耗米一斗四升二合五勺。
(49)又捐买靳高氏车头堡租谷一十五石,年纳中八粮米二石二斗五升,余米五升零五勺,耗米三斗四升五合七抄五撮。
(50)又捐买冯大本鸡场堡租谷七石,年纳中一粮米一石二斗,耗米一斗八升。
(51)又捐买刘德尧薛下租谷七石二斗,年纳中五粮米九升四合,余米一斗零四合,耗米一斗五升八合七勺。
(52)又捐买张显鸡场堡租谷六石六斗,年纳中一粮米一石零一升,耗米一斗五升一合五勺。
(53)又捐买唐张氏鸡场堡租谷五石,年纳中八粮米七斗,余米一升五合,耗米一斗零七合二勺五抄。
(54)又捐买唐上清鸡场堡租谷七石六斗,年纳中八粮米一石零五升,耗米一斗五升七合五勺。
(55)又捐买唐起奉车头堡租谷一十七石四斗,年纳中十粮米二石九斗零四合,耗米四斗三升五合六勺。
(56)又捐买周维友小王下租谷七石四斗,年纳中七粮米七斗,余米四升二合,耗米一斗一升一合三勺。
(57)又捐买周士敖小王下租谷七石四斗,年纳中七粮米九斗七升,余米四升,耗米一斗五升一合五勺。
(58)又捐买傅国才周下租谷一十七石八斗,年纳中一粮米二石二斗七升,耗米三斗四升零五勺。
(59)又捐买谭绍高易家寨租谷七石,年纳前一粮米一石二斗,余米一斗,耗米一斗九升五合。
(60)又捐买吴梅坝中租谷十石,年纳中五粮米一石六斗,耗米二斗四升。
(61)又捐买刘绍基租谷一十二石,年纳革当粮米一斗五升,耗米二升二合五勺。
(62)又捐买舒泮翁者租谷六石。
(63)又捐罗文龙租谷,每年分收约纳一十二石,年纳本城粮米二斗,耗米三升。
(64)又赵昂捐当何起万田一分,年纳租谷一石六斗。
(65)又周国祥捐当方如松门首田三大丘,年纳租谷五石。
(66)又吴廷纪义捐龙保寨门首租谷九石,年纳后十粮米六斗二升,余米一斗零四合,耗米一斗零八合六勺。
(67)又梁师陶义捐湖坝坎租谷八石四斗,年纳后一粮米一石二斗五升一合七勺,耗米一斗八升七合七勺五抄五撮。
(68)又李尧义捐台子租谷二石,年纳镇宁州华楚枝粮米八升,耗米一升二合。
(69)又郑德嘉、古纯修等一百二十四人,共捐谷二百三十五石二斗,交头人发借,每年二分进息,年得利谷四十七石。
(70)又杨大经等一百二十三人,共捐谷一百四十七石八斗四升,交头人发借,年得利谷二十九石五斗六升。
(71)又知县刘祖宪偕民人韦春、屈登科义捐马路冲广腰坡田二分,约分租谷八石,年纳右十粮米八升八合,耗米一升三合二勺。【以上俱系道光六年(1826)知县刘祖宪劝捐买置】
以上各租,据道光二十年(1840)书院碑文,显有不合,一为斗面变更,【以上旧《志》所载者概系京石,碑文改为市石】一为数目变更,【即新有加增者】兹照碑文录之:
(1)马头山租一百二十五石。【自此以下,概系市石】
(2)大桥租一十六石。
(3)界首铺租八石。
(4)赵家冲、双洞二处共租一石五斗,张映等捐。
(5)杨柳冲租八十二石。
(6)邢江河租一十石,李凤鳌捐。
(7)龙场堡租六石。
(8)洛阳租一十石。
(9)高瓦租一十六石八斗,梅万先捐银一百两买。【按:《访册》载梅万先捐大高瓦卷田租一十三石,不知是否即此,但碑文并未指明为卷田,惟经费局簿记载有马田、卷田租,见下文。科举时代,县公署礼房于岁、科试时发给生童试卷,面较锱铢,殊多不雅。梅公捐买租田,由书院经管,逢考试年,提租给礼房,即免收卷费,故称卷田,专有石碑记载,立于书院门首墙内,后仆。民十六年(1927),大兴土木,改修现县立第一两级学校,仆碑不知移去何处,整理时无从考校详确】
(10)茅昌堡租一十四石,龙毓淇等捐。
(11)新寨租三石五斗。
(12)平寨租一十三石七斗。
(13)后三山脚寨租二石,龙德衡代龙廖氏捐。
(14)后八马鞍山租八斗,杨大发捐。
(15)后十八翻冲租四斗,李毓桂捐。
(16)赶坝租六斗,赵王氏捐。
(17)西堡旧堰租二石六斗,郭李氏捐。【此租与下列那渡租,当拨学田,不随插花划拨之法令清还】
(18)那渡租十石,高天枢捐。【碑文载:二十年,潘县主以此租及旧堰租作为龙场、马场馆谷。是此二项租额共十二石六斗,在当日属西堡两馆义学收入,不人书院范围】
(19)后六羊昌田土租一十二石五斗,金殿藩半捐半卖。【此租据下经费局簿记未载,或云系归本县私人中饱,未知确否。现正派员向清镇境内清理】
(20)县主陈柏峰捐银四十两。【即陈嘉祚】
(21)县主徐南垞捐银一百二十两。【即徐玉章】
(22)县主刘仲矩捐银三百三十两有零。【即刘祖宪】
