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以前,境内土地属私人占有制,封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部分农民占有少量土地,有的农民甚至没有土地,是靠租佃地主的土地耕种。民国期间,土地仍属于私有。境内是一个半封建式的以农业为主的落后区域,地主阶级凭借占有的大量土地,对少地、无地的农民以地租等形式进行残酷的剥削。广大农民终年辛劳,不得温饱,生活极端贫困。农民因缺乏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起码的生产资金,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而且连简单生产也难以维持。
民国及以前的土地情况
清朝咸丰、同治年间,连年战乱,境内各村寨未开垦的土地很多,民国期间,随着人口逐渐增长,农副产品等物资的价格昂贵,境内的荒山及靠近水源的地块,均被开垦为耕地,但兴业乡、里仁镇周围一带人户比较少,没有被开垦的地块仍较多。
第八区(今蔡官镇辖地为第八区的一部分)各乡镇田土概况:
揖让乡:田亩数占总面积十分之九,用种量10石;土亩数占十分之一,用种量4斗。
五权镇:田亩数占总面积十分之九,用种量10石;土亩数占十分之一,用种量4斗。
兴农乡:田亩数占总面积十分之七,用种量10石;土亩数占十分之三,用种量5斗。
兴业乡:田亩数占总面积十分之四,用种量10石;土亩数占十分之六,用种量6斗。
友助乡:田亩数占总面积十分之五,用种量10石;土亩数占十分之五,用种量6斗。
里仁镇:田亩数占总面积十分之五,用种量12石;土亩数占十分之五,用种量6斗。
社会阶层划分情况:
(1)半耕农:是指半耕半读,或从事农业兼经商亦或小手工业的人。
揖让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三;五权镇: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二;兴农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兴业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友助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里仁镇: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二。
(2)自耕农:是指自有田地且自己耕种的人。
揖让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四;五权镇:占总人口的十分之四;兴农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六;兴业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四;友助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五;里仁镇: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三。
(3)佃农:是指没有田地而租佃他人的田地耕种的人。
揖让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三;五权镇:占总人口的十分之四;兴农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三;兴业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五;友助乡:占总人口的十分之四;里仁镇: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五。
(4)雇农:是指被他人雇佣以从事农业耕作的人。
揖让乡: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五权镇: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兴农乡: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兴业乡: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友助乡: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里仁镇: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顺县第五区按照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开展土地改革,从1951年6月25日开始试点,于7月15日全面开展至10月10日结束时,统计各阶层土地改革前后占有土地的情况:
(1)地主:232户,1103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284,658.5斤、土70,962.5斤),出租(田3,381,430.5斤,土233,140.25斤),产量合计3,970,191.75斤,每人平均3,599斤。佃耕(田3,640斤、土340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1,252,692斤、土67,266.5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1,567,440斤,土50,050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370,646.5斤、土59,529.75斤),产量合计430,412.5斤,每人平均390斤。
(2)半地主式富农:41户,227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136,080斤、土22,890斤),出租(田193,679.5斤、土20,370斤)。产量合计373,019.5斤,每人平均1,443.25斤。佃耕:田5,645.5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9,509.5斤、土2,275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64,925斤、土630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143,405.5斤、土19,418斤),产量合计162,823.5斤,每人平均717.25斤。
(3)富农:91户,475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280,920.5斤,土38,927斤),出租(田248,395斤,土19,551斤),产量合计587,793.5斤,每人平均1,237.5斤;佃耕(田14,035斤、土1,617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81,049.5斤、土10,311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101,955斤、土7,595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296,502.5斤,土40,967.5斤),产量合计337,470斤。每人平均710.5斤。
(4)小土地出租者:183户,404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53,322.5斤、土30,835斤),出租(田405,405斤、土17,948斤),产量合计587,793.5斤。每人均1,455斤;佃耕:土2,002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161,675.5斤、土73,986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137,585斤、土4,389斤);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405,531斤、土47,838斤),产量合计416,615.5斤,每人平均1,031.25斤。
(5)富裕中农:113户,581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325, 601.5斤,土39,350.5斤),出租(田79,905斤,土8,256斤),产量合计453, 114斤,每人平均780斤;佃耕(田8,155斤,土1,767斤)。
土地交叉情况:
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18,777斤、土1,418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405,531斤、土47,838斤),产量合计453, 369斤,每人平均780.5斤。
