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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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46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兵役
分类号: E289
页数: 3
摘要: 轿子山镇兵役概况。
关键词: 乡镇 地方志 兵役

内容

一、民国时期兵役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贵州处于军阀统治,连年军阀混战,各军阀拥兵自重,其兵源主要来自招募,实行募兵制。
  民国二十二年(1933),民国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外,其余服国民兵役。此制度从民国二十五年(1936)起执行。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乙种国民兵役3种。男性年满18周岁服初期国民兵役,役期两年,在所在地参加军事训练。初期国民兵役期满后,凡适合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之外的,服甲种国民兵役,每年进行2~3个月的军事训练,初期国民兵役服满后,凡未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甲种兵役的,服乙种国民兵役,进行适当的军事训练,国民兵役在战时或非常事变时要接受召集,担任补充作战、防灾、勤务、维护地方秩序工作,必要时参战。
  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服役,年龄20~45周岁,平时征集20~45周岁的男性,入营服现役,役期两年,期满转为正役,服正役6年后转为续役,年满45周岁转为甲种国民兵,服正役和续役的常备兵均不在军营中,但平时必须按规定参加点阅和军事训练,这种训练必须入营集中进行,战时随时应征入营。
  民国三十二年(1943),国民政府颁布第二部《兵役法》。民国三十五年(1946)又颁布第三部《兵役法》,规定男性皆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3种。补充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现役由适合常备兵役的超龄男性,每年征集部分进入军营,由常备师或管理区进行4~6个月的军事训练,期满退役转为预备役到45周岁退役。
  抗日战争后,国民政府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乡级在民国三十六年(1947)建立有兵役协会,协助县、乡行政机关征集兵员,按户进行壮丁登记,强行抽抓,有权势人家可免、缓兵役,富裕人家买丁顶替,贫穷人家则被强行抽抓,或为生活所迫,以身卖兵。民国后期,在境内共被抓丁648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
  1955年以前实行志愿兵役制。时境内的各乡按照志愿兵役制的规定宣传、动员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在抗美援朝期间,镇域内的武林乡、千峰乡以此为重任,宣传、动员适龄征集对象参军参战,参加抗美援朝,为保家卫国作贡献。乡政府关心军人家属疾苦,帮助解决志愿军人家属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春节期间组织召开军烈属座谈会,倾听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并用送春联、挂光荣花、送慰问品等方式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同时开展军烈属思想,劳动模范评比活动,1952年8月,评出了一批模范参加安顺县召开的军烈属表彰大会。1955年初,志愿军回国回乡,乡政府举行欢迎仪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境内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老复员军人至2002年有72人健在。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服现役由国家定期征集年龄、身体、政治审查合格的青年。
  预备役为:年满18~40周岁的男性公民,具有专门技术的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的军官和士兵,未被征集服役和平时免服兵役的应征公民,经兵役机关登记后服预备役,为预备役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实施,时境内各乡政府利用墙报、黑板报、开会等形式进行《兵役法》宣传,让《兵役法》普及到各家各户。因宣传方法得当,宣传措施得力,境内广大公民中的适龄青年,年年报名参军,自愿到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去奉献青春和年华,如1979年的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境内就有4名烈士血洒疆场。
  1978年3月,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二部《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有义务被征集服兵役,当年龄已到达而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兵役。女性公民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征集服现役。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服预备役,预备役分为军官和士兵两类,预备役军官按规定服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分为一类和二类预备役,年龄18~35周岁,第一类预备役服役人员包括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周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28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预备役服役人员包括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周岁的退出现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服第一类预备役年满28周岁的士兵,29周岁转为服第二类预备役,至35周岁退役。第二部《兵役法》颁布后,境内乡(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用广播、墙报、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号召、鼓励、支持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乡(镇)成立征兵领导工作小组,负责每年的征兵工作,在每年的春节期间还召开军人家属座谈会,按政策规定对家属实行定补。
  1992年建轿子山镇后,继续贯彻执行第二部《兵役法》,1998年12月,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在我国兵役制度是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改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满10年后退出现役的,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连续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伍安置。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年龄由18~25周岁调整为18~22周岁,对城乡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等。每年需征集入伍的人员任务数分配到乡镇,在这一级征集的大多数是农村适龄的、身体及政治条件合格的男性青年。1998年12月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列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武装部主抓业务,派出所、民政、卫生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按征兵标准各自把关。1992~2002年,轿子山镇为部队输送131名合格青年入伍,选送对象政治过硬、身体合格,无退兵现象。退伍军人回乡后,镇政府根据复员军人的特长,为发挥其专长积极创造有利条件,2002年任村干部的有15人。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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