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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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532
颗粒名称: 一、农业税
分类号: F2
页数: 23
摘要: 1950-2002年轿子山镇农业税概况。
关键词: 乡镇 地方志 经济

内容

(一)税费改革前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条例》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计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60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计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和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由于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改为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对109个初、高级社仍实行累进税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
  1957年,农业税任务比上年增加7.4%,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年产量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45%,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为14.8%。
  1959~1962年,继续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以1958年的14.8%计算。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的4月起到下年3月底止),改为历年制(即当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1963~1964年,农业税仍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0%~12%,1963年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3%。1964年为正税的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政策。以1964年的税率为基础,另外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得到各生产队的征购任务数。其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结算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同时采取“先征后购”的办法。公粮价按50斤8.38元的中等稻谷价格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5年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同时对部分负担“畸轻畸重”的生产队作了调整。
  1979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人均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年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户是按本队本组的承包人口来分担任务)。
  1983年,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实施,粮食产量逐年提高,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均超过征点。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础,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1985年公粮价格从每50公斤11.55元调为16.10元。调增的收入上缴安顺县财政。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结束,恢复1976年的农业税任务。公粮价格1988年50公斤稻谷由原来的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仍上缴县财政。
  1990~2002年,1990年安顺县市合并,仍执行“五五”期间的农业税任务。1991年“撤、并、建”,原来的孙家庄乡、跳蹬场乡、轿子山镇合并新组建轿子山镇,当年全镇的农业税任务为550294公斤。
  1992年,公粮价格每50公斤稻谷调为26.1元。
  1993年,公粮价格每50公斤稻谷调为34元。
  1994~1995年公粮价格稻谷每50公斤调为50元,玉米每50公斤为46元。1995年全镇农业税任务为564086公斤,折款583877.60元。
  1996~1998年公粮价格稻谷50公斤调为72元。
  1999年,由于粮价稳中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稻谷72元调为61元。
  2000~2001年,农业税任务和1999年相同。
  (二)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农业税
  200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改革的通知》(2000年3月20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24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国发[2002]2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17日,黔党发[2002]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西秀区轿子山镇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当年10月开始实施。方案是以农户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依据,在全面核实现有土地面积、粮食产量和农民实际负担的基础上,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实施“三个取消、两个调整”。1.取消镇统筹费,即取消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两提、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2.取消教育集资,取消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3.取消屠宰税。4.在三年内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5.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中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土地增减变化,确定到户计税面积,以1994~1998年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常年产量,执行全省统一的每公斤1.04元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和7%的农业税率以及20%的附加比例。6.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对两个环节征税的特产品,合并在一个环节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耕地上从事应税农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耕地上种植的农特产品,只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按全省统一的8%执行。7.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取消农民上缴村提留(原由集体经营开支的继续保留),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特产税附加的形式,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统一征收,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在实施过程中,核实镇现有计税面积20131亩,比二轮承包面积21132亩减少1001亩,减少4.74%。计税常年总产量为1967.15万斤,计税常年亩产977.16斤。村组最高常年亩产1281斤,最低921斤。
  这次税费改革,明显地减轻了农民负担。改革后,全镇农民负担总额为85.93万元。比改革前总负担的264.66万元(含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屠宰税、村提留、镇统筹和其他统筹)减少178.73万元,减负率为67.53%,人均减负42.73元。如加上政策内负担和教育集资、以资代劳等,全镇改革前全镇农民要负担299.92万元,改革后减少213.99万元,减负率为71.35%,人均减负为51.10元。
  改革后,只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征收农业税,解决了原来地少人多负担过重和地多人少负担过轻的弊端,达到了均衡税负。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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