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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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4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12
摘要: 轿子山镇劳动工资概况.
关键词: 地方志 劳动 工资

内容

一、劳务管理和社会就业
  (一)劳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的劳务管理没有固定模式,农村的劳务是自由型,仅在夏种和秋收时节,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务者相互换工组合,都不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境内的劳务主要以家庭种植业劳务为主体,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务管理由互助组过渡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在劳务管理方面由分散到集中,管理范围由小变大,50年代中期,劳务管理由大队和公社统一管理,对外劳务由公社统一调遣,在大炼钢铁时派往外乡县的用工由公社派人进行集中管理。60年代,境内的劳务在各大队逐渐形成农业和副业管理分工,农业劳务实行统一定时出工、收工,依据劳动者能力和完成工作量定分值,男劳动者每天定12分,女劳动者每天定10分,各村规定的男、女评分标准不等,农业、副业劳务报酬当月不能体现,到年终小队或大队进行核算时才能反映个人劳务一年的报酬。公社一级对劳务管理实行集中方式,对社办的副业采用定产值评工分或工资,实行月薪或年薪制。70年代,公社和大队企业不同程度发展,境内的劳务在管理上有了农业和企业(副业)明显的分工,孙家庄公社建了砂石厂、拖拉机站,跳蹬场公社建了拖拉机站、建筑队和煤厂,白坟公社建了拖拉机站、林场、茶场、煤厂,对企业实行专人管理,村级企业(副业)也出现好的势头,木头寨村有汽车、拖拉机、煤厂、茶场和林厂,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村劳务也从集中管理中解放出来,乡(镇)对劳务的管理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了职能,从过去的集中约束变成了服务、培训指导。镇企业管理站有职业介绍所,对从事各种劳务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帮助寻找致富门路,引导劳务人员有序外出务工、经商,倡导发展镇、村企业,劳务管理从过去的单一管理走向跟踪、服务、帮助、指导综合型。
  (二)社会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的社会就业主要以家庭劳动者为主体,除此而外,也有极少数的个体手工业者,如织土布、打铁、小商小贩、驮马运输、土陶器制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厂矿增多,各职能部门逐步建立,社会就业面逐渐增大,除大多数农村户专门从事农业外,还有从事教育、医疗、商业、食品、邮电、通信、税务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体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给境内的就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驻境内国企、乡企、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为富余劳力的就业提供了方便。1992年“撤、并、建”,镇党委、政府为扩大就业面,缓解和减轻就业压力,以发展镇村企业、引导外出务工经商等方式拓宽就业门路,按政策规定招收安置不包分配的“五大生”(即:电大、业大、函大、职大、成人大学)到镇企业站工作,在安置时照顾境内工作实绩突出的村干部子女,从1993年至2002年,境内共安置97人,民转选招151人。境内的闽航砖厂、青山砖厂、5个煤厂、茶场、小砂石厂等企业有1240人就业,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681人,外出经商778户,2千余人,外出打工3412人。
  二、工资福利
  (一)公职人员工资福利
  民国时期,境内公职人员只有千峰乡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相关单位公职人员实行月薪制,因当时公职人员薪水较低,乡级职员允许向农民收取食米菜金,作为补足月薪不足部分。民国三十三年(1944)后,乡级职员实行月发大米8斗,生活补费500元(当时币)不等,最后月发大米不变,生活费逐渐增加到800元(当时币),因国民政府的货币贬值,职员工资增加不及物价上涨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采取发衣物、大米为主,月发零用钱2万元(当时币)。1950年下半年,实行按职务分10等30级评定津贴。1952年建乡后,境内7个乡的乡长、书记月工资20~24元不等。1956年实行月薪制,分级评定工资额,时4个乡的公职人员在工资福利上执行县级规定标准。1958年和1959年,除月工资外,还发给职工跃进奖金。1959年,在进行工资调整时,境内各单位执行县级文件,当时孙家庄、跳蹬场、郭家屯管理区书记月工资24~28.5元,主任20~25.5元,会计月工资18元。管理区公职人员工资在原基础上都有增加,事业单位人员增资按3.5元至4元标准执行。1960年执行对工、建、交、文教、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分别不同程度进行工资调整。
  1963年,执行国家专项资金增资政策,根据“不可不增、不可多增”的政策,当时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大硐口公社、孙家庄公社干部的工资升级面扩大为6%,境内小学教员工资升级面扩大43%。1964年,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4个公社都执行新规定。1966年,国家因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元,境内的公社和其他单位都执行这一规定,凡属补贴对象都得到了粮补津贴。
