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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民政】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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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245
颗粒名称:
【民政】
分类号:
C912
页数:
20
摘要:
安顺市社会民政工作详情。
关键词:
社会
民政
安顺市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49年11月23日建立安顺县人民政府,同时成立县民政科。1950年,蔡官区成立民政办公室,设民政助理员一人,管理民政业务,各乡无专职民政干部,由乡1名负责人分管或兼管。至1991年11月,区民政办公室一直由民政助理员管理民政业务,1991年12月,撤区并乡建镇后,区民政办公室改为镇民政股,明确为正股级单位,1996年更名为镇民政办公室,仍为正股级单位。2002年12月改为社会事务办公室。
[受灾]
蔡官镇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质结构,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比较频繁,尤以雹灾、旱灾最为严重,其余灾害次之。以下为各类比较严重的灾害情况:
雹灾
1951年4月24日,全区受冰雹袭击,降雹时间长达2小时,冰雹规程约1尺余厚,数日后方才化尽,农作物等全被打毁。房屋受损异常严重。
1953年春,蔡官区塘官、鼠场、大坡、小〓街、王家庄、蔡官共6个乡受雹灾,受灾户2893户(其中塘官989户、鼠场275户、大坡458户、小〓街682户、王家庄430户、蔡官59户),共计损失大麦210.094石,小麦419.7石,油菜142.11石,荞94.14石,黄豆20石,洋芋32石,水稻秧种7.355石。
1956年夏季,蔡官区4个乡(塘官、王家庄、郭家屯、大坡)24个社遭受雹灾,受灾386户(余粮户238户,自给户53户,缺粮户95户);作物损失:水稻种298.77石,损失37.5%;苞谷种5,460斗;麦67,355斤,损失23,136斤,占34.3%;荞45,543斤,损失23,947斤,占52.5%;洋芋114,410斤,损失32,503斤,占28.4%。打死集体耕牛一头,岩石垮塌打死1人,伤1人。本次雹灾塘官最为严重,受灾面积占58.1%。区及公社对生活上有困难的36户解决了贷款,8户进行救济,95户给予粮食供应,对被打死的送棺材一口,其小孩由群众领养。
1966年4月,平地场公社大荒、鼠场2个大队受雹灾,农作物损失40%左右。
1974年4月24日下午,塘官公社遭受冰雹袭击,尤以樟树寨最为严重,油菜几乎绝收,小麦绝收123亩,洋芋绝收91亩,水稻秧被打入泥60亩,玉米苗50亩被打坏需重新补种,打坏茶叶80%以上。
1974年4月30日下午6时至7时,蔡官区遭受1个多小时的狂风暴雨和冰雹的袭击,主要受灾地点是蔡官、跳蹬场、白坟3个公社,共15个大队82个生产小队,受灾情况:小麦受灾2,709亩,水稻秧被打坏318亩、水淹400亩,损失稻种8,000余斤,油菜绝收110亩,粮食油菜损失约60万斤。狂风吹断高压电线杆22根、低压电线杆30根、吹斜电线杆110根、断线3处,毁坏变压器1台,除塘官可通电话外,其余20门电话全部中断,房屋被打263间,打死生猪4头。粮管所粮仓被冲坏,造成粮食损失333,000斤,其中懒豆160,000斤、黄豆70,000斤、稻谷60,000斤、面粉20,000斤、其他杂粮23,000斤;油饼60,000斤。供销社受损商品52种,损失5,279.35元。
1979年4月17日,平地场公社受雹灾,受灾最严重的是奶子山、张家寨、大荒、可瓦4个大队,农作物受损40%以上。被冰雹打伤76人、打伤牲畜20头,水冲垮田埂700余条、沙压360余亩。
1982年春夏,平地场公社受雹灾袭击,受灾户914户,小麦绝收590亩,油菜绝收752亩,洋芋被打坏295亩,水稻秧被打380亩、沙压526亩。
1983年4月23日、26日和5月9日,蔡官区连续三次受冰雹、暴风雨袭击,5个公社26个大队160个生产队受灾,受灾户2705户14707人,水冲沙压田地1256亩,冲垮水库1座。
1992年春夏,蔡官镇51个村222个组受雹灾,受灾面积18,750亩,农作物损失8成至绝收的约8,400亩,损坏房屋25间。
1998年春夏,蔡官镇51个村190个组受旱灾、雹灾、水灾袭击,受灾面积16,200亩,其中旱灾7,700亩,水灾2,000亩,雹灾6,500亩,农作物损失8成至绝收4,000亩;垮塌房屋2间、损坏20间。
2000年,蔡官镇46个村112个组遭受雹灾、水灾侵袭,受灾面积12100亩,其中水灾8,100亩,雹灾4,000亩,农作物损失8成至绝收入2,000亩,损坏农房32间。
旱灾
1958年春、夏、秋,蔡官区遭受罕见的大旱灾,连续干旱175天,高岗之上,禾苗枯死,稻田干裂,水源缺乏地方饮水用水较为困难。
