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制和封建地主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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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蔡官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797
颗粒名称: 屯田制和封建地主所有制
分类号: D691
页数: 2
摘要: 清朝及清朝前的屯田制和封建地主所有制主要有:1.军屯和民屯;2.土地私有化。
关键词: 土地 屯田制 封建地主

内容

1.军屯和民屯
  明朝进军贵州后,建省划区,设官定制,留驻军队,推行屯田。明代驻军,推行“三分戌守,七分屯种,有事则战,无事屯田,以兵养兵”的政策。军队所驻扎的地方,设置卫、所、屯、堡,垦殖荒地,屯兵耕作。今蔡官有董官屯、塘官屯、马官屯、王家屯、张官屯等5个屯军之地。屯军逐步形成专事耕作的军户后,按职授田,但官长有土而不耕作,士兵长期耕作而成为农民。清朝初年,继续推行屯田制度,划荒地、余田和没收反抗者的土地给屯军耕作,规定纳粮任务。时5个屯军之地有屯田千余亩,按军户给田,每户上等田6亩,中等田8亩,下等田10亩,每年纳粮完赋。按亩计征,上等田纳粮1斗,中等田纳粮8升,下等田纳粮6升。
  自明洪武年间开始,除调集大量军人平定南方(俗称调北征南)而外,又从内地将破产的流民和平民,大批地强迫移往贵州等地(俗称调北填南)。迁入之平民,亦划区定点授土垦殖,世代耕作,纳粮完赋。称之为民屯。民屯田与其他私田称“科田”,可以买卖。
  2.土地私有化
  清朝前期及以前的屯田,是朝廷授予军户和民户。康熙年间撤卫置县以后,军屯制度逐渐解体。朝廷将屯田改为私田,准许屯户买卖。官、绅、商借此大量收购土地,成为地主,大多数丧失土地的屯户逐渐沦为佃户。康熙二十六年(1687),朝廷通令编审户口,府、县没收“绝户”田产,收缴荒地,占民田以设“官庄”,令农民耕种,官收七成以上。今蔡官有贝家庄,段家庄、王家庄、梅家庄、潘家庄、樊家庄、侯家庄、张家庄等“官庄”。此期间,为扩大耕地,清朝廷下诏招民垦荒,所开垦的土地,发给印照,永为己业,乾隆年间,规定山头、地角、土丘及土浅力薄之地,由农民耕种,永免升科,新垦水田,六年后始完课赋,于是耕地渐渐增多,耕作方法亦不断改进,促进了人口和商贸兴盛。这一期间,出现了以姓氏命名的山头和地块。如赵家坡、郭家冲、张家大地、胡家大田等,有些地名仍沿用至今。同时在农村兴起了部分集贸市场如鼠场(今鼠场村)、鸡场(今鸡场大寨村)、牛场(今小〓街村小牛场自然村)、长山狗场(今长山村上院对面)。
  为适应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清廷明令改革税赋制度,每年向佃户征收秋粮和地丁两项,秋粮征收“正米”和“耗米”,地丁以银计,有“条编银”(将力役计入田亩征收)、“马馆银”(地方驿站徭役费)之分。时,今蔡官有驿马站(今称驿马寨),养马场(今梅家庄附近)一处。手工业、家庭作坊等逐渐呈繁荣昌盛之势。民间纺织得到较快发展,有“民间纺织,甲于黔省”之称的“顺布”名操一时。嘉庆、道光年间,安顺发展为黔省棉纺织中心和贸易中心,蔡官境内的家庭纺织发展较快,在今鼠场,村前有一条水沟称“刷布沟”;仲家坝与毛交坡辖地上办有铁厂等。

知识出处

蔡官镇志

《蔡官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蔡官修志,亘古未有,此次修志始开历史之先河,顺应历史发展之潮流,该志的完成,为蔡官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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