(23)县主娄镜霄捐银八十两。【即娄镕】
(24)县主潘志青捐银三百两。【即潘光泰】
以上为道光二十年(1840)碑文,因系书院所立,只载书院租,未载义学租。【义学租向系各处义学馆自行收支。现在数目参看下文“学校提租”】自此以后,新加租额尚可考见者如次:【以下所列,概系市石】
(1)咸丰初年,知县马振衢格杀鸡场堡周匪老扛父子,将其住房五间、田租二十一石充入书院。【作为宾兴之费】
(2)光绪十九年(1893),知县赵文伟以高峰山与事主争桃花园田庄不休,断全庄租谷一百二十石充入书院。
以上各租,中间不知如何变更,兹将民国十六年(1927)经费局征收书院租簿记载者开列于后:【因十六年(1927)尚为该局经理,所载租额,概系市石】
(1)马头山原租共一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
(2)桃花庄原租共一百二十石。
(3)小高瓦原租共一十石零八斗。
(4)鸡场堡原租共二十五石,新租二石。【新租,据劝学所公函,曹仲武将此田禀准县署,与书院掉换后三洛阳学租一石三斗】
(5)邢江河原租共九石一斗。
(6)岩脚寨原租共八石。
(7)尧滥堡原租三石。
(8)乐平原租一石五斗。
(9)老邦寨原租共六石。
(10)杨柳冲原租共七十三石。
(11)毛昌堡原租共五石。
(12)下武原租五斗。
(13)潘家岩原租五斗。
(14)老倒原租五斗。
(15)八翻冲原租一石五斗。
(16)戴官堡原租共八石。
(17)下洛阳原租共八石六斗。
(18)洛阳桥租一石三斗。【此即曹仲武以鸡场堡租二石掉换去之学租】
(19)后三洛阳原租共二石五斗。
(20)穿石原租共二石七斗。
(21)马鞍山原租三斗。
(22)山脚寨原租五斗。
(23)太平哨原租共三石五斗。
(24)平寨原租共八石。
(25)马路河原租共八石。
(26)界首铺原租共八石。
(27)马武原租共三石五斗。
(28)紫云山原租共一十五石九斗五升。
(29)陶官堡原租二石。
(30)偏坡寨原租二石五斗。
(31)郭官堡原租共八石。【至此为经费局簿记载者,设遇旧《志》,有簿记无者,从旧《志》,如龙箐租谷类是;旧《志》无簿记有者,从簿记】
(32)马田、卷田租【谷九石五斗,米一斗】合谷九石七斗。【不知此亦梅万先所捐者否,亦经费局簿记载者】
(33)义学租新由各学校提租内划出者,共八十四石一斗。【此项因各学校先后提去,故经费局簿记未载。此次由各校内清出,见下学校提租节。应由彼处划入,以归原额】
学校提租
清末以来,城乡学校先后成立,各皆提有租谷补助,或提书院、义学者,或提夫马、客田者,或提庵堂、寺庙者。至民国十七年(1928),经费统一,虽概交由教育局经理,然追溯各租所自来,不能不推源各校之所以提也,列表详之如下。
以上租谷,性质不同,系统各异。凡义学租,应划归书院义学额内计;【因多系原有之额】头人、火把租,归财政局经理之头人、夫马、客田额内计;余之田租,方为此次新构成之教育经费。【未知实际能否如是】
第五 头人、夫马等杂项租谷
租谷由来
平坝民众在明清两代,因应付政府各项政务之杂色附带供给,遂购置公共田租,作为此项供给之经费。闻头人、夫马等田租之由来,大致如是。向由安平县署收入支配,民国初年,县自治成立,划出此款,作为自治经费,改正插花后,更由镇宁拨入客田等租,虽自治旋停,而地方经费局继起,乃合头人、夫马、客田等租,概归经费局经理。惟由县署移交时,只一租额及承纳人姓名,未能确指田土所在,更未确指租谷名目,是以其中隐匿实多。兹只得照其原开具者录列如后。
第六 屠捐、斗息及各款
屠捐、斗息、牲捐
清末,举办新政及学校,此项征收遂起。民国以来,税率更逐渐加增,其划归地方补助学校者,不必由经费局收支,向由各学校指定附近市场征额,呈请提拨;其不属学校者,名为县款,仍由经费局经理。十七年(1928)以后,教育经费统一独立,凡属补助学校者,概由教育局经理,于是屠捐、斗息、牲捐,跨于今日教育局、财政局经理党下。
征收章则
屠捐,除每猪省款六角外,另征县款六角;斗息,每斗取一碗,变银缴解;牲捐,每头收卖价百分之三。每年之先由教育、财政两局采包征制,拟定县城暨各乡场三种款项总额,招人投标承包,月终一解。
包征总额
