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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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53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务
分类号: F2
页数: 28
摘要: 轿子山镇税务概况。
关键词: 乡镇 地方志 经济

内容

一、农业税
  (一)税费改革前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条例》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计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60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计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和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由于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改为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对109个初、高级社仍实行累进税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
  1957年,农业税任务比上年增加7.4%,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年产量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45%,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为14.8%。
  1959~1962年,继续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以1958年的14.8%计算。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的4月起到下年3月底止),改为历年制(即当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1963~1964年,农业税仍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0%~12%,1963年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3%。1964年为正税的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政策。以1964年的税率为基础,另外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得到各生产队的征购任务数。其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结算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同时采取“先征后购”的办法。公粮价按50斤8.38元的中等稻谷价格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5年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同时对部分负担“畸轻畸重”的生产队作了调整。
  1979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人均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年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户是按本队本组的承包人口来分担任务)。
  1983年,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实施,粮食产量逐年提高,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均超过征点。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础,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1985年公粮价格从每50公斤11.55元调为16.10元。调增的收入上缴安顺县财政。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结束,恢复1976年的农业税任务。公粮价格1988年50公斤稻谷由原来的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仍上缴县财政。
  1990~2002年,1990年安顺县市合并,仍执行“五五”期间的农业税任务。1991年“撤、并、建”,原来的孙家庄乡、跳蹬场乡、轿子山镇合并新组建轿子山镇,当年全镇的农业税任务为550294公斤。
  1992年,公粮价格每50公斤稻谷调为26.1元。
  1993年,公粮价格每50公斤稻谷调为34元。
  1994~1995年公粮价格稻谷每50公斤调为50元,玉米每50公斤为46元。1995年全镇农业税任务为564086公斤,折款583877.60元。
  1996~1998年公粮价格稻谷50公斤调为72元。
  1999年,由于粮价稳中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稻谷72元调为61元。
  2000~2001年,农业税任务和1999年相同。
  (二)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农业税
  200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改革的通知》(2000年3月20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24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国发[2002]2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17日,黔党发[2002]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西秀区轿子山镇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当年10月开始实施。方案是以农户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依据,在全面核实现有土地面积、粮食产量和农民实际负担的基础上,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实施“三个取消、两个调整”。1.取消镇统筹费,即取消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两提、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2.取消教育集资,取消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3.取消屠宰税。4.在三年内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5.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中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土地增减变化,确定到户计税面积,以1994~1998年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常年产量,执行全省统一的每公斤1.04元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和7%的农业税率以及20%的附加比例。6.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对两个环节征税的特产品,合并在一个环节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耕地上从事应税农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耕地上种植的农特产品,只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按全省统一的8%执行。7.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取消农民上缴村提留(原由集体经营开支的继续保留),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特产税附加的形式,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统一征收,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在实施过程中,核实镇现有计税面积20131亩,比二轮承包面积21132亩减少1001亩,减少4.74%。计税常年总产量为1967.15万斤,计税常年亩产977.16斤。村组最高常年亩产1281斤,最低921斤。