1963年春夏之交,蔡官区遭受旱灾,最为严重的有11个大队,许多稻田改种玉米,受旱灾最为严重几乎绝收的163户。
1973年,受旱、雹、虫灾侵害比较严重。
1978年春夏,蔡官区遭受旱灾,受灾面积占总面积的7~10%。
1981年,蔡官区遭受60年来罕见的旱、病、虫、风暴灾害,80%的稻田改种玉米,且大面积出现玉米螟虫、钻心虫危害。
1985年4~5月,干旱、少雨、低温,6~7月连续大暴雨。
1987年,蔡官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5月,塘官乡林场发生火灾,烧毁东至小〓街林场,西至高坡小路,上至天鹅抱蛋,下至槽顶冲口共19个坡120余亩林地。
1993年,蔡官镇51个村210个组受旱灾,受灾面积21,000亩,8成至绝收的农作物5,000亩。
水灾
1953年春夏,蔡官区各个公社均不同程度遭受水灾危害。
1961年,蔡官区受水、旱灾反复侵害。
1977年6月11日、16日、18日,蔡官区普降3场大雨,水位急骤上涨,泛滥成灾,生产严重受损,山体滑坡、崩塌26处,田地埂被水冲垮塌若干。时塘官公社记载:“全公社连降大雨,属百年未见,今年一场大雨,水面翻桥3天,7里长的河两岸80%被冲垮,全长10余里的两条公路,路面砂石被冲光,路基断裂5处,大桥4座小桥3座也不同程度被冲垮冲坏,大小山塘水库翻坝塌方7处,田土水冲沙压2,716亩”。
1985年5月,蔡官区平地场乡受旱灾、水灾,受灾面积3,956亩,占全乡耕地面积的83.5%。“双缺户”(缺粮户、缺住户)516户2078人。7月6日连降暴雨,平地场团结水库垮塌,坝基垮塌长65米、8米深。
1991年7月,蔡官区43个村173个组遭受特大水灾,造成冷家大寨水库大坝缺口垮塌,冲毁、淹没稻田1,800余亩,房屋垮塌13间、损坏22间。
其他灾害
1953年7月,第五区发生大面积虫灾。木头寨乡最严重,水稻、玉米被虫吃后几乎没有完整叶片,关口行政村部分水稻被虫吃后,水面仅剩秧桩。
1953年8月19日~24日,鼠场行政村发生大面积水稻锈病,田水变红、水稻秧根腐烂、害虫爬满秧叶。
1959年~1961年,蔡官屯公社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共饿死1278人(蔡官大队1天之内饿死7人)。其中平地场管理区死亡155人(男80人,女75人)。小〓街管理区死亡169人(男113人,女56人,汉族141人,少数民族28人)。
1966年6月4日,平地场公社可瓦大队第四生产队发生火灾,受灾3户,烧毁房屋6间。8月16日下午7时,平地场公社可瓦大队高坡二队发生火灾,受灾5户。
1977年夏秋,蔡官区发生霜冻灾害,其中蔡官公社霜冻成灾面积1,198亩,减少粮食705,450斤。
1994年2月,罗大寨村刘天禄、刘秀华2户发生火灾。
1996年6月,药寨村箐脚山体滑坡,受损53户。
1997年,蔡官镇51个村222个组发生稻瘟病及晚稻受早霜危害,8,200亩农作物绝收。
1999年,浪河村李树生户发生火灾,烧死1人。
2002年,蔡官镇51个村222个组遭受低温秋风灾害,18,540亩稻谷损失严重,平均收成只有15~30%。
[社会救灾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蔡官区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依靠和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与节约互助,尽快消除1949年以前遗留下来的创伤,创造条件恢复和发展生产。在社会救济中,妥善安排孤老残幼和贫困户的生活,给予救济和扶持,帮助解决生活和生产上的困难,使之逐渐摆脱贫困。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依照第七次中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救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与扶持”的方针,改革农村社会救济办法,集中力量转入救济与扶贫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五保户、贫困户的救济
蔡官区(镇)对五保户、贫困户的救济主要采取以下办法:(1)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户,定期给予指标救济;(2)对有一定实际困难,但具备一定劳动生产能力的农户,以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为主,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方面的困难,扶持发展生产,必要时给予适当的临时救济;(3)对孤老残幼、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的办法统一抚养。
发放救济款物情况
(1)平地场公社
1962年,减免余粮订购任务14,000斤,其中稻谷8,000斤、苞谷6,000斤。
1966年12月,发放救济款人民币150元。
1967年2月,发放救济款人民币141元。
1969年,全年发放救济款人民币1,575.25元,棉衣76件,棉被17床。