据十八年(1929)分调查县城暨各乡场之屠捐、斗息、牲捐总包额为一○五一二点九四①元,又年猪捐总包额为七八○元。此一○五一二点九四元中,大约斗息占百分之五十,屠捐占百分之四十,牲捐占百分之一十。
学款
县款之划分
此一○五一二点九四元,学款划百分之六十,为六三○七点七六四②元;县款划百分之四十,又合之年猪捐,为四九八五点一七六③元。学款属教育局,县款属财政局。
县城牲捐
惟县城牲捐不包入县城屠、斗内,系单独征,全年包额据十八年(1929)分者约三四○元,属学款,归教育局经理。
国历提成
每年发行国历表,自十九年(1930)起,提此项收入百分之八十,共得六四○元作学款,归教育局经理。
过割捐
不动产变卖,旧俗由卖方上手之卖主向买主照价领过割银两。十六年(1927),因补助省立第四中学,【设安顺,省府命令补助】始提此款归公,捐率为卖价百分之三,全年约有一○○○元以上。【初由各区收,嗣由县政府收,每年仅解四中五○○元而已。二十年(1931)县长刘邕任内,始交由地方经理】
①一○五一二点九四,原作“一○五一二·九四”,按现行规范改。以下有相同数字径改,不再一一作注。
②六三○七点七六四,底本作“六三○七·七六四”,按现行规范改。
③四九八五点一七六,原作“四九八五·一七六”,按现行规范改。
画字捐
二十年(1931),提议不动产变卖之画字金,仍照过割捐提归公有,捐率为卖价百分之三,全年约有一○○○元以上。
典卖不动产公益捐
二十年(1931),提议典卖不动产者须出公益捐,捐率为典价百分之一、买价百分之二,指定作党费,全年收额约同过割捐等。
以上三款由财政、教育两局共同组一征收处,收入后再分配学款、【即过割捐归教育局】县款。【即画字、公益捐归财政局】
屠案捐
公安局成立,乃于县城屠案抽捐补助,每猪二角,采包征制。据十九年(1930)包额为三六○元,由财政局经理。二十年(1931),又于县城屠案每猪抽捐一角,【名赁地金】补助公安局购置器具,由财政局自收。二十年(1931),提议四乡屠案仍照城屠案例,每猪抽捐二角,补助平民院,采包征制。据二十年(1931)上半年包额为三○○元,由财政局经理。
曾周马场盐称斗息捐
此款向归马场,公安局成立,始提入补助,采包征制。近年包额,每年约三○○元内外,由财政局经理。
县城烟秤①捐
采包征制,近年包额,每年二五○元,补助商会、建设局各半数,由财政局经理。
①秤,原作“平”,误,据文意改。
县城炭称捐
每炭十斤,抽铜元一枚,【当制钱二十文者】采包征制。二十年(1931)上半年包额四五元,作教育、财政、公安、建设四局炭金补助,由财政局经理。
水碾油榨捐
十九年(1930)提议抽收,补助中山林场、农事试验场,林场七成,农场三成。捐率,碾分特、甲、乙、丙四种,每种最大限月二元;榨分甲、乙、丙三种,每种最大限月一元。二十年(1931)上半年包征额六○六元,由财政局经理。
木质捐
二十年(1931)提议抽收。捐率:枋,每挑五仙;板,每丈一角;柱料及寿木,照卖价百分之三。
牙口经纪执照费
二十年(1931)提议抽收。牙口或经纪分不动产、特货、牲畜三种,每执照一张,不动产者五元,特货者三元,牲畜者一元,一年一易。
按:本章各款,县中屡议免收或减收。
第七 备荒恤贫之部
本章之构成
旧《志》积贮谷数,一为县廒,此为国家额设者;一为便民仓、义仓,此为地方自筹者。然同为荒歉之预备,又载有孤贫口粮、寒生谷,同为贫乏之救济,性质相近,兹合为一,或附益之,故成立此章。
备荒之部
县 廒 总共九十间,在县署内外附近地。
大阜廒——十间,在县署头门内东偏。
富新廒——十间,在县署内东北。
长裕廒——上廒三间,下廒六间,均在县署后。
永丰廒——上廒六间,下廒五间,后廒三间。
永吉廒——七间。
庆丰廒——五间。
长盈廒——上廒四间,下廒七间,在县署外西偏。【俗名老仓】
大丰廒——八间。
广盈廒——六间。
大有廒——四间。
有年廒——六间,在县署外西偏。【俗名中仓】
县廒贮谷数 总额三万零三百六十三石三斗。【户部表载贮谷三万二百九十石零三斗】
常平谷——二万零九百一十石。
钦奉米——六石九斗五升,折谷一十三石九斗,又加贮采买谷二千零七十四石。【折谷是一数,采买谷又是一数】
重农谷——二百一十五石。【县令每年贮谷一石,道光六年(1826)】
捐监谷——积谷案内加贮谷并捐监谷,共七千一百五十石零四斗。
