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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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129
颗粒名称: [人民调解]
分类号: D916.1
页数: 4
摘要: 民国20年(1931),司法行政部、内政部颁发《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定》。
关键词: 司法行政 人民调解 调解组织

内容

民国20年(1931),司法行政部、内政部颁发《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定》。规定调解委员会受乡镇公所监督,负责民间调解事项。调解委员会5至9人,由乡(镇)国民代表选举产生。时千峰乡建有调解委员会。
  1953年,建立乡政权同时,第五区各乡、村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3~7人,并从中推出主任、副主任。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时第五区、乡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1956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需要,在初、高级社内设调解小组,一般3~5人。这一期间,区、乡的调解工作由民政助理员兼理。
  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原来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撤销,成立人民调处委员会。1959年3月,蔡官公社各管理区调整充实调解组织。各管理区成立5~9人的调处委员会,大多数是以各管理区正、副主任或总支书记兼任调处主任,委员大部分是由治保、文书或民政员兼任,并吸收部分生产队干部担任委员;生产队成立3~5人的调处小组;组员由大队和小队干部组成;机关、学校成立3~5人的调处小组;厂矿则根据人口多少确定调处人员的名额,对人数在80人以上的成立5~15人不等的调处委员会1个,80人以下的成立3~5人的调处小组。同时掀起修订爱国公约的运动,修改原订爱国公约为“爱国、爱社、爱家”,把社员休息日改为“三爱”活动日。全社各管理区机关、学校、生产队相继开展爱国公约运动,采取群众讨论,以户为单位,各单位、学校订立爱国公约。对订立爱国公约的执行情况,公社、管理区、生产队逐级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半年开展一次十好家庭评比,实行工分奖惩,对模范者给予15~20个工日的奖励,执行较差的扣10~20个工日的处分。单位、生产队开展争创模范红旗。对少数民族不合理的婚姻习俗进行改革。当时民间流传:“爱国爱社如爱家,爱国模范人人夸,公约制订到了户,逐条执行亦不差;人民调解为人民,有了纠纷莫进城,只要找到调委会,消除隔阂是非清”。通过推行爱国公约,对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不良分子进行监督和约束,并采取教育、批评、群众会议辩论等方法,调处民间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至此,人民调处委员会成为基层爱国公约的执行机构,调解纠纷变为调处纠纷,拥有广泛的强制权。1962年1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蔡官区公所作了《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恢复人员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法庭管理和指导,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普遍修改爱国公约,实行每一个月检查一次,每季度检查评比等工作制度。1964年9月,安顺县人民法院对调解组织的任务作了规定;即调解纠纷,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执行爱国公约;同时在社、队开展争做“五好单位”和“五好调解员”活动。1966年~1976年,人民调解工作被贯以“阶级调合的帽子”。调解工作时有时无,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1977年,蔡官区对6个公社、63个生产大队、12个企业单位的调解组织作了调整充实,建调解会73个335人。10月,由区组织对调解主任、副主任进行3天培训。1978年,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1979年11月,蔡官区各公社分别在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了人民陪审员、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981年4~5月,蔡官区对各公社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进行调查摸底,以公社为单位分别进行造册登记,调整充实调解人员,公布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名单。之后每年都分批培训调解人员,并不断进行组织整顿。全区各公社管委会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调解工作,建立调解领导小组。1983年,司法办、法庭、派出所和有关单位配合,在全区67个大队订立乡规民约。1986年,司法部发出《关于结合农村整党进一步整顿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蔡官区各乡(镇)重点整顿了处于半瘫痪的调解组织。1989年,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并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要求等。人民调解由此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1991年,蔡官区共调解民间纠纷313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50件,抚、扶、赡养纠纷42件,邻里纠纷54件,房屋宅基地纠纷66件,损害赔偿纠纷41件,债务纠纷34件,生产经营纠纷4件,其他纠纷22件。调解成功292件,调解成功率为93.4%,民间纠纷比1990年下降13件。在调解民间纠纷的同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有2件。
  1992年,蔡官镇建有调解会51个261人。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了指导工作。1993年,调解民间疑难纠纷16件,调解成功15件,其中婚姻纠纷2件,赡养抚养扶养纠纷3件,邻里纠纷1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件,债务纠纷4件,赔偿纠纷1件,其它2件。村级调解委员会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积极配合村(居)委会组织群众开展争当“遵纪守法光荣户”;监督执行“村、居民公约”、“守法公约”等,加强了调解回访复查,巩固调解成果,回访率达95%以上。1995年,蔡官镇对调解会进行调整充实为307人。1996年,蔡官镇组织实施综治“平安工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配合村(居)委会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针对性地搞好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积极配合派出所、司法办和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等。1994年~1996年,蔡官镇建立健全民间纠纷月排查制度,加强对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对反馈的情况,镇党委、政府在联席会议上进行分析研究,按纠纷性质、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对一般可解决的疑难纠纷提出调解意见反馈到基层组织;对带有突发性的纠纷提出预防、疏导、措施或建议;对容易激化的群体性纠纷作出超前介入,进行疏导化解,预防纠纷激化。1998年~2002年,蔡官镇共调解民间疑难纠纷87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79件,成功率为90%。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1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4件。调解委员会在大量的民间纠纷调解过程中,宣传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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