1973年4月,对贫下中农发放救济款206户750人,共计人民币1, 405元。
(2)小〓街公社
1962年,小〓街公社救济五保户(13户13人)粮食521斤,人民币49.92元。
1964年9月,发放81户救济金217元(人民币)。救助少数民族64户272人,人民币30元,布票356尺。
1966年1月,发放救济款物:棉衣6件、单衣80件、单裤109件、棉花719斤、人民币1,090元、粘胶布520尺。
1969年发放棉衣94件,农具补助人民币325元,贫困救济人民币207元。
1983年2月,发放77户307人的救济粮13,600斤。
(3)驿马寨公社
1963年7月,驿马寨公社对少数民族37户155人补助布票738尺,64户218人发放救济款人民币217元。
1964年5月,对困难户32户161人补助布票383尺,24户86人发放人民币70元。
1964年6月,发放救济款60户,人民币260元,照顾少数民族布票1,907尺,其中驿马寨大队165尺,大坡硐245尺,樟树寨大队1,497尺。
(4)塘官公社
1966年1月,发放单衣153件,单裤50条。
1966年3月,发放救济款人民币800元,少数民族补助布票2,800.5尺。
1966年12月,发放困难户救济款400元、补助布票1,790尺。
1967年2月,发放棉被6床、棉衣70件、单衣39套。
1967年3月,发放困难户救济款人民币260元,补助樟树寨大队布票268人375.1尺,其余大队少数民族91人布票100尺。
1967年8月,发放补助农具款人民币100元,烤烟房款280元,榨油房款100元,机房款100元。
1967年9月,发放困难户补助款人民币650元,其他补助款人民币510元(其中军属修房40元,困难户20元,维修水库、沟渠450元)。
1968年,发放226户救济款,人民币718元。
1969年8月,发放39户救济款,人民币112元。
1980年5月,发放149户救济款,人民币780元。
(5)蔡官公社
1980年,蔡官公社年末农业户数2268户,全年救济户数2136户3200人,救济金额人民币2,800元,其中五保户11户11人。
(6)蔡官区
1967年,蔡官区发放冬令寒衣,棉衣620件,被套200床,棉絮200床。
1968年11月12日,蔡官区困难补助38785人,发放棉花4,200市斤。
[兴办福利事业]
1951年11月,蔡官土改结束后,广大农民分到了田地,生活日趋稳定。但是,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及贫困户生活还很困难,特别是五保户及孤儿显得尤为突出。为妥善安排好五保户及孤儿的生活,稳定社会秩序,蔡官兴办了一系列民政福利事业。
(1)1959年,蔡官屯公社各管理区均兴办集体食堂、敬老院、幼儿院及托儿所,全公社共有162个集体食堂、7个敬老院(入院老人76人);13个幼儿园,入园儿童346人,托儿所156个,入托儿童2284人。兴办畜牧场4个,奶牛场1个。其中:蔡官管理区办敬老院1个,入院老人8人,服务人员1人;幼儿园8个,入园儿童266人,保育员8人;托儿所33个,入托儿童1036人,保育员124人。小〓街管理区办敬老院1个,人院人数9人,服务员1人,保健员3人;幼儿园1个,入园儿童62人,保育员2人;托儿所33个,入托儿童598人,保育员64人。不久即自行解散。
(2)1962年,蔡官区在金银山(老龙寨地界)兴建了1所孤儿院,收养孤儿153人,1977年撤销时,政府对孤儿均作了妥善安排,其中迁走74人,被人领养25人,逃走5人,死亡1人。
(3)1994年,蔡官镇建起了1所敬老院,入院老人为各村无儿无女户,人员保持在12人左右,安排专人负责照顾老人们的饮食起居。2001年4月,市、区民政局、蔡官镇共投资237,515元,在安吉技校斜对面新建敬老院住房1幢(一楼一底),面积300余平方米,整个敬老院包括晒坝、花园和蔬菜地等占地约2亩,并新建了老年人活动场地,配置了新的家具设备,于2002年1月启用。
蔡官镇敬老院历年来的支出情况:
1994年支出:20,947.3(其中10000元用于维修原敬老院)
1995年支出:13,977.14元 1996年支出:14,800元
1997年支出:14,500元 1998年支出:11,136元
1999年支出:11,846元 2000年支出:10,572元
2001年支出:13,797.5元 2002年支出:14,936元
[拥军优属]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党的优良传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每年“八·一”、“春节”期间,镇、村均有组织地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和慰问活动。对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献身的烈士加以褒扬,同时对烈、军属中生活较为困难的给予大力扶持和帮助,鼓励他们在后方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自1951年以来,烈军属慰问工作,根据“安顺县拥军优属委员会”指示开展。在对军烈属优待金及复员退伍军人定补发放方面,严格按“县拥军优属委员会”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到军烈属手中。