以上各谷,载在廒册,由县署经管,递相移交。【大约咸、同兵燹伤耗】城乡便民仓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县令徐玉章奉宪札谕,劝捐义谷,至道光四年(1824)秋,共捐城乡便民谷九百四十二石五斗四升,设立本城姜家岩、猪槽堡、九甲堡、钟灵山便民仓六间。刘祖宪继任,以谷少不敷借,仓近难济远,于道光五年(1825)冬起,首自捐谷提倡,循循善劝,民众乐输,年余之间,建设仓五十五间,连前六间共六十一间,分贮三十六处,远及西堡各枝,共贮谷六千七百五十一石六斗六升一合四勺。兹列表述之。
便民仓章程撮要 刘公成立便民仓后,定有极善之章程,大致关于存放者,分为歉年粜,平年借。借又分为籽种、栽秧、青黄不接三次,不准一次尽放。每借谷一石,利谷一斗,惟游手好闲及单身居处无定者不借。关于管理者,择殷实诚朴之头人经管;仓设寺庙者,归寺僧或住持经管。存谷每石准耗谷一升五合,借出谷每石准支头人伙食谷一升五合,庙僧工食谷一升,惟书役及乡约人等不准干预。关于盘量者,验仓照《算经》量仓法,不准概为盘量,以杜书役刁难。各仓斗用平斛,烙印为记。仁之至,义之尽。惜年久弊生,更经咸、同兵燹,与县廒积贮,仓则栋宇莫访,谷则颗粒不存,哀哉!
义 仓 清光绪初年,上宪以各地仓储大半不存,乃督饬府、厅、州、县各地方官兴办义仓,于是安平继县廒、便民仓而起者,厥为义仓。其间官吏劝导之程度及人民踊跃之程度,似可于下表推考得之。
恤贫之部
关于恤贫之公文书 旧《志》载刘祖宪详文:“卑县额设孤贫大口二十七名,每名日给米八合;小口五名,每名日给米五合。二项每名俱日给盐、菜银五厘,均于本邑征存官庄余米内动支。每大口岁折支棉布衣裤银九钱九分,小口折支棉布衣裤银四钱九分五厘,历年均赴藩库请领开销。嗣因各乡孤贫民人多行赴县呈恳顶食名粮,若照旧例概令其守候顶充,而人多额少,望补需时,难免流离失所。卑职于到任后,即将此项穷民捐给口粮、盐、菜,至冬捐给棉衣裤。至道光七年(1827)十月止,前后共捐设孤贫大口六名,小口三名。惟此项口粮,年需米二十二石六斗八升,盐、菜银十六两二钱,棉衣裤银七两四钱二分五厘。用是捐买金谭氏同男世富、世煊等栗木寨全庄粮田一十五分,不计丘数,共四十八亩六分四厘。东抵河,西抵镇宁州田土界,南抵灯盏坡,北抵山顶,所有土地、山场、寨苑一切在内,仍招原佃艾文通等十五家佃种,年纳租谷一百四十五石二斗,额载粮米十二石八斗,耗米一石九斗二升,丁银九钱一分,耗银一钱三分六厘五毫。除完纳粮米、耗米销去谷二十九石四斗四升,地丁正、耗银销去谷二石五斗,再抽出谷五石,逐年存积,以为弥补荒岁减租之用。剩谷一百零八石二斗六升,碾米五十四石一斗三升,除大口六名岁支米十七石二斗八升,小口三名岁支米五石四斗,尚存米三十一石四斗五升。照青黄不接时上米市价粜卖,银两足敷盐、菜及棉布衣裤之用;若照中年米价,尚可剩银数两。其扣存小建口粮、盐、菜银两,官自储积,以为闰月之费。所有普济堂七间,不论正署,各任自为捐廉,随时粘补。历年应给口粮、盐、菜及棉衣裤米银,在任之员先行垫发,至十月收租后,即将此租谷扣还归款。遇有交代,除扣还垫发各项外,前任仍交出租谷五石及小建扣存余米,以备荒岁或闰月之用。”①据此,则可得给养孤贫状况如次:
普济堂 此为栖止之所,七间,在城北里许,建造及圮废年月无考。
孤贫之额 原额奈口二五十七名、小口五名,新增额奈口六三名,共计奈口三十三八 名。
孤贫粮银额 大小口日给京石粮米八五合,盐、菜银五厘,岁折棉布衣银九钱九分四钱九分五厘。
孤贫粮银出处 原额粮银由县征余米内支藩库请领,新增额粮、银均由刘公捐买田租内给。
现今孤贫粮额 粮、银均折合银元,由县知事向省库请领,每月额发奈口五二十七名,共一十五元零六仙。【据此,发给之额是原额,新增额不在此,必因栗木寨租谷并田而失矣,良堪浩叹!以生活如许高,而三十二名共给只如许,每人所得几何】
养病所 在城内黄家街。有草房、瓦房各三间,园圃一幅。
光绪三十二年(1906),邑人醵金上知县戴永清封翁寿,戴辞,添捐二十金,绅耆曾广德、刘在全等又捐七十金,合成一百三十金购置,举人朱焯捐杨柳湾田租二石【此租原无着落】给养看护人。民国十七年(1928),县署因马路经此,竟报此为车站,养病所仅存园圃。
①刘祖宪《通报捐买田租添设孤贫额数详文》,见道光《安平县志》卷四。此处节引,文字有删削。
济生所 民国十九年(1930),城隍庙僧培六因停迎城隍,遂拨此项租谷,即养病所园圃修复草房三间,改此名。并捐定此租,合之青龙山僧清尘捐田租六石,作所中常年经费。
