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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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493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分类号: F244;D630;D632
页数: 12
摘要: 轿子山镇劳动、人事、民政概况。
关键词: 劳动 人事 民政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工资
  一、劳务管理和社会就业
  (一)劳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的劳务管理没有固定模式,农村的劳务是自由型,仅在夏种和秋收时节,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务者相互换工组合,都不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境内的劳务主要以家庭种植业劳务为主体,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务管理由互助组过渡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在劳务管理方面由分散到集中,管理范围由小变大,50年代中期,劳务管理由大队和公社统一管理,对外劳务由公社统一调遣,在大炼钢铁时派往外乡县的用工由公社派人进行集中管理。60年代,境内的劳务在各大队逐渐形成农业和副业管理分工,农业劳务实行统一定时出工、收工,依据劳动者能力和完成工作量定分值,男劳动者每天定12分,女劳动者每天定10分,各村规定的男、女评分标准不等,农业、副业劳务报酬当月不能体现,到年终小队或大队进行核算时才能反映个人劳务一年的报酬。公社一级对劳务管理实行集中方式,对社办的副业采用定产值评工分或工资,实行月薪或年薪制。70年代,公社和大队企业不同程度发展,境内的劳务在管理上有了农业和企业(副业)明显的分工,孙家庄公社建了砂石厂、拖拉机站,跳蹬场公社建了拖拉机站、建筑队和煤厂,白坟公社建了拖拉机站、林场、茶场、煤厂,对企业实行专人管理,村级企业(副业)也出现好的势头,木头寨村有汽车、拖拉机、煤厂、茶场和林厂,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村劳务也从集中管理中解放出来,乡(镇)对劳务的管理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了职能,从过去的集中约束变成了服务、培训指导。镇企业管理站有职业介绍所,对从事各种劳务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帮助寻找致富门路,引导劳务人员有序外出务工、经商,倡导发展镇、村企业,劳务管理从过去的单一管理走向跟踪、服务、帮助、指导综合型。
  (二)社会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的社会就业主要以家庭劳动者为主体,除此而外,也有极少数的个体手工业者,如织土布、打铁、小商小贩、驮马运输、土陶器制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厂矿增多,各职能部门逐步建立,社会就业面逐渐增大,除大多数农村户专门从事农业外,还有从事教育、医疗、商业、食品、邮电、通信、税务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体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给境内的就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驻境内国企、乡企、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为富余劳力的就业提供了方便。1992年“撤、并、建”,镇党委、政府为扩大就业面,缓解和减轻就业压力,以发展镇村企业、引导外出务工经商等方式拓宽就业门路,按政策规定招收安置不包分配的“五大生”(即:电大、业大、函大、职大、成人大学)到镇企业站工作,在安置时照顾境内工作实绩突出的村干部子女,从1993年至2002年,境内共安置97人,民转选招151人。境内的闽航砖厂、青山砖厂、5个煤厂、茶场、小砂石厂等企业有1240人就业,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681人,外出经商778户,2千余人,外出打工3412人。
  二、工资福利
  (一)公职人员工资福利
  民国时期,境内公职人员只有千峰乡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相关单位公职人员实行月薪制,因当时公职人员薪水较低,乡级职员允许向农民收取食米菜金,作为补足月薪不足部分。民国三十三年(1944)后,乡级职员实行月发大米8斗,生活补费500元(当时币)不等,最后月发大米不变,生活费逐渐增加到800元(当时币),因国民政府的货币贬值,职员工资增加不及物价上涨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采取发衣物、大米为主,月发零用钱2万元(当时币)。1950年下半年,实行按职务分10等30级评定津贴。1952年建乡后,境内7个乡的乡长、书记月工资20~24元不等。1956年实行月薪制,分级评定工资额,时4个乡的公职人员在工资福利上执行县级规定标准。1958年和1959年,除月工资外,还发给职工跃进奖金。1959年,在进行工资调整时,境内各单位执行县级文件,当时孙家庄、跳蹬场、郭家屯管理区书记月工资24~28.5元,主任20~25.5元,会计月工资18元。管理区公职人员工资在原基础上都有增加,事业单位人员增资按3.5元至4元标准执行。1960年执行对工、建、交、文教、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分别不同程度进行工资调整。
  1963年,执行国家专项资金增资政策,根据“不可不增、不可多增”的政策,当时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大硐口公社、孙家庄公社干部的工资升级面扩大为6%,境内小学教员工资升级面扩大43%。1964年,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4个公社都执行新规定。1966年,国家因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3元,境内的公社和其他单位都执行这一规定,凡属补贴对象都得到了粮补津贴。
  1972年,按上级政策规定又进行工资调整。
  1977年9月,孙家庄、白坟、跳蹬场公社都执行调资标准和范围进行调资,凡属调资对象都给予调资和兑现。
  1985年,孙家庄公社、跳蹬场公社、白坟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执行国家五类地区工资标准,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调整脱钩,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67元。