(6)中农:843户,3718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1,972,568斤、土176,166斤),出租(田83,755斤、土11,006斤),产量合计2,243,311斤,每人平均603.25斤;佃耕(田3,607,660斤、土33,267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44,534斤、土8,879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33,460斤、土1,218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2,056,229斤、土187,082斤),产量合计2, 243,311斤,每人平均603.25斤。
(7)佃中:777户,3717人。土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406,924斤、土61,757斤),出租(田6,178斤、土1,323斤),产量合计476,182斤,每人平均128斤;佃耕(田2,056,186斤、土121,747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18,620斤、土4,686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4, 410斤、土9,835斤)。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1,445,699斤、土145, 716斤),产量合计1,591,415斤,每人平均428斤。
(8)贫农:1006户,4256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522,102斤、土104,986斤),出租(田18,473斤,土3,748斤),产量合计649,310斤,每人平均153斤;佃耕(田719,148斤、土66,959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1,128斤、土1,981);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4,095斤、土1,708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1,590,499斤、土207,009斤),产量合计1, 797,508斤,每人平均422斤。
(9)佃贫:832户,3476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126,283斤、土33,646斤),出租(田1,575斤,土35斤),产量合计161,539斤,每人平均46.5斤;佃耕:田420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1,680斤、土350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4,095斤、土420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1,292,249斤、土159,974斤),产量合计1, 452,223斤,每人平均418斤。
(10)雇农:37户,1027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6,044斤、土5,016斤,出租(田420斤、土87斤),产量合计11,568斤,每人平均11.27斤;佃耕(田34,566斤、土15,603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土78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175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1,422,303斤、土37,804斤),产量合计460,107斤,每人平均448斤。
(11)小手工业者:50户,183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567斤、土9,643斤),出租:田3,552斤,产量合计13,762斤,每人平均75斤;佃耕(田4,725斤,土3,160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土315;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1,925斤。
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田28,567斤、土1,211斤),产量合计29,778斤,每人平均163斤。
(12)小商贩:77户,343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5,645斤、土14,350斤),出租:田18,165斤,产量合计38,161斤,每人平均111斤;佃耕(田8,260斤,土9,870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1,470斤、土315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9, 739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91,572斤、土15,172斤),产量合计106, 744斤,每人平均311.2斤。
(13)贫民:122户,317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1,312斤、土2,405斤),出租:土35斤,产量合计3,752斤,每人平均11.84斤;佃耕(田1,907斤,土9,919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土114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土35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110,710斤,土8,285斤),产量合计118, 994斤,每人平均375.4斤。
(14)自由职业者:3户,12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245斤、土7,000斤),产量合计7,245斤,每人平均604斤;佃耕(田455斤,土892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9,065斤、土350斤),产量合计9,415斤,每人平均785斤。
(15)手工业工人:5户,19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140斤、土18斤),产量合计158斤,每人平均8.3斤;佃耕(田210斤、土249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7,052斤、土301斤),产量合计7,353斤,每人平均387斤。
(16)宗教职业者:16户,46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自耕(田2,520斤、土1,515斤),出租(田129,210斤、土3,609斤),产量合计136,854斤,每人平均2,975斤;佃耕(田350斤,土28斤)。
土地交叉情况:
外乡户在本乡产量(田1,960斤、土423斤);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9, 800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16,838斤,土2,677斤),产量合计19,516斤,每人平均424斤。
(17)游民:3户,6人。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产量:出租(田1,610斤),每人平均268.3斤。
土地交叉情况:
本乡户在外乡产量:田840斤。
土地改革后占有土地产量(田3,325斤、土42斤),产量合计3,367斤,每人平均561斤。
占农村人口9.6%的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富农占有51.17%的土地;占农村人口90.4%的雇农、贫农和中农以及其他阶层的劳动人民,仅占有土地的48.83%。
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按照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占农村人口67.3%的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了合理的耕地,免除了每年400,298斤粮食的地租。并且分到了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农具、耕畜和房屋。
