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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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255
颗粒名称: [拥军优属]
分类号: C912
页数: 5
摘要: 安顺县的拥军优属工作。
关键词: 社会 民政 拥军优属

内容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党的优良传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每年“八·一”、“春节”期间,镇、村均有组织地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和慰问活动。对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献身的烈士加以褒扬,同时对烈、军属中生活较为困难的给予大力扶持和帮助,鼓励他们在后方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自1951年以来,烈军属慰问工作,根据“安顺县拥军优属委员会”指示开展。在对军烈属优待金及复员退伍军人定补发放方面,严格按“县拥军优属委员会”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到军烈属手中。
  部分优待金发放情况
  1956年春节期间,安顺县第五区召开了全区烈、军属、复员军人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蔡官屯乡、王家庄乡、交椅乡、塘官屯乡、小〓街乡、大坡乡、鼠场乡共计330人,会议历时2天,会议费用9,900元,表彰优秀先进代表金额6,600元,合计费用16,500元。
  1964年9月19日,小〓街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19户,人民币86元;复员退伍军人13人,发放人民币23元。
  1968年,小〓街公社烈军属优抚救济56户,人民币205元。
  1969年,小〓街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27户,人民币250元,棉被25床。复员退伍军人25人,人民币83元。
  1971年1月15日,小〓街公社补助烈军属6户,人民币33.24元。
  1963年7月,驿马寨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6户,人民币40元,布票18尺,复员军人青衣2人2件。
  1964年5月,驿马寨公社烈、军属、复退军人19户(人),发放布票110尺。
  1964年6月,驿马寨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6户,人民币30元。复员退伍军人11户,人民币31元。
  1966年12月20日,塘官公社发放优抚补助人民币325元。
  1967年3月15日,塘官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人民币135元,复员退伍军人人民币194元。
  1968年1月2日,塘官公社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补助款发放52户(人),人民币760元。
  1969年4月23日,塘官公社发放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款人民币144元。
  1969年8月22日,塘官公社复员退伍军人12人,补助款人民币58元。
  1980年12月17日,蔡官公社烈、军属31户,享受优待工分4,333分,折合人民币866.5元。
  1976年9月,蔡官区共发放优抚费人民币1,779元。
  1966年12月,平地场公社发放优抚费人民币90元。
  1967年2月,平地场公社发放退伍军人补助款人民币100元。
  安置
  1950年8月以后,第五区五权乡在“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改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及安排下,按照中共中央政务院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复员时的精神:“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遵照中共中央对复员工作“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和“接收一批、安置一批”,“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要求,安顺县第五区对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采取以下办法:(1)复员军人回原籍后妥善安置,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复员军人;(2)凡是从工厂、企事业单位参军的职工,无论原单位所有制情况如何,均应恢复其工作;(3)从农村参军的复员军人,如无技术专长,仍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例如:1963年3月在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中,有5人安排进厂工作。蔡官区1950年~1973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除部分复退军人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外,报考学校8人,任民办教师5人,参加社教运动20人(其中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各8人),赤脚医生4人(跳蹬场公社2人),拖拉机手10人(白坟公社3人)。机械修理4人(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各2人),林场工人2人(白坟公社1人),公社卫生员1人,公社在职干部1人。
  蔡官镇在乡复员军人共124人,其中:入朝志愿军72人。
  婚姻
  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长期受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必遭强大的社会舆论遣责。男婚女嫁讲究“门当户对”、“一夫多妻”、“买卖婚姻”、“童养媳”和“娃娃婚”,形成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性质,官僚豪绅往往有三妻四妾,而被统治的贫民百姓被夺去婚姻自主的权利。尤其是妇女的地位更是低下。“三从四德”迫使妇女成为男性的附庸品,以致普遍存在溺弃女婴,出卖儿女,甚至沦为娼妓的现象。流传至今的“好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夫”、“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思想,充分反映了旧社会妇女所受的压迫和在婚姻上的不平等。
  (1)旧式婚龄
  据西周时期《礼记·内则》记载:男子“20而有室”,女子“20而嫁”。唐贞观年间规定婚龄男为20岁、女为15岁。开元时期的婚龄降至男为15岁、女为13岁。宋代以后,历代王朝规定男为16岁、女为14岁均可结婚。民国31年(1942年)颁布的《民法规·亲属篇》规定:婚姻年龄男子18岁、女16岁。尽管如此,民间婚龄与官方规定的差异很大。由于沿袭封建礼教意识,怕“姑娘大了嫁不出去”和“姑娘早晚都是外姓家的人”,尽早打发姑娘“出客”,因此婚龄普遍较小。
  (2)新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用立法的形式,废除重男轻女、包办强迫、一夫多妻的封建婚姻家庭,确立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经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宣传及细致的思想工作,重点进行“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提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钱物,执行男20岁,女18岁方得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填发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确保了新的婚姻制度在蔡官的贯彻实施。广大青年在结婚前均能自觉到区、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0年,蔡官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05对,其中初婚101对、再婚4对;准予登记离婚3对、转法院处理1对。此外,由于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使社会上涌现了许多模范夫妇、模范家庭,巩固了新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从而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
  1981年,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修改后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定婚龄由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离婚一项中规定,男女申请离婚,准与不准主要看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则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的规定,对凡符合法定年龄、非直系亲属、未患麻风病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完全自主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须经过审查,属实者方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是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执行的是民政助理员和乡(镇)秘书。对于婚姻登记工作,历来严格要求执行结、离婚登记手续。坚决依法办事,把好“婚龄关、自主自愿关、一夫一妻关、近亲结婚关和患有不应结婚疾病关”。按照1955年6月内务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对婚姻登记的申请和审查的具体程序、登记人员和婚姻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婚姻登记,确保《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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