  1994年,根据[1994]省通字第11号规定,轿子山镇执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公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在册人员(含已退休人员)都执行此规定。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三种工资管理办法(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单位有:党政机关、教育、文化、农技、林业、兽医、水利、财政、土管、计生等单位,除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70%,活的部分30%。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工资包干,节余由单位按财经制度管理使用。差额拨款单位有镇卫生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其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60%,活的部分40%,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单位有企业站,针对企业站中聘用的非公职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工资执行是参照企业管理和企业工资制度,结合镇财力和企业收入核定,在第三次工资改革中,镇属各单位、部门对照上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改政策,切实对每个职工负责,做到工改不错不漏,改后工资如期兑现发放。
  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2001]14号、70号文件精神,对镇辖公职人员工资进行调整,行政人员调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事业单位人员调固定部分。固定部分、活的部分工资,离、退休人员参照规定增资,在整个调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对调整情况张榜公布。在福利方面,轿子山镇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凡属职工享受的福利,都逐额发放到个人手中,镇财会计中心还设有专人对福利进行监管,福利费专款专用,专项列支。
  (二)非公职人员工资福利
  20世纪60年代,境内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孙家庄公社根据县、区要求,增设公社广播员、放映员、兽医员、卫生员等非公职人员,学校增办民办初中班、民办小学班。广播员、放映员、兽医员、卫生员这部分非公职人员工资福利都是实行县、社两级匹配,县级财政占60%,社级财政占40%,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以公社大队为主,教师每月计30个标准工,一年累计300个工,参加所在办学大队年终结算(分钱、分粮),每个工时按0.4元至0.6元计算,各村工值不等,县级财政按每个教师每月6元进行补助,非公职人员月工资低于公职人员工资。各公社的非公职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和各类管理工作,工资福利来源于社队企业(副业)收入,工资参照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公职人员工资标准,结合所在岗位多少不等,非公职人员工资低于公职人员工资,月工资在24元至38元左右。民办教师工资仍坚持哪级办学,哪级开支,一般情况下,民办教师工资低于公职正式教师。对于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教学质量高的民办教师,在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办教师工资和正式教师工资相同。木头寨村1969年至1972办的一个民办初中班,聘请的教师工资标准按正式教师月工资开支。公社的广播员、放映员、兽医员、卫生员仍实行县社两级开支。80年代,境内乡镇企业发展壮大,各公社乡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逐渐增多,除民办教师外,白坟、孙家庄、跳蹬场3个乡镇共有乡镇级非公职人员60余人,其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企业标准,结合乡镇财力进行开支,月工资在50元至80元不等。80年代中期,广播员转为公职人员,放映员实行承包,有的煤、林、茶场也随之承包。乡镇增设了计划生育员、财政人员,计划生育员由乡级财政开支,财政人员工资由县级拨发,兽医员、卫生员仍执行县乡两级开支。民办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开支。
  1992年,“撤、并、建”后,境内的非公职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标准参照县级文件规定,月工资低于公职人员相应职称、工龄年限工资,在调资时也进行调资。至2002年底境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0余人,工资实行月薪制,年终评比等级发奖金。60岁以上聘用人员,按工龄和月工资两者结合给予一次性结清。镇对非公职人员建有一套管理、激励机制。
  第二节 人 事
  一、编制
  民国十九年(1930)以后,千峰乡设乡长1人,设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五年(1935~1936)间实行保甲制,成立联保办公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设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后增设民政干事1人。民国三十年(1941),撤联保办公处,复置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设经济、民政、文化、户籍、警卫干事、书记各1人,乡丁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镇人员编制由县编委会制定。1950年初,乡设正副乡长各1人,公安民政干事1人。1951年,对乡行政机构进行3次整顿编制工作,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民政、公安、武装干事、助理干事各1人。1957年末,贯彻中共八届二次会议精神,精简上层,充实乡级。
  1961年,中共贵州省委指示,在人民公社配备的武装专干,纳入国家行政编制。8月,白坟管理区、跳蹬场管理区、孙家庄管理区改称人民公社。青山管理区并入孙家庄公社,大洞口管理区1966年并入跳蹬场公社。时白坟公社和孙家庄公社为小型公社,编制9人,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社长1名,副社长1名,文书1名,妇女委员1名,公安员1名,武装委员1名,勤杂1名;跳蹬场公社编制总数为10名,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社长、副社长各1名,文书1名,纪检委员1名,公安员、武装委员各1名,勤杂、会统各1名。
  “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事编制工作受到干扰和影响,1978年重新核定编制。1981年,采取审批工资基金的办法控制人员编制,执行定员标准和改善人员结构比例。
