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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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037
颗粒名称: 村镇建设管理
分类号: F323.211
页数: 2
摘要: 1984年11月11日,安顺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安顺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关键词: 村镇 建设 管理

内容

1984年11月11日,安顺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安顺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归乡(镇)、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按规定用途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毁田土打坯烧砖瓦等。村镇公共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村民建房等用地,严格控制,统一规划,节约用地。村镇规划以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村民用地(包括原有住宅用地面积),在良田好地地带的住户:每户4人以下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每户5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山地住户:每户4人以下的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每户5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非农业户用地:良田好土地带每户60平方米,山地每户80平方米。
  根据政策规定,现使用的宅基地,不论大或小于以上限额,原则上不再增减。因子女结婚确实需要建房和分居的,经本人写出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可于现有的宅基地、空地或规划区内解决。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坡地建房的,可在规划的宅基地面积基础上增加15~30平方米,让出的好田好土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控制,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经营性质、规模、产品、产量等实际需要,作出具体用地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按土地批准权限和土地补偿等规定办理。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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