义冢地 道光二年(1822),知县徐玉章捐买东门坡义冢地一所,东西长十三弓,南北宽二十弓。【城乡义冢地甚多,兹只志较著者二地】光绪二十年(1894),知县赵文伟令绅耆合资铸净银,革钎银,整顿金融,盈余七十余两,买谢姓楼梯磴荒山一个作义冢地。
寒生谷 旧《志》不明载,此由两学收谷项下考出,额载六京石一斗。【该项又载:“系解县发给,不敷者由县赴司请领。”是当时发给必不止六京石一斗,反正后停发】
平民院 民国十九年(1930)十二月,王鉴民提倡发起,禀准成立,划前中区第一初级小学校地址【城隍庙、龙王庙】为院址,县立高级小学校操场半幅为蔬圃,【与该校双方立有契约】提乡场屠案捐六百元【据二十年(1931)上半年包征额合算,由财政局拨】作补助;二十年(1931)三月,以平民学校并入,并以该校原支经费四百元【由教育局拨】补助之,其余社会捐款【有租有银】因尚未定局,故不列入。【此院因次年有欲将之照通令改救济院者,遂中止。现院已改组,救济院仍未成立】
贫民工厂 新甫成立者,在停车场,经费参看《志》末表中。
第八 结论
以上所列经费,头绪纷歧,兹当整齐而叙述之。
省 款
原有国税、地方税之分,地方税中又分省、县收入,此就性质言也。如就县之立场言,凡应解省库,不复问此款尚应否由省库解国库者,概名之曰省款。省款为丁粮杂税,今属征收局经理。丁粮在清代解额无几,或者藩库收入,不敷安平县文官、学官、武营、驿传等之支给,故黔为受协省分。
县 款
凡县中公共收支之款,皆为县款。兹只就属财政局经理者言,有田租,有银,支本局、公安局、建设局、商会等经费及地方一切公用。【下列之县学款、县祀田、县备荒恤贫等,均皆为县款】
县学款
有田租,有银,今属教育局经理。支本局及城乡小学、四中补助,留省学生补助,文化事业、孔庙祭祀等经费。
县祀田
文庙祀田已提入教育局经理,余之武庙、文昌、城隍各祀田,除已提去者外,概归僧人经理,作看守之经费。
县备荒谷
今只有义仓谷归地方仓正经理。
省县恤贫款
孤贫只有原额,刘公之新增额不可考。若就原额之出发点论,系省款,又当与平民学校合编以成整个。
全年全部经费收支数目概况
此分二种,一为合县中之省款、【统省恤贫在内】县款【合县学款、县祀田、县备荒恤贫在内】计者,一为只计县款【财、教两局收支之款】者,列为两表述之。
附录
款项类
禁烟罚金 十八年(1929)以前,年八万元;十九年(1930)以后,年六万元。由县政府分摊各区征收,解省库。因系一种有时间性之款项,故前《志》未载。【按:此款县中年年呼号请减,虽由八万减成六万,然地方人口逃亡故绝日渐增加,六万仍难担负,现正在呼号请减中】
①三二九点一七,原作“三二九·一七”,接现行规范改。
②八七点五○,原作“八七·五○”,接现行规范改。后有相同数字径改,不再一一出注。
区团各款 现时每区每月负担县保卫团款约一百元内外,本区公所款约一百元内外,均照花户摊派。因系有时间性之款,故前《志》未载。
屠宰款 每宰牛一只,纳税三元八角;宰羊一只,纳税三角。因县中宰牛羊不多,故前《志》未载,补叙于此。【通在屠捐内包征】
除此而外,尚有临时各款,名目繁多,困难列举,兹约略言之,以见地方负担状况,以后只能减免,不能再加也。
款项类
教育局呈请教育厅饬令划还教育经费文
呈为呈请转令县长饬令地方财政局划还教育经费,以维地方教育事:
窃查平坝教育经费,向分教育行政经费及学校教育经费两种。学校教育经费,原为各学校自行收支,昔之劝学所仅处于监督地位,至劝学所本身之教育行政经费及私立学校补助费,系地方经费局开支,民国十七年(1928)改劝学所为教育局后,亦复如是,有案可稽。及十九年(1930)改公安队为公安局、实业所为建设局、经费局为财政局,扩大范围,增加开支,地方财政局不能支应,特请县政府召集会议,停支教育行政经费及补助私立学校补助费共二千余元,所有此项教育行政经费及私立学校补助费几于无着。适值各学校经费甫由教局统一,乃获于学校方面暂挪出支用,此年来平坝教育经费之所以亏累、学校之所以改组或停顿、教育之所以日形萎废也。乃者报张腾载我省主席及钧长履新,以各县经费支绌,出入悬殊,从事减政,缩紧开支,以谋款归实用,免蹈前此有名无实之弊,特裁并建设、公安两局,以节开支,免事挪移。窃维平邑公安、建设两局之开支,原系挪用教育经费之一部,今两局既有裁并之议,拟请钧长令饬平坝县长,转令地方财政局划还挪用之教育经费二千余元,或仍由财政局照前开支本局及补助私立学校,俾此项教育行政经费及私立学校补助费有着,免挪用学校经费,庶学校免有停顿改组之虞,教育前途,实利赖焉!所有呈请转令各缘由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呈祈钧长鉴核施行。谨呈。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七月四日【教厅指令附后】