  1991年,“撤、并、建”后,轿子山镇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员。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人兼镇长);党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干部2~3名;武装部设部长1名、干事参谋1名;团委设书记1名;妇联设主任1名;人大主席团设主席1名、秘书1名;纪委设书记1名、纪检委员2名;政府设镇长1名、副镇长3名;政府办公室设主任1名,助理员2~3名;经济科技办公室设主任1名,助理员1~3名;民政股设股长1名,助理员1~2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助理1~2名。镇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所6人,经费由财政开支;土地管理所配3人,经费由财政开支;乡镇企业管理站5人,文化广播电视站3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教育辅导站5人,经费由财政开支。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为:计生技术指导站5人,经费由财政开支;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综合服务站5人,畜牧兽医站3人,林业站5人,农机站2人,卫生院12人。
  1995年,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合并为党政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3~5名;水利站设站长1名、工作人员2名。
  2002年,跳蹬场小学更名为镇中心小学;轿子山小学更名为林场小学;孙家庄小学更名为青山小学;郭家庄小学更名为大院小学。
  二、干部管理
  1949年,安顺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后,组建乡人民政府工作班子,根据当时工作需要留用旧政权部分公职人员,接受军大、革大毕业生进入干部队伍;1953年以后,干部来源主要渠道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从社会吸收一部分,安排复员军人、转业干部。“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录用工作受冲击,执行“社来社去”的规定,强调以家庭出身为首要标准,从“贫管会”中选拔部分农民担任人民公社、中小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干部,在此期间,有相当部分人长期未落实编制待遇而形成“以工代干”问题。1981年,公社干部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从农村知识青年中招收干部。1982年,开展“以工代干”人员清理和转干工作,对已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和从事技术工作满15年的,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其余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扰录用为国家干部,未录用者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1984年,首次选聘合同制干部担任乡(镇)管理干部,合同期2~3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待遇,表现优秀者续聘或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91年,继续乡镇干部选聘制,聘用期一般为3年,在聘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待遇。
  1956年以后,干部的职务任免规定是:乡长、中心小学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分级管理”,公社革委会负责人由区革委会审批,生产队革委会负责人由公社革委会审批。1979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乡(镇)党委书记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或直接由市(县)委组织部任免,乡(镇)下属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1986~1988年,改革人事制度,中小学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权下放至乡(镇)。1990年,安顺县与安顺市合并后,人事任免、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决定。
  1984年开始,干部管理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乡(镇)党委负责人、乡(镇)长分别与市(县)委、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村、党支部、乡(镇)属工作部门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人员则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按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988年,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广,将工作内容层层分解,年终进行考核和评定等次,与工资奖金挂钩。在干部管理中,对在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记功、提升职务等奖励,对失职、犯有错误人员则给予批评、记过、撤职、开除等处罚,以达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为实现干部的新老交替,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国家公务员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1957年起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办法规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工作年限满25年,参加工作前主要靠工资生活或工作年限女满20年和男满25年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劳成疾或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予退休待遇;不符合退休规定的允许退职,退职费按有关规定一次发给。“文化大革命”中,干部退休、退职工作停止。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离休制度。
