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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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615
颗粒名称: (二)采伐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摘要: 轿子山镇森林采伐概况。
关键词: 乡镇 地方志 林业

内容

民国时期,森林权属村有、族有、户有,可进行山林买卖,流通木材,20世纪50年代初期和中期权属户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山林全部归属集体所有,砍伐木材建房须经当地政府批准,按计划批给需要木材数量,发给《采伐证》进行采伐,违者予以处罚或罚款或罚栽种树3~4倍,包栽包活,严重违法者给予法律制裁。“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无政府主义造成乱砍滥伐,森林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止乱砍滥伐现象,据1979年县林业局调查,农村平均每场杨武、双堡、宁谷、旧州、跳蹬场场区共上市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下,为刹住乱砍滥伐风,各级政府认真宣传,保好国家和集体森林,杜绝乱砍滥伐,规定社会自用木材年伐量在10立方米以上,区、社无权批准砍伐,对无手续砍伐的木材一律没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严禁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区采购木材;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单位,由林业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社企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控制采伐量,对需要间伐的须经林业局依法批准;对进入市场的木材须持有公社、大队证明方可进行交易。
  “撤、并、建”后,轿子山镇林业站严格依照《森林法》和《贵州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镇、村林场的自用木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严禁超限额采伐。2002年,林业站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木材流通环节的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上。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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