  1972年,按上级政策规定又进行工资调整。
  1977年9月,孙家庄、白坟、跳蹬场公社都执行调资标准和范围进行调资,凡属调资对象都给予调资和兑现。
  1985年,孙家庄公社、跳蹬场公社、白坟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执行国家五类地区工资标准,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调整脱钩,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67元。
  1994年,根据[1994]省通字第11号规定,轿子山镇执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公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在册人员(含已退休人员)都执行此规定。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三种工资管理办法(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单位有:党政机关、教育、文化、农技、林业、兽医、水利、财政、土管、计生等单位,除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70%,活的部分30%。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工资包干,节余由单位按财经制度管理使用。差额拨款单位有镇卫生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其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60%,活的部分40%,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单位有企业站,针对企业站中聘用的非公职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工资执行是参照企业管理和企业工资制度,结合镇财力和企业收入核定,在第三次工资改革中,镇属各单位、部门对照上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改政策,切实对每个职工负责,做到工改不错不漏,改后工资如期兑现发放。
  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2001]14号、70号文件精神,对镇辖公职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行政人员调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事业单位人员调固定部分。固定部分、活的部分工资,离、退休人员参照规定增资,在整个调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对调整情况张榜公布。在福利方面,轿子山镇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凡属职工享受的福利,都逐额发放到个人手中,镇财会计中心还设有专人对福利进行监管,福利费专款专用,专项列支。
  (二)非公职人员工资福利
  20世纪60年代,境内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孙家庄公社根据县、区要求,增设公社广播员、放映员、兽医员、卫生员等非公职人员,学校增办民办初中班、民办小学班。广播员、放映员、兽医员、卫生员这部分非公职人员工资福利都是实行县、社两级匹配,县级财政占60%,社级财政占40%,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以公社大队为主,教师每月计30个标准工,一年累计300个工,参加所在办学大队年终结算(分钱、分粮),每个工时按0.4元至0.6元计算,各村工值不等,县级财政按每个教师每月6元进行补助,非公职人员月工资低于公职人员工资。各公社的非公职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和各类管理工作,工资福利来源于社队企业(副业)收入,工资参照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公职人员工资标准,结合所在岗位多少不等,非公职人员工资低于公职人员工资,月工资在24元至38元左右。民办教师工资仍坚持哪级办学,哪级开支,一般情况下,民办教师工资低于公职正式教师。对于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教学质量高的民办教师,在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办教师工资和正式教师工资相同。木头寨村1969年至1972办的一个民办初中班,聘请的教师工资标准按正式教师月工资开支。公社的广播员、放映员、兽医员、卫生员仍实行县社两级开支。80年代,境内乡镇企业发展壮大,各公社乡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逐渐增多,除民办教师外,白坟、孙家庄、跳蹬场3个乡镇共有乡镇级非公职人员60余人,其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企业标准,结合乡镇财力进行开支,月工资在50元至80元不等。80年代中期,广播员转为公职人员,放映员实行承包,有的煤、林、茶场也随之承包。乡镇增设了计划生育员、财政人员,计划生育员由乡级财政开支,财政人员工资由县级拨发,兽医员、卫生员仍执行县乡两级开支。民办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开支。
  1992年,“撤、并、建”后,境内的非公职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标准参照县级文件规定,月工资低于公职人员相应职称、工龄年限工资,在调资时也进行调资。至2002年底境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0余人,工资实行月薪制,年终评比等级发奖金。60岁以上聘用人员,按工龄和月工资两者结合给予一次性结清。镇对非公职人员建有一套管理、激励机制。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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