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拥军优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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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504
颗粒名称: 二、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摘要: 轿子山镇拥军优属概况。
关键词: 地方志 劳动 民政

内容

从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乡(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对境内驻矿部队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农村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拥军慰问座谈会等,为军烈属贴春联、挂光荣花、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烈军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烈军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表彰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驻地厂矿和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烈军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
  1952~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烈军属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困难,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制度,1986年,对烈军属、伤残军人普遍专访慰问,发给烈军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
  1992年“撤、并、建”后,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92~2002年,共拨出经费5万余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到每年走访慰问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少于3次,走访慰问驻镇部队3次以上。
  优待烈军属,1951~1954年主要采取群众优待(群众代耕和优待救济),对生活较困难的烈军属则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优待粮。1955年对有耕地的烈军属由群众代耕改为集体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的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优待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特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老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制度一直持续到1980年底。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筹集资,统一兑现,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优待金额各大队不同。1985年,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兑现优待金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安顺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回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1995年,按农村户均500元,城镇户均120元标准,发放现役军人家属31户,优待金14740元;发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及伤残军人144人,定补34560元;发放在乡烈属5户,定补1200元。1997年发放各项定补72404元。1998年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农村按150元,城镇按120元标准兑现,1999年再次提高优待金标准,年优待烈属5户,6人,发放补助金3900元;复退军人131人,发放金89404元;革命伤残军人7人,发放金6300元。2000年,发放各项定补99604元。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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