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政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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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6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政权机构
分类号: D033
页数: 3
摘要: 旧州镇民国时期政权机构。
关键词: 政权机构 时期 民国

内容

安顺始建县时全县共分6道、3里、108寨。民国3年(1914年)贵州省政府将安顺划为一等县,设9个团防区局,实行军事管理制。民国6年(1917年),改9个团防区局为区公所。民国19年(1930年)后,推行地方自治,区以下设乡、镇、即百户以上的村和不满百户的集市设乡,百户以上的街市设镇、乡镇机关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另有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现在旧州镇所辖的陇灰片区、詹家屯片区、旧州片区属当时的旧州乡公所管辖。民国24~25年(1935~1936年)间实行保甲制,废乡、镇公所,设立联保办公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以及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至民国29年(1940年),增设民政干事1人。民国30年(1941年),推行新县制,撤联保办公处,恢复置乡、镇公所,乡镇下辖保。
  民国19年(1930年)以前,安顺县各村寨未有官方明确的组织形式,而由民间形成的自然领袖或寨主统领、协调或决定本地重要事务。民国19年(1930年),贵州省政府批准实行地方自治,安顺县在乡公所下设坊、闾、邻,每5户为1邻,5邻为1闾,5闾为1坊,数坊为1乡。闾、邻由国民推举担任,为官方承认的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形式。民国24年(1935年)起,安顺县对基层组织进行整编,废坊、邻而设保、甲,规定10户为1甲,设甲长1人,10甲为1保,设保长1人。民国25年(1936年)整编结束,各保保长采用委任制,民国33年(1944年)~民国38年(1949年),改保长由国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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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本书系统记述了安顺市旧州镇的自然地理、人口 民族、党派 群团、政权、军事、公安司法、劳动 人事 民政、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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