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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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258
颗粒名称: 婚姻
分类号: C912
页数: 3
摘要: 各种的婚姻制度。
关键词: 社会 民政 婚姻 制度

内容

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长期受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必遭强大的社会舆论遣责。男婚女嫁讲究“门当户对”、“一夫多妻”、“买卖婚姻”、“童养媳”和“娃娃婚”,形成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性质,官僚豪绅往往有三妻四妾,而被统治的贫民百姓被夺去婚姻自主的权利。尤其是妇女的地位更是低下。“三从四德”迫使妇女成为男性的附庸品,以致普遍存在溺弃女婴,出卖儿女,甚至沦为娼妓的现象。流传至今的“好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夫”、“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思想,充分反映了旧社会妇女所受的压迫和在婚姻上的不平等。
  (1)旧式婚龄
  据西周时期《礼记·内则》记载:男子“20而有室”,女子“20而嫁”。唐贞观年间规定婚龄男为20岁、女为15岁。开元时期的婚龄降至男为15岁、女为13岁。宋代以后,历代王朝规定男为16岁、女为14岁均可结婚。民国31年(1942年)颁布的《民法规·亲属篇》规定:婚姻年龄男子18岁、女16岁。尽管如此,民间婚龄与官方规定的差异很大。由于沿袭封建礼教意识,怕“姑娘大了嫁不出去”和“姑娘早晚都是外姓家的人”,尽早打发姑娘“出客”,因此婚龄普遍较小。
  (2)新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用立法的形式,废除重男轻女、包办强迫、一夫多妻的封建婚姻家庭,确立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经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宣传及细致的思想工作,重点进行“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提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钱物,执行男20岁,女18岁方得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填发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确保了新的婚姻制度在蔡官的贯彻实施。广大青年在结婚前均能自觉到区、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0年,蔡官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05对,其中初婚101对、再婚4对;准予登记离婚3对、转法院处理1对。此外,由于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使社会上涌现了许多模范夫妇、模范家庭,巩固了新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从而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
  1981年,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修改后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定婚龄由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离婚一项中规定,男女申请离婚,准与不准主要看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则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的规定,对凡符合法定年龄、非直系亲属、未患麻风病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完全自主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须经过审查,属实者方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是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执行的是民政助理员和乡(镇)秘书。对于婚姻登记工作,历来严格要求执行结、离婚登记手续。坚决依法办事,把好“婚龄关、自主自愿关、一夫一妻关、近亲结婚关和患有不应结婚疾病关”。按照1955年6月内务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对婚姻登记的申请和审查的具体程序、登记人员和婚姻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婚姻登记,确保《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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