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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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890
颗粒名称: (二)工商税收
分类号: F832.7
页数: 3
摘要: 民国时期至2002年旧州镇工商税收概况。
关键词: 工商 税收 概况

内容

民国时期的捐税。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旧州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起清代,交易者直接计价还价常有不便,置中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起源于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收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经社会调查考证,国民3年(1914年),买卖税率为4.32%,14年(1925年)(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鹿其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民国28年(1939年),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为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一年,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减,乃由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于清代。民国3年(1914年)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30年代(1941年),贵州省颁布《屠宰税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户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30石的为丙级,30石以上者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甲级以上者为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合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之数。(4)其他捐费:据《新生活条刊》之《税捐》载:贵州捐税之重为他省之最,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人民所出,数必倍蓰,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共有6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新税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12条,规定中央征收地方的税共有14种,涉及旧州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东北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等10余种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调整演变。1953年7月,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1市斗,花生20公斤,细糖2市斗,租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为10%,从价计征。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宰杀生猪,改按生猪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春节和平时,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5月,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到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共分为10大类42项,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和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加工副食品或搞小工业,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砂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帚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一概列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严加限制、取缔、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在集市上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宰杀肥猪交纳屠宰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工商税收入极低。
  改革开放后,旧州镇各种税收收入都大幅度增长,以下是旧州地方税务所1995~2002年税收收入情况表(包括旧州、黄腊、刘官3个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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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本书系统记述了安顺市旧州镇的自然地理、人口 民族、党派 群团、政权、军事、公安司法、劳动 人事 民政、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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