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县法院蔡官第二分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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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122
颗粒名称: [安顺县法院蔡官第二分庭]
分类号: D926.2
页数: 2
摘要: 1950年11月,贵州省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会议,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
关键词: 审判 机构 法院

内容

1950年11月,贵州省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会议后,为了保证“五大任务”和“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改革期间,以区为单位设立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和处分”,同时受理有关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申诉案件。1951年1月,安顺县在第五区设蔡官第二分庭。庭长由区委书记兼任,配有专职审判员。
  人民法庭办理案件,“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放脱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误办一个好人”,枪决前将匪犯罪恶事实详细向群众介绍,诉苦者现场控诉。对一般犯加强监房管理,采取政策教育,做到每日读报学习和教歌,统一食宿,医治病者。人民法庭在工作中积极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利用早晨一段时间学习业务,夜晚汇报办公情况,研究每日工作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排次日工作等。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1951年2月,蔡官第二分庭受理土匪案件30件,恶霸案件11件(其中9件兼匪首案);执行枪决6人,呈报判处极刑7人、有期徒刑2人,判处劳役4人,送县城管训2人,取保释放39人,送县处理17人,送县公安局处理2人。5月,中央决定对在各地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中:“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根据中央决定精神,省人民法院向各人民法院提出正确贯彻这一政策的意见,要求“各地在审判反革命案件时,对于其罪该杀,人民群众坚持要求杀掉的,应坚决杀掉;其罪该杀,但没有血债,民愤不大,以及损害国家利益还不到最严重程度的,应一律判处死缓;对于罪不该杀,只该判处徒刑或者管制的,不得判处死刑或者死缓”。9月26日下午2点至6点,第五区公审大会在狗场召开,由区长兼任审判主席,副区长担任主审,鲁黎担任检察官,千峰、五权办事处主任陪审,参加公审大会群众7962人,全区各村选出诉苦者152人对案犯进行控诉,在控诉罪犯的罪恶事实时,诉苦者声泪俱下,群众情绪高涨,秩序井然,达到高潮时,台下群众呼起口号:“有苦要诉苦,有冤要诉冤”、“拥护人民政府,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最后宣判邹聘山、彭老千、万越凡等65人案犯的罪行,其中判处死刑3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3人,16~20年有期徒刑3人,11~15年有期徒刑9人,6~10年有期徒刑18人,5年以下徒刑22人,释放6人。公审结束,台下掀起一片“拥护人民政府”的口号。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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