  这次税费改革,明显地减轻了农民负担。改革后,全镇农民负担总额为85.93万元。比改革前总负担的264.66万元(含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屠宰税、村提留、镇统筹和其他统筹)减少178.73万元,减负率为67.53%,人均减负42.73元。如加上政策内负担和教育集资、以资代劳等,全镇改革前全镇农民要负担299.92万元,改革后减少213.99万元,减负率为71.35%,人均减负为51.10元。
  改革后,只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征收农业税,解决了原来地少人多负担过重和地多人少负担过轻的弊端,达到了均衡税负。
  五、工商税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没有税务机构。有些税如牙税、屠宰税等是在集市交易交纳;房捐、户捐等税则统一到安顺城交纳。民国时期轿子山镇辖区内有跳蹬场一个集贸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由交易员代征税收,管理集市和农村税收。1953年,撤销交易所,部分人员转入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称工商行政管理所),部分转为税务所干部。1992年“建、并、撤”前,原跳蹬场乡、轿子山镇的税收属蔡官区税务所管理,孙家庄乡的税收由华严区税务所征收。
  1992年,新的轿子山镇由原来的跳蹬场乡、轿子山镇、孙家庄乡这两乡一镇合并组建。轿子山镇建立了税务所。1994年,由于税务体制改革,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分设,将原来的蔡官税务所分为蔡官国税所、轿子山镇地税所和蔡官镇地税所。
  1999年3月,由于地税机构改革,将轿子山镇地方税务所和蔡官镇地方税务所合并为轿子山地方税务所。
  新组建的轿子山地方税务所负责轿子山、蔡官两镇辖区共183平方公里的地方税征管工作。现有职工11人(其中:正式干部7人,协税员4人)。辖区内有两个百日场(白坟、安吉厂),5个乡村场(跳蹬场、狗场、塘官、小屯街、坪地场)。征管纳税户315户,其中:国有企业5户,集体企业5户,私营企业16个,个体自管户85户,共管户204户。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税捐有以下几种:(1)牙税:又称牙贴,起源于清代。买卖双方因直接讨价不便,需中介人居间为之撮合,故称“牙口”,成交后为求称量之公平,找其谓之“行户”衡定。“牙口”和“行户”需向当时政府申请,办理执照,持执照后方能经营。每年向政府交税银若干两称“牙贴”。其纳税数量,视其营业额的多少来确定。牙捐(含公称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起源晋代。即土地、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叫契税。民国三年(1914)买契税率为4.32%,民国十四年(1925)买契税率变更为8%,典当税率为4%。民国二十八年(1939)因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契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称红契)甚多,当时政府就将税率下调。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初期由契税督催员征收,后期由县属各保长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三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宰售猪、羊肉征税,自宰自食免征。民国三十年(1941),贵州省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归县,征收范围是猪、羊、牛,税率为5%从价计征;(4)户捐:民国三十年(1941)开征。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民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30石为丙级、31~40石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甲级以上者为特级。征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合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为每月应纳税之数;(5)其他捐费:据《新生活季刊》、《贵州省社会拾零》、《税捐》等载:贵州省税捐之重,为他省之首。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长区长都能增税加捐。谓之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有通关捐(印泽烟税)、禁烟罚金、烟灯捐、吸烟罚金、赌博税、省斗斛捐(卖1斗收1碗)、地方斗息捐(有附加)、菜摊捐、落地捐、百货厘金、屠宰捐、区乡公所公务附加、革鞋捐、国防捐、修马路捐、房捐、酒席捐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新的税制,首先是税收的使用上发生了不同性质的变化。解放以前,对税收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官,解放后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纲要》12条,规定中央收地方的税收为14种。在轿子山镇有:①交易税:贵州省1950年1月根据西南地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境内大院、镜子塘、竹林寨、郭家庄、徐家庄、尖山、下寨、小园、新院子、水井坎、小寨等村共有780多台纺纱车,840多台织布机织土布销售)、钱纸(郭家屯村在外地购进烧纸、裁成16开或14开,打上钱眼加工成钱纸销售给人们祭祖祭天或祭神灵时用)等项产品开征交易税;1953年7月起,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以5%从价计征,粮食交易税率以3%从价计征。②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按10%的税率从价交纳屠宰税。1953年,猪的屠宰税率调为13%。1957年,猪的屠宰税率降为8%。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屠宰税率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杀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屠宰生猪,按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交税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平时和春节,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8月,省人民政府将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为5元,牛、马等大牲畜的屠宰税由每头2元调为3元。③货物税共分10大类42项,镇境内有11个有证煤厂,4个砖瓦窑,10个砂石厂,均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税统一税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简称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都由供销社独家经营,农村的副食加工和小手工业,被列入投机倒把和走资本主义道路而被打击和禁止。此期间的税收有:农村个别砖瓦厂和马车运输为集体搞副业交纳有限税收;少数农民家庭养猪上市交易时交纳集市交易税;少数农民逢年过节宰猪交纳屠宰税。税源甚少,工商税收入甚微。
  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不断发展,镇境内税源不断扩大,工商税收入大幅度逐年增加,从1994年的31万,增至2002年的394万元。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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