贵州省教育厅指令
(指字第三三○号)
呈悉。查该县建设、公安两局,业经裁撤,所有原白挪用教育费二千余元,自应准予令县转饬财政局从速划还,以维教育,仰即知照。此令。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七月二十日
财政局呈请县政府减免杂捐条陈办法文
呈为呈请减免杂捐,条陈办法,伏乞鉴核示遵事:
案查本局前奉钧府转奉财政厅令,饬填报地方捐款一览表,业经遵办,呈请转呈核示去后,旋奉钧府训令,开为转令遵照事。案查本府呈送县属地方捐款一览表祈核示一案,兹奉贵州财政厅统字第一二零三七号指令,开:呈表均悉。查烟土项下,不能附加任何捐款,所有该县烟土出境公益捐,着即停止抽收。又该县不动产交易既抽过割费百分之三,又抽画①字费百分之三及典卖不动产公益捐,共计已至百分之八,未免太重,着即另拟捐率,呈候核夺。水碾捐一项不呈,经本厅核准,仅呈农矿厅立案,殊属不明程序,着将呈请农厅立案之原呈及指令,抄呈候核。至炭称②捐、油榨捐、木质捐、号簿费、各行牙纪人执照费等项,仅在县政府立案,即行抽收,尤属不合,着即补呈来厅核夺,切切此令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该局长遵照将所收各项杂捐,另拟呈核,以凭转报,勿稍宕延,切切此令等因。奉此,本局复将十九、二十两年度收支实数,详列比较表,并附抄呈准征收过割费、水碾捐文件,呈请转呈请示办法。复奉钧府训令开为转令遵照事,案查本府呈转该局呈送抽收过割费、水碾捐文件捐款及比较表祈核转一案,兹奉贵州财政厅统字第二五二一号指令,开呈及附件均悉,该县碾捐既经呈奉前农矿厅核准有案,应准照收;至烟土出境公益捐、过割费、画字费、典卖不动产公益捐,以及炭称捐、油榨捐、木质捐、号簿费、各行牙纪人执照费等项,仰仍遵照本厅第一二零七三号指令所示办理,切切此令!附件存。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该局长遵照此令等因。
①画,原作“划”,误,据前文改。后有类似情况,不再一一出注说明。
②称,原缺,据文意补。
奉此,窃绎后令文意:对于县属试办各捐,似有俯准之意,惟须按照程序呈准财政厅立案,方为合法。窃自二十年度以来,迭奉上峰令饬举办地方各项要政,在在需款,支用浩繁,而收入有限,实不足以应付。曾经一再呈请钧府设法维持,经刘前县长召集县政务会议议决,加抽各捐,以资摒挡,虽收入未免苛细之嫌,而二十年度之得免恐慌,不无小补。往者虽欲请求减免,惟以开支尚属不敷,无从弥补,故不敢冒昧将事;又以民力有限,滋扰徒多,亦不敢遽请立案,第就试办情形,暂维现状。顷奉钧府转奉上峰明令,实行减政,裁并公、建两局,以节地方经费,支出款项,自当减于往昔。援照公经济“量出为入”之原则,收入亦应酌减,前经钧长于第三次县政务会议提出,业经正式通过,兹特遵照议决案,分别案拟办法,具呈钧核。
1.油榨捐、木质捐、屠案捐、屠案赁地金、炭称捐、画字费、烟土出境公益捐等项,应请根本取消,并于取消后请由钧府布告,不许任何机关或任何私人抽收,以符钧长减轻民众负担之至意。
理由:查油榨营业,纯用人力,与水碾之借天然水利者有别。木质,县属并无大宗输出,仅本地之供取,为数无多,一经包征,徒滋苛扰。屠案捐及本城屠案赁地金,名目虽异,其实即屠宰附加捐也。查县属屠宰捐,照规定每宰猪一只,征捐六角,已与省税相埒,援照“地方税额不能超过国税”之原则,显有抵触。炭称捐,仅取于县城,年入不过四五十元,不免锱铢取尽之讥。画字费,照地方习惯,系产业移转人之亲属所得,夫人至于丧失产业,情殊可悯,彼亲属得此些微小利,亦可稍慰其心,今忽攫而取之,似觉太过。烟土出境公益捐,前奉钧府转财政厅明令,已遵照于三月一日起停征,兹不赘及。以上数者,除油榨向未收过、画字费应请明令归还产业出卖人之亲属收取外,其余各项,在本局未征收以前,纯系其他机关或私人征收,如木质捐系县城鲁班庙僧人收用,屠案捐除各乡场外,系公安队收用,屠案赁地金系屠案所在地之人户收用,炭称捐系商会收用。往者钧府因谋地方财政统一,故令本局经管,现既请予豁免,尤应不许何方面再行征收,以期贯彻减轻民众负担之目的。
