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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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497
颗粒名称: (一)公职人员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3
摘要: 轿子山镇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概况。
关键词: 地方志 劳动 工资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公职人员只有千峰乡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相关单位公职人员实行月薪制,因当时公职人员薪水较低,乡级职员允许向农民收取食米菜金,作为补足月薪不足部分。民国三十三年(1944)后,乡级职员实行月发大米8斗,生活补费500元(当时币)不等,最后月发大米不变,生活费逐渐增加到800元(当时币),因国民政府的货币贬值,职员工资增加不及物价上涨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采取发衣物、大米为主,月发零用钱2万元(当时币)。1950年下半年,实行按职务分10等30级评定津贴。1952年建乡后,境内7个乡的乡长、书记月工资20~24元不等。1956年实行月薪制,分级评定工资额,时4个乡的公职人员在工资福利上执行县级规定标准。1958年和1959年,除月工资外,还发给职工跃进奖金。1959年,在进行工资调整时,境内各单位执行县级文件,当时孙家庄、跳蹬场、郭家屯管理区书记月工资24~28.5元,主任20~25.5元,会计月工资18元。管理区公职人员工资在原基础上都有增加,事业单位人员增资按3.5元至4元标准执行。1960年执行对工、建、交、文教、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分别不同程度进行工资调整。
  1963年,执行国家专项资金增资政策,根据“不可不增、不可多增”的政策,当时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大硐口公社、孙家庄公社干部的工资升级面扩大为6%,境内小学教员工资升级面扩大43%。1964年,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4个公社都执行新规定。1966年,国家因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元,境内的公社和其他单位都执行这一规定,凡属补贴对象都得到了粮补津贴。
  1972年,按上级政策规定又进行工资调整。
  1977年9月,孙家庄、白坟、跳蹬场公社都执行调资标准和范围进行调资,凡属调资对象都给予调资和兑现。
  1985年,孙家庄公社、跳蹬场公社、白坟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执行国家五类地区工资标准,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调整脱钩,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67元。
  1994年,根据[1994]省通字第11号规定,轿子山镇执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公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在册人员(含已退休人员)都执行此规定。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三种工资管理办法(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单位有:党政机关、教育、文化、农技、林业、兽医、水利、财政、土管、计生等单位,除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70%,活的部分30%。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工资包干,节余由单位按财经制度管理使用。差额拨款单位有镇卫生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其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60%,活的部分40%,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单位有企业站,针对企业站中聘用的非公职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工资执行是参照企业管理和企业工资制度,结合镇财力和企业收入核定,在第三次工资改革中,镇属各单位、部门对照上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改政策,切实对每个职工负责,做到工改不错不漏,改后工资如期兑现发放。
  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2001]14号、70号文件精神,对镇辖公职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行政人员调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事业单位人员调固定部分。固定部分、活的部分工资,离、退休人员参照规定增资,在整个调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对调整情况张榜公布。在福利方面,轿子山镇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凡属职工享受的福利,都逐额发放到个人手中,镇财会计中心还设有专人对福利进行监管,福利费专款专用,专项列支。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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