  第三节 民 政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991年后,设民政福利股,配备股长1人,助理员1~3人,承担民政、老龄、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3月,轿子山镇、跳蹬场乡、孙家庄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抓好村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选民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了38个村、1个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1991~2002年,轿子山镇民政股(民政办)在镇党委和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了5次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各村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至1997年6月止,全镇制作村务公开专栏37块,定期公开村务;建立健全村民监事会、老协会、红白理事会、关心下一代协会、村民议事会、计生协会、禁赌协会等12个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促进了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996年5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从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乡(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对境内驻矿部队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农村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拥军慰问座谈会等,为军烈属贴春联、挂光荣花、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烈军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烈军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表彰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驻地厂矿和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烈军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
  1952~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烈军属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困难,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制度,1986年,对烈军属、伤残军人普遍专访慰问,发给烈军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
  1992年“撤、并、建”后,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92~2002年,共拨出经费5万余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到每年走访慰问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少于3次,走访慰问驻镇部队3次以上。
  优待烈军属,1951~1954年主要采取群众优待(群众代耕和优待救济),对生活较困难的烈军属则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优待粮。1955年对有耕地的烈军属由群众代耕改为集体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的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优待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特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老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制度一直持续到1980年底。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筹集资,统一兑现,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优待金额各大队不同。1985年,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兑现优待金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安顺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回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1995年,按农村户均500元,城镇户均120元标准,发放现役军人家属31户,优待金14740元;发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及伤残军人144人,定补34560元;发放在乡烈属5户,定补1200元。1997年发放各项定补72404元。1998年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农村按150元,城镇按120元标准兑现,1999年再次提高优待金标准,年优待烈属5户,6人,发放补助金3900元;复退军人131人,发放金89404元;革命伤残军人7人,发放金6300元。2000年,发放各项定补99604元。
  三、救济、救灾
  (一)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以实行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给予指标救济;对有一定实际困难,但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农户,以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为主,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扶持发展生产,必要时给予适量的临时救济;对孤老、残幼、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的办法。1956年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
  1969年,在救济工作中,白坟公社发放救济款200元;跳蹬场公社发放救济款250元;孙家庄公社发放救济款220元。
  1975年,白坟公社发放救济棉被33床,棉衣112件;跳蹬场公社发放救济棉43床,棉衣153件;孙家庄公社发放救济棉被20床,棉衣140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步入正常化。
