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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民国时期兵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074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兵役]
分类号:
E125
页数:
2
摘要: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贵州处于军阀统治,军阀混战,战乱连年,各军阀拥兵自重,其兵源主要来自招募,实行募兵制。
关键词:
军事
兵役
民国时期
内容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贵州处于军阀统治,军阀混战,战乱连年,各军阀拥兵自重,其兵源主要来自招募,实行募兵制。
民国22年(1933),民国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外,其余服民兵役,此制度从民国25年(1936)起执行。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乙种国民兵役三种,男性年满18岁服初期国民兵役。役期两年,在所在地参加军事训练。初期国民兵役期满后,除适合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之外的,服甲种国民兵役,每年进行2~3个月的军事训练,初期国民兵役服满后,凡未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甲种兵役的,服乙种国民兵役,进行适当的军事训练,国民兵在战时或非常事变时要接受召集,担任补充作战、防空、勤务,维护地方秩序,必要时参战。
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服役年龄20~45岁,平时征集20~45岁的男性入营服现役,役期为两年,期满转为正役,服正役6年后转为续役,年满45岁转为甲种国民兵役,服正役和续役的常备兵均不在军营中,但平时必须按规定参加点阅和军事训练,这种训练必须入营集中进行。战时随时应征入营。
民国32年(1943),国民政府颁布第二部《兵役法)。民国35年(1946)又颁布第三部《兵役法》,规定男性皆有服兵役义务,兵役分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补充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为适合常备兵役的超额男性,每年征集部分进入营中,由常备师或管理区进行4~6个月的军事训练,期满退役转预备役至45岁退役。
抗日战争后,国民政府征兵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乡级在民国36年(1947)建立有兵役协会,协助县、乡行政机关征集兵员。按户进行壮丁登记,强行抽抓,有权势人家可免缓兵役,小康人家买丁顶替,贫穷人家则被强行抽抓,或为生活所迫,以身卖兵。民国后期,在境内共抓丁1123人。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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