部分优待金发放情况
1956年春节期间,安顺县第五区召开了全区烈、军属、复员军人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蔡官屯乡、王家庄乡、交椅乡、塘官屯乡、小〓街乡、大坡乡、鼠场乡共计330人,会议历时2天,会议费用9,900元,表彰优秀先进代表金额6,600元,合计费用16,500元。
1964年9月19日,小〓街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19户,人民币86元;复员退伍军人13人,发放人民币23元。
1968年,小〓街公社烈军属优抚救济56户,人民币205元。
1969年,小〓街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27户,人民币250元,棉被25床。复员退伍军人25人,人民币83元。
1971年1月15日,小〓街公社补助烈军属6户,人民币33.24元。
1963年7月,驿马寨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6户,人民币40元,布票18尺,复员军人青衣2人2件。
1964年5月,驿马寨公社烈、军属、复退军人19户(人),发放布票110尺。
1964年6月,驿马寨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6户,人民币30元。复员退伍军人11户,人民币31元。
1966年12月20日,塘官公社发放优抚补助人民币325元。
1967年3月15日,塘官公社烈、军属优待金发放人民币135元,复员退伍军人人民币194元。
1968年1月2日,塘官公社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补助款发放52户(人),人民币760元。
1969年4月23日,塘官公社发放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款人民币144元。
1969年8月22日,塘官公社复员退伍军人12人,补助款人民币58元。
1980年12月17日,蔡官公社烈、军属31户,享受优待工分4,333分,折合人民币866.5元。
1976年9月,蔡官区共发放优抚费人民币1,779元。
1966年12月,平地场公社发放优抚费人民币90元。
1967年2月,平地场公社发放退伍军人补助款人民币100元。
安置
1950年8月以后,第五区五权乡在“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改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及安排下,按照中共中央政务院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复员时的精神:“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遵照中共中央对复员工作“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和“接收一批、安置一批”,“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要求,安顺县第五区对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采取以下办法:(1)复员军人回原籍后妥善安置,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复员军人;(2)凡是从工厂、企事业单位参军的职工,无论原单位所有制情况如何,均应恢复其工作;(3)从农村参军的复员军人,如无技术专长,仍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例如:1963年3月在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中,有5人安排进厂工作。蔡官区1950年~1973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除部分复退军人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外,报考学校8人,任民办教师5人,参加社教运动20人(其中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各8人),赤脚医生4人(跳蹬场公社2人),拖拉机手10人(白坟公社3人)。机械修理4人(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各2人),林场工人2人(白坟公社1人),公社卫生员1人,公社在职干部1人。
蔡官镇在乡复员军人共124人,其中:入朝志愿军72人。
婚姻