2.过割费应请减轻征收,请求钧府加以扶持,并请咨征收局,依本局前订规程,互相辅助,以期收入畅旺。
理由:查过割费,其性质略与画字费同,而为上首失业者之余润,例应一并请免,但以关系四中补助款,且又征收有年,未便抹煞,但原系百分之三,拟请酌减为百分之二,连同公益捐百分之二,共为百分之四。查现时省契税尚减为百分之四,地方捐亦应酌减。照前三项并收成为百分之八,固属过重,即将画字费免去,亦较省税超过一成,一方恐惹上峰驳斥,一方徒使纳捐者望而生畏,为两全计,莫如于过割费项下酌减一成,并得钧府扶持及征收局辅助,预期收入可以畅旺。至补助四中款,年仅支五百元,虽减一成,亦不难征集也。
3.应请保留者。查本局收入,除屠宰捐、斗息捐、牲畜捐、年猪捐、烟秤捐、水碾捐及公安局代收之烟灯捐、号簿费等项已成定案不计外,余如不动产公益捐及各行牙纪执照费,应请保留。
理由:查不动产公益捐之举办,系指作党务经费的款,计产价百元征收二元。现党费年支二千余元之巨,此项捐额虽不能如数补苴,亦赖以稍为挹注,以免财政根本动摇。且此项捐款系直接取于承买产业之富户,为数不多,固不为害。衡以先总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立意,纳捐不责之于富室,殆将谁属?连同前条所述过割费之百分之①二,共为百分之四,与省税亦不背也。至各行牙纪执照费,不动产牙纪,依照旧区域,每保一人,每人一照,年征五元;特货牙纪,每场一人或二人,每人一照,年征三元;牲畜牙纪,每场一人至五人,每人一照,年征一元。为数至微,似觉可以无有,但成立之意,不在照费之多寡,而在该牙纪人等对于本局其他收入负有相当任务,如本局征收过割、画字、公益捐,既未如征收局之特派委员出外逡巡督催,则人民之有无买卖行为,自难查觉,故不动产牙纪人即系代本局按月将其本保买卖契约列表填报,本局查实后加以催促,始有收入。现在画字费虽请取销,而过割费及公益捐尚须征收,苟无牙纪人之填报,本局竟瞢然无知,尚复有何收入之可言?惟在二十年度举办时,规定牙纪人抽收牙纪费百分之三,究其实际,牙纪人未必能尽介绍买卖之任务,能介绍者反属于买卖主之亲友,其时规定,因顾全法理起见,不能不牺牲事实。至本年度开始,鉴于此点,业已明定办法,饬该牙纪人遵照:一、若牙纪人直接介绍之买卖契约,当然照收百分之三;二、非牙纪人介绍之买卖契约,牙纪人只能于介绍人所得百分之三数内抽取其一作盖章费。照此实行,已无纷扰之弊。至特货牙纪,关系烟秤捐收入,牲畜牙纪,关系牲捐收入,其理由与不动产牙纪同。
①之,原缺,据前后文加。
4.以上减免各款,如蒙俯准,即请由钧府公布,自八月一日起实行,并转呈财政厅备案。
理由:前奉钧府转奉省政府训令,裁并公安、建设两局在案,复因开支经费问题,业经据情请示,旋奉指令,公、建两局经费截至七月底止再行另造预算,亦在案,故自八月一日起,开支缩减,收入亦即缩减,庶使两相拍合。
以上条陈各节,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呈请钧长鉴核,指令祗遵。谨呈。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七月二十日
财政局呈覆县政府取缔违章征收捐款文
呈为据实呈覆、伏乞鉴核转呈请示遵办事:
案奉钧府训令,开为转令遵照事。案奉贵州财政厅训令,开为令饬遵照事:查地方财政,本厅有监督整理之权责,各县新增税捐,必须呈由本厅核转令准始能抽收一案,除原文有案邀免全录外,后开除呈覆并分令外,合行抄发办法,令仰该局长遵照勿违,切切此令!计抄发取缔办法三条等因。奉此,遵查本局前奉钧府转奉财政厅令饬填报地方捐款一览表,业经据实填报在案。查表列各款,除租谷不计外,其余各种税捐性质,约分六项说明。(从略,参看前列县款收支简明表。)
