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121
颗粒名称: 【审判】
分类号: D926.2
页数: 6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蔡官镇的审判组织机构逐步健全。
关键词: 政法 审判 机构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安顺县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在蔡官区设立安顺县法院蔡官第二分庭、普选法庭、第二巡回法庭等临时法庭。1953年7月,为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普选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及时处理在选举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7月10日,第五区普选法庭成立并开始工作,设审判长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1人,审判长由区委书记或区长兼任,普选工作结束,法庭撤销。1953年12月,根据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安顺县人民法院在蔡官设第二巡回法院,法庭人员由县法院选派3人组成。第二巡回法庭辖第四、五、六、七区(第七区暂划入第二巡回法庭管辖),第四、六区设审判站。1961年,蔡官人民法庭正式成立后,人民法庭负责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
  [安顺县法院蔡官第二分庭]
  1950年11月,贵州省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人民法院工作会议后,为了保证“五大任务”和“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改革期间,以区为单位设立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和处分”,同时受理有关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申诉案件。1951年1月,安顺县在第五区设蔡官第二分庭。庭长由区委书记兼任,配有专职审判员。
  人民法庭办理案件,“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放脱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误办一个好人”,枪决前将匪犯罪恶事实详细向群众介绍,诉苦者现场控诉。对一般犯加强监房管理,采取政策教育,做到每日读报学习和教歌,统一食宿,医治病者。人民法庭在工作中积极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利用早晨一段时间学习业务,夜晚汇报办公情况,研究每日工作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排次日工作等。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1951年2月,蔡官第二分庭受理土匪案件30件,恶霸案件11件(其中9件兼匪首案);执行枪决6人,呈报判处极刑7人、有期徒刑2人,判处劳役4人,送县城管训2人,取保释放39人,送县处理17人,送县公安局处理2人。5月,中央决定对在各地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中:“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根据中央决定精神,省人民法院向各人民法院提出正确贯彻这一政策的意见,要求“各地在审判反革命案件时,对于其罪该杀,人民群众坚持要求杀掉的,应坚决杀掉;其罪该杀,但没有血债,民愤不大,以及损害国家利益还不到最严重程度的,应一律判处死缓;对于罪不该杀,只该判处徒刑或者管制的,不得判处死刑或者死缓”。9月26日下午2点至6点,第五区公审大会在狗场召开,由区长兼任审判主席,副区长担任主审,鲁黎担任检察官,千峰、五权办事处主任陪审,参加公审大会群众7962人,全区各村选出诉苦者152人对案犯进行控诉,在控诉罪犯的罪恶事实时,诉苦者声泪俱下,群众情绪高涨,秩序井然,达到高潮时,台下群众呼起口号:“有苦要诉苦,有冤要诉冤”、“拥护人民政府,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最后宣判邹聘山、彭老千、万越凡等65人案犯的罪行,其中判处死刑3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3人,16~20年有期徒刑3人,11~15年有期徒刑9人,6~10年有期徒刑18人,5年以下徒刑22人,释放6人。公审结束,台下掀起一片“拥护人民政府”的口号。
  [蔡官人民法庭]
  1961年9月,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和专区政法“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经中共安顺市委批准,建立安顺市人民法院蔡官区人民法庭,由区长兼任法庭庭长,市人民法院配专职审判员。1966年~1972年,法庭人员到法院集中学习。1979年,蔡官人民法庭设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1980年后,蔡官人民法庭设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安顺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要求国营厂矿建立法庭。1984年,成立新安法庭;1987年11月18日成立安吉法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负责厂内的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审判,业务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90年,县、市人民法院合并为安顺市人民法院,蔡官法庭由庭长、副庭长、书记员组成。1994年撤销新安法庭;1996年8月安吉法庭撤销。蔡官人民法庭接管安吉、新安两厂的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1年,蔡官人民法庭由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3人组成。
  1991年4月29日,蔡官人民法庭正式破土动工兴建办公楼,1992年竣工验收后使用,时为安顺市人民法院第一所新建办公楼的基层法庭,办公地址在长山村(今蔡官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审判
  1961年,蔡官人民法庭建立后,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的一般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963年,蔡官区重婚纳妾案件11件,人民法庭复查了历年来依法判处管制的案件。1964年~1965年,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力量,对一般刑事案件就地审理宣判,其中有反革命、造谣煽动、阶级报复、反攻倒算、抢劫、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烟毒、破坏生产、重婚、虐待、伤害等犯罪。1973年恢复人民法庭后,履行其对一般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职责。1983年后,开展“严打”战役,人民法庭主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1990年后,蔡官辖区内的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受理审判较少。
  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庭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一再简化程序,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婚姻案件审判。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有童养媳、重婚、干涉寡妇改嫁、纳妾、包办强迫婚姻。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广大妇女翻身解放,争取婚姻自由,婚姻案件增多。1952年上半年,安顺县在清理积案暨宣传执行检查婚姻法工作中,第五区离婚案件39件,其中:不到婚龄27件(女方提出离婚15件,男方提出离婚12件),重婚6件,虐待4件,童养媳2件。1953年,在全区范围内掀起学习和宣传婚姻法的高潮,要求婚姻解放的逐渐增多,1954年~1962年,属于封建包办婚姻性质的占3.9%。1965年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人民法庭审判员走出大门,深入村寨解决民间婚姻家庭纠纷。1966年~1973年,多数婚姻纠纷属于民间自行调解。
  20世纪80年代,属于债务、侵权、相邻纠纷、抚(扶)养、抚育、赡养案件受理较少。
  (附:蔡官人民法庭1992年3月~2002年12月受理审结蔡官镇辖区民事案件一览表)。
  债务案件审判。1992年,债务案件逐年增多且上升幅度大,是民事案件中占比重最大的案件。一是借贷经商或农民发展种养殖业,因亏损而产生债务;二是拖欠货款;三是在生产资料买卖中形成的债务;四是民间因生活困难借贷而无力偿还的债务。
  1990年后,婚姻案件有所上升,来自社会多方面因素影响婚姻家庭,导致婚姻案件增多。婚姻案件仍然是民事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在蔡官人民法庭办理案件中,经耐心多次做工作调和的39件78人。
  抚(扶)养、抚育、赡养案件审判。抚养案件主要来自离婚案件所造成,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子女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蔡官人民法庭对“三养”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庭审判员作了大量的有关法律知识宣传、讲解,同时提倡养老育幼的社会主义道德,倡导当事人要自觉履行义务。
  合同案件审判。一是生产资料买卖合同纠纷;二是承包租赁关系合同纠纷;三是委托合同纠纷。
  侵权案件。一是人身、财产、财物的侵犯;二是财产、财物继承权的侵占。
  执行工作
  1983年,安顺县人民法院开始确定执行人员,履行一般的执行任务。1985年,安顺县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
  1998年以前,蔡官人民法庭没有负责具体的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1999年始,蔡官人民法庭对蔡官镇辖区内审结的案件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当年执行案件25件,其中执结16件,中止9件。2000年执行案件11件,其中执结8件,中止3件。2001年执行案件23件,其中执结17件,中止6件。2002年执行案件11件,全部执结。执行的案件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执行的占62%;经多次耐心说服教育后执行的占3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占3%。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阅读

相关地名

蔡官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