  1989年,轿子山镇、跳蹬场乡、孙家庄乡贯彻执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和“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境内农村试行救济粮款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
  1991年12月,“建、并、撤”后,轿子山镇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坚持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委、政府每年都定人定点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镇属各部门开展、帮扶,通过送资金、化肥、科技、农业实用技术等方式进行帮扶,至2002年底,全镇325户, 1235人先后脱贫。1992年,发放救济粮5000公斤,救济款9000元。1993年,发放救济粮6000公斤。1994年,发放救济粮4000公斤。1996年,发放救济粮3000公斤,救济款25000元。1999年,发放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5人的保障金。2000~2002年,根据救济对象困难情况都给予了救济。
  (二)救灾
  1951年4月24日,境内跳蹬场、大硐口、木头寨、郭家屯4个乡受雹灾,农作物全毁,房屋受损异常严重,乡政府组织发动群众开展村民相互接济、生产自救,帮助村民解决生活、生产困难。
  1956年夏季,郭家屯乡5个社遭受雹灾,涉及农户386户,重灾户139户,对95户缺粮户给予粮食供应,8户进行救济,36户解决耕牛贷款。
  1958年,白坟、跳蹬场、孙家庄3个公社遭受长达175天的旱灾,公社党委、管委会一面上报灾情,一面领导组织广大群众抗旱,因地制宜,改种农作物,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962年,大硐口水库坝基渗漏垮塌,跳蹬场公社的大硐口、本寨、各什、新寨、水洞、平桥等村受水灾,淹没稻田3800亩,公社党委、管委会组织受灾村党员、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对缺粮户进行粮食供应。
  1974年4月30日下午6~7时,孙家庄、跳蹬场、白坟3个公社中的21个大队受到暴雨和冰雹的袭击,小麦绝收2709亩,油菜绝收1100亩,水稻秧苗受灾818亩,灾情发生后,公社党委、管委会领导深入受灾大队,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群众解决生活、生产困难。
  1958年,平地场乡团结水库坝基崩塌,洪水下泻,水库下游境内的云盘村、厦耳村农田受灾215亩,绿塘煤厂厂内附属设施受损,轿子山镇组织村民开展生产自救,对受灾严重的农户进行救济,帮助农户、煤厂恢复生产。
  1991年7月,境内连降特大暴雨,洪水泛滥,千峰河流域25个行政村严重受灾,受灾面积9600亩,其中水稻绝收3600亩,水毁房屋36间。灾情发生后,市、区、乡各级领导亲临灾区组织村民抢险救灾,开展生产自救,对重灾区的各什大坝,派工作队进驻到村,将救灾工作落实到户,组织机耕队翻犁田块1000余亩,送油菜、小麦良种、化肥到户,农技人员实行技术跟踪服务,抓秋种、做示范、组织带领村民发展粮食生产和农村经济,同时供应受灾户一年的粮食,解决受灾户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1992年4月,境内遭受严重雹灾,受灾面积5800亩,其中小麦、油菜3700亩,水稻秧苗2100亩,镇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送水稻种到村,农技部门及时采用温室育秧供应农户。
  1999年7月,境内连降暴雨,25个行政村不同程度受淹,受涝面积7500亩,其中1980亩稻田绝收,百余户房屋被淹,灾情发生后,镇组织救灾工作队到村,切实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重灾户进行救济。
  四、社会福利
  1995年轿子山镇建立了社会福利院,当时将8名自愿入院的孤、老、残、幼人员送进了福利院集中供养。至2002年12月止,全院供养孤老、残幼8人;其中:有一户孤儿3人,3人都送进学校读书,大的男孩2001年已初中毕业出外打工,小的两个弟妹还在校学习。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生产一线,不得层层扣留;其口粮、房屋、自留地以及必要的生产和生活用具等,一定要安排落实,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回乡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必须花钱时,可按照节约的原则,在社会救济款内解决。
  20世纪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发(1968)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9年,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办理,但对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1年以来轿子山镇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8人。主要安置到农业生产和发展多种经营中去,使他们在部队学到的技术知识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
  六、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4月,中央颁布《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凡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后,按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92年补办结婚证270个;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279对;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288对;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289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7起;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296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6起;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305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6起;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315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12起;2000年办理结婚证356个;2002年办理结婚证347个。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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