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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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209
颗粒名称: 职工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7.1
页数: 3
摘要: 195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指示条例,决定将公费医疗防治范围从1952年7月起分期推广。
关键词: 职工 医疗 制度

内容

195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组、团体及所居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决定将公费医疗防治范围从1952年7月起分期推广。公费医疗推广实施,由县卫生科代为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列支。在当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为县级行政机关、党组、群众团体(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的在编人员),县级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单位,由国家预算拨款开支(包括差额补助)的在编人员等。1954年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公费医疗。公费医疗使用包括门诊、住院挂号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检验费、材料费、接生费、床位费及经过医生诊断,可以施行绝育手术、人工流产手术的医药费。
  经费标准:1954年4月,省卫生厅规定每人每月医药费15,000元(时币,折合人民币1.5元)。1955年,蔡官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38人。1964年3月,省卫生厅公费医疗经费提高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4元。1968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办事组规定医疗费每人每月按1.5元标准交单位自行掌握,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以后,公费医疗经费标准不断提高,逐步增加为每人每年30元,36元、60元。1987年2月,安顺县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按在职干部、职工人均每年80元,离退休干部及职工、人均每年120元包干(包括门诊,住院)。具体办法是:离退休干部及职工无论门诊或住院实报实销,其中全年医疗费不得超过120元,节余的80%给个人,20%由承包单位留作调剂使用。在职干部、职工的门诊费用,由单位按工龄承包给个人,工龄在15年以上者,每月人均4元;工龄在15~25年之间每月人均5元;工龄在25年以上者每月人均6元。年终结算时个人的门诊费若有节余,节余额的80%奖给个人,20%由承包单位留作调剂使用,如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必须支付超出额的20%。在职干部、职工经医院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经所在单位同意,其住院费予以报销。1989年2月,安顺县人民政府规定县直机关每年人均80元,各区、乡(镇)70元,离退休人员每年人均120元的经费标准。门诊费医疗标准按1~9年工龄每月3元;10~19年工龄每月4元;20~29年工龄每月5元;30年以上工龄每月6元,退休人员每月6元,离休人员每月7元。确需住院治疗者,亦按工龄长短享受公费医疗。其中1~9年工龄者,报销75%,单位付5%,个人付20%;20~29年工龄者,报销80%,单位付5%,个人付15%;退休人员,报销85%,单位付5%,个人付10%,离休人员,报销95%,单位付5%。1990年5月,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职干部、职工的基础医疗费,工龄有15年以上者,每月人均5元。工龄在16~25年之间者,每月人均6元,工龄在26~35年之间者,每月人均8元,工龄在36年以上者,每月人均9元。门诊超支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超出额的40%,包干管理部门报销60%;住院超支医疗费用(即超出基础医疗费的部分),个人按其工龄长短支付,工龄在15年内者,个人支付超出额的15%;工龄在16~25年之间者,个人支付超出额的10%;工龄在26~35年之间者,个人支付超出额的5%;工龄在36年以上者,个人支付超出额的2%;其余由包干管理部门报销。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二等以上的伤残人员,每月人均1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门诊和住院超过个人定额的,由财政报销。对需要长期服用某种药物的,经有关单位证明和公医办审核后,由个人支付超出额的10%,财政报销90%。对严重慢性疾病及危重疾病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和公医办审核后,可以实报实销。对计划内生育分娩者,住院费超出个人定额的部分,由包干管理部门报销。
  1952年,对享受公费医疗者,实行分片、定点、建卡工作。患病者必须凭证就医,按证登记。境内的行政干部凭公医证可以在安顺县辖区内任何一家医院看病就医。对确需转上级医院的患者,须持有县人民医院转诊证明,转省级医院患者需持有安顺专区医院转诊证明和县人民委员会的介绍手续。转省外医院则由省医院办理手续。公费医疗费因连年突破财政预算,其原因为:老干部逐年增多,没有严格控制药物的使用范围和用量,部分干部随意要药,医生难以拒绝,有的甚至用公费证到医院开保健用品和生活用品。其次多人用一公医证,或一人持证,全家看病。1985年,经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局协商,为堵塞漏洞,杜绝不合理的医疗开支,公费医疗实行定额包干,节约有奖的办法,节约归承包单位。1987年2月,成立“安顺县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公费医疗实行直接由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承包。1990年以后,干部、职工医疗费贯彻“三个一点”(即国家补助一点、个人负担一点,工作单位承担一点)的原则。1992年以后,蔡官镇的职工医疗费按每季度人均25元标准发放,离退休人员按每季度人均35元标准发放,门诊费、住院费所需医疗费财政不予报销。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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