通过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蔡官农村的生产关系,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农业合作化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安顺县第五区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按照党的政策:“实行依靠贫农、下中农,巩固团结其他中农,由限制富农剥削逐步过渡到消灭富农经济”的阶级政策。使农业合作化得到了中农的支持,减少了富农的反抗。通过示范和国家帮助,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采取了逐步联合、逐步过渡、互相衔接的三个步骤,步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道路。
从1952年底建立第一个互助组至1954年10月14日,安顺县第五区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到6465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82.25%。
1955年,全区开展建社运动,按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要求,把发展、建立初级社的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
1956年10月,建立初级社113个。1956年举办全区农业合作化积极分子骨干培训班,试办高级社,10月建立高级社5个。1957年1月13日,全区召开转社(从初级社转入高级社)骨干培训会,7月建立高级社88个、初级社2个,入社户数8532户(高级社8477户,初级社55户),占总户数8760户的97. 4%。经过1956年冬至1957年7月的农业生产合作化,全区基本上改变了农业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由个人所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至此,第五区农业合作化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完成。
集体所有制时期
蔡官区1958至1980年的集体所有制时期,土地、耕畜、农具等属于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劳动力由生产队长统一安排,统一劳动,集中经营,统一分配。
1958年2月中旬,安顺县组织县、区、社干部300多人到金沙县参观学习,蔡官区有15人参加,2月下旬,蔡官区农村掀起以兴修水利和积肥为中心的农业生产高潮,一场群众性的大生产运动在全区铺开。为集中劳动力在较大规模内统一使用,7月下旬,蔡官区各乡社普遍推行开办农忙食堂,早上五点半出工,深夜1点收工,每天3餐由专人送到工地上。
1958年9月底,蔡官区以营为单位办集体食堂。自留地、猪、鸡、狗等牲畜,大型农具、林木果树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全部收归集体所有。紧接着蔡官区动员全部劳动力伐木烧炭,上荒坡挖铁矿石,一时全民大炼钢铁成风,使全区大部分林木被毁。1958年6月底至1959年初,蔡官区抽调1500余人赴鸡场、杨武、梅旗等地大炼钢铁,抽走劳动力总数的10%。农业生产、水利建设受影响。
1958年10月初,蔡官屯区各公社组织“大兵团”战三秋,在各大队试验种植小麦“卫星田”,面积在0.2亩至1.5亩之间,产量指标亩产5~10万斤,深耕3尺,亩用肥料10万斤,深耕把肥土层深埋地下,底土被翻出,违反科学规律,没有一个地方“卫星田”成功。
在开展人民公社整顿中,蔡官屯公社箐脚管理区在1959年3月28日前,结合实际情况,为改良土壤结构,提高粮食产量,于是67个生产队新开28个小煤窑,为烧石灰备足了100多万斤燃料,建120个石灰窑,分布在每片田间和地头,烧石灰改良2500多亩水田。
由于“反右倾”再一次导致虚报浮夸,高指标、高征购,收购了农民的大部分粮食,1959年11月,安顺市大力推广一些食堂创造的“增产”经验,号召1斤大米做饭5~10斤,提高“出饭率”,并组织在蔡官屯公社箐脚管理区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可各地食堂从未实事求是地用1斤米做出5~10斤饭。1960年初,刚恢复的农村食堂又面临断炊停伙。为维持食堂的存在,公社、管理区干部一再压缩社员口粮标准,先压到10两(16两秤),而8两、6两、4两、2两,最后不得不停伙断炊。各地群众大规模地上荒山野岭挖蕨根、草根以及其他树皮做成粮食代用品充饥。1961年下半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农业六十条),各地公共食堂解散消失。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对农村经济体制实行了联产承包制的经营管理制度,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基本上由集体经营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之间保持着承包关系,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由集体统一管理,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
(2)联产承包制的完善
联产承包制的基本特征:一是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二是联系产量计算报酬。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在农业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除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外,承包户拥有耕畜、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包户有自主权,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产品分配方面,承包户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有权支配其产品和收入;在交换方面,承包户可以以商品所有者的身份进入市场,按等价交换的原则,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交往等。可见联产承包制已经超出生产责任制的内涵,形成一种新的农业经营方式。
为了进一步发挥联产承包制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不断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安顺县蔡官区6个公社(蔡官公社、塘官公社、小〓街公社、平地场公社、白坟公社、跳蹬场公社)在1980年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联产承包制。首先,坚持统分结合原则,处理好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的关系。在完善联产承包制中充分发挥社、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统一经营方面的作用,做好土地承包管理、经济关系协调和资产积累等工作。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技术、良种、机耕、排灌、植保、电力等方面的服务,以保证两个经营层次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和整个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其次,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是联结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的纽带,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包土地的集体和承包土地的农户,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出现的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了认真的解决和及时处理。
联产承包制及承包合同的续签
1996年,蔡官镇按照中央和贵州省委、安顺市委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中,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让农民吃“定心丸”,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续签,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即2046年;林地和荒山承包期限为30年,即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