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长期受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必遭强大的社会舆论遣责。男婚女嫁讲究“门当户对”、“一夫多妻”、“买卖婚姻”、“童养媳”和“娃娃婚”,形成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性质,官僚豪绅往往有三妻四妾,而被统治的贫民百姓被夺去婚姻自主的权利。尤其是妇女的地位更是低下。“三从四德”迫使妇女成为男性的附庸品,以致普遍存在溺弃女婴,出卖儿女,甚至沦为娼妓的现象。流传至今的“好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夫”、“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思想,充分反映了旧社会妇女所受的压迫和在婚姻上的不平等。
(1)旧式婚龄
据西周时期《礼记·内则》记载:男子“20而有室”,女子“20而嫁”。唐贞观年间规定婚龄男为20岁、女为15岁。开元时期的婚龄降至男为15岁、女为13岁。宋代以后,历代王朝规定男为16岁、女为14岁均可结婚。民国31年(1942年)颁布的《民法规·亲属篇》规定:婚姻年龄男子18岁、女16岁。尽管如此,民间婚龄与官方规定的差异很大。由于沿袭封建礼教意识,怕“姑娘大了嫁不出去”和“姑娘早晚都是外姓家的人”,尽早打发姑娘“出客”,因此婚龄普遍较小。
(2)新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用立法的形式,废除重男轻女、包办强迫、一夫多妻的封建婚姻家庭,确立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经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宣传及细致的思想工作,重点进行“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提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钱物,执行男20岁,女18岁方得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填发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确保了新的婚姻制度在蔡官的贯彻实施。广大青年在结婚前均能自觉到区、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0年,蔡官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05对,其中初婚101对、再婚4对;准予登记离婚3对、转法院处理1对。此外,由于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使社会上涌现了许多模范夫妇、模范家庭,巩固了新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从而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
1981年,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修改后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定婚龄由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离婚一项中规定,男女申请离婚,准与不准主要看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则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的规定,对凡符合法定年龄、非直系亲属、未患麻风病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完全自主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须经过审查,属实者方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是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执行的是民政助理员和乡(镇)秘书。对于婚姻登记工作,历来严格要求执行结、离婚登记手续。坚决依法办事,把好“婚龄关、自主自愿关、一夫一妻关、近亲结婚关和患有不应结婚疾病关”。按照1955年6月内务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对婚姻登记的申请和审查的具体程序、登记人员和婚姻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婚姻登记,确保《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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