上述各项,系就地方经费统括言之,前表所列,仅系本局经管各款,至教育局直接经收者,系由该局自行填报,不在本局表内。查本局二十年度收入各款,连同租谷变价,合计预算收入大洋九千四百四十七元一角六分,连同标费一百三十元、烟灯附加捐八十元,又连同教育局经收之各项收入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元二角八分,总计全年度共应收入大洋二万一千五百二十六元四角四分。奉令前因除别厅立案之过割费、水碾捐遵令照抄原呈指令随文呈核外,余如卷宗遗失之各捐及县政会议议决试办之各捐,拟照上列名目,另表二份,详开举办原因及试办年月,呈请钧府核转财政厅鉴核立案,以便征收而资应付。第查县属地方收入,已如上述,而支付项下,在在逼人,大有应接不暇之势,收支两抵,仍复支绌异常。推之畴昔,各机关自行收支财务,行政固属凌乱错杂,殊非统一之道。自奉到发下中央规定《县组织法》 ,各县地方经费,应由财政局统筹统支。局长自十九年(1930)五月到差以后,即行从事清历,而于此期间内先后迭奉上峰令饬举办地方各项要政,需款孔殷,是以勉竭棉薄,力谋整顿,十九年度始获稍免拮据。本年度,谷价低落,仅及上年之半,兼以小洋跌水之故,各承征人纷纷请减。前来虽预算如是,而能否照数收入,又一问题。至支出方面,则又处处增加,查其原因,或系遵照上峰明令规定,或系据有充分理由,势难予以酌减。在十九年度预算成立时,经费亦属不敷,但其时除公安局外,各局尚未奉到开支经费之规定,为划一开支计,曾经县政会议议决,由四局开联席会议,拟具办法,呈请核夺。当经联席会议决定,各局职员、书役均以公安局奉到规定为准,比照开支,惟办公杂费则视各局事务之繁简酌定,最多者为二十四元,如公安局;最少者为十二元,如财政、建设两局。但预算不敷之数,除办公杂费、工饷实支外,各职员、书役①均系八成开支,以资挹注,曾经奉钧府核准在案。今若改照厅定开支,则十九年度经费,各机关整个计算,尚有仅及五六成者,是上年度减付之数,即本年度新增之数也,而党务经费及各人民团体补助费等不与焉。故照本年度增加预算,实应支经常费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七元二角六分,至临时一门,照上年度实支数及本年度新增各款预算,应支三千七百三十四元四角,合计应支三万零零一十一元六角六分。收支两抵,不敷八千四百八十五元二角二分,即令四局员、书以厅定之数为准,仍援上年八成开支之例,所减亦不过数百元,为数至微而不敷仍巨。前于第十八次县政会议曾以十九、二十两年度收支数列表,提请核议,结果仅以暂照十九年度预算开支,以维现状。就实际论,固为万不得已之计;就各上峰统筹全省各县论,似乎平坝一县自为风气,显与通案抵触,仔细思维,终非彻底解决。再查当此收入万分困难之时,各机关均已减成支付。关于党费应否照第十八次县政会议议决案暂支八成以纾财力,以上诸端,亟应呈请转呈请示者也。至于试办各捐,取尽锱铢,似嫌苛细,但查各款在未经本局请提归公以前,多系私人收获中饱(详载表内),即令本局不收,纳捐者亦未幸免,何若收之,尚足以济公用。兼以各款系属抽象征收,人民有一项商行为,始有一项捐款,取之或不为过。不然,则各项要政,立即停顿,权衡轻重,不能不于无可如何之中式办各款,以为应付也。
窃念理财之道,不外开源、节流两端,现在罗掘俱尽,总属不敷,则是源无可开而流不能再节,财政问题,已呈恐慌之象。收支情形既如上述不敷之巨,本局欲谋抵补,筹措无方,兹仍将十九年度收支实数及本年度收支预算数,详列比较表二份,随文呈请,分别存转财政厅鉴核,示遵办理,以维榷政而资抵补,实为公便。谨呈。
①役,原缺,据上文补。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元月十日
按:关于此类之公文书,以求减禁烟罚金者为最多、最沉痛,登之将不胜其登,兹记其大略于此。
知识出处
《平坝县志》
出版者:贵州民族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平坝县的志乘、地理、民生、官治、自治、教育、武备、交通等发面的发展和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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