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商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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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492
颗粒名称: 五、工商税
分类号: F812.7
页数: 4
摘要: 工商税主要介绍:税务机构人员和工商税收两大方面情况。
关键词: 税务 集贸市场 农民

内容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无税务机构,宋旗镇辖区无集贸市场,农民应交纳的税款如牙税、屠宰税都在交易地市场交纳;房捐、户捐统一到城区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交易员除代征税收外,参与管理集市及农村税收。1953年,撤销交易所,部分人员转入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称工商行政管理所),部分转为税务所税干。1958年,各乡配备财税员(税务所委托临时代征员),破木乡有王在林,张坪乡有景开忠,高寨乡有罗华安,1962年,除罗华安转为税干外,其他人员已被解聘。到1992年“建、并、撤”时,原高寨乡税收工作由华严区税务所负责,先后有住高寨税收干部罗华安、胡传正、徐建东、张厚明,破木乡属幺铺税务所负责,住破木税干有何曼平。
  1991年,安顺市开始对宋旗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工商税收需单独核算,幺铺税务所分设宋旗片区征收点,分出彭建云、周德金、唐文华3人到宋旗片区,由彭建云负责片区工作。1992年宋旗片区征收点租双阳厂房子作办公室,税干有刘仁达、潘胜奎、周德金、宋仁超,刘仁达为幺铺所指导员负责宋旗点工作。高寨片区税收工作仍由华严税务所负责。
  1993年2月,税务机构调整,税务征收点由幺铺税务所分出,并入新建开发区税务分局,由孙学武任局长,宁型芬任副局长,刘仁达任科长负责宋旗征收点的工作,税干除上年的4人外另增加苏宜琼。
  1994年,按照上级国、地税分设,要求地税按行政机构设置的精神,于8月20日正式成立宋旗镇地方税务所。当时税干刘仁达任所长,有刘仁达、潘胜奎共2人,1996年增加潘宜勇、程芳,全所有税干4人,1997年程芳调出增加张锦东,向继红共5人,1998年向继红调出,张彩霞调入。
  1999年,张彩霞、张锦东调出,增加严章奇、王念慧。是年4月税务机构合并,宋旗税务所合并开发区地税分局,刘仁达调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潘胜奎调局工作。宋旗税务所改为征收点,由严章奇负责工作,税干有潘宜勇、王念慧共3人。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税捐: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宋旗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起清代,交易者其业直接讨价还价常有不便,因置居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既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必须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之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源起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经社会调查考证,民国3年(1914),买契税率为4.32%,14年(1925),(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麒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28年(1939),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契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1年,减征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撤,乃由县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3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宰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30年(1941),贵州省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范围是猪、羊、牛,税率为5%。从价计征。(3)户捐:户捐于民国30年(1941)开征,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民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30石为丙级, 30石以上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甲级以上者为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合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之数。(5)其他捐费:据《新生活季刊,贵州社会拾零,税捐》载:贵州税捐之重为他省之首,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人民所出,数必倍蓰,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兹将税捐项目列后通关捐(印泽烟税),禁烟罚金,烟灯捐,吸烟罚金,赌博税,省斗斛捐(卖1斗收1碗),地方斗息捐(有附加),菜摊捐,落地捐,百货厘金,屠宰捐,区乡公所公务附加,草鞋捐,国防捐,修马路捐,房捐,酒席捐等6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期的税收:(一)新税制的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12条,规定中央收地方的税收共为14种,涉及宋旗镇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西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解放初期高寨张坪两地以织土布盛行)等10余项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次调整演变。1953年7月后,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起征点为1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1市斗,花生20公斤,细粮2市斗,租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10%,从价计征。1953年,猪的屠宰税率改为13%。1957年,屠宰税税率修订为8%。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宰杀生猪,改按生猪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平时和春节,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8月起,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为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共分10大类42项,当时宋旗镇的大小砖瓦窑23个,征税按货物税的第六类建筑器材乙类,税率按5%征。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和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社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加工副食品或搞小手工业,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沙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帚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一概列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严加限制,取缔,严厉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有砖厂和马车运输为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的集市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宰杀肥猪交纳屠宰税。这段时期农村工商税收收入极低。
  1991年,财政全部包干到乡镇后工商税收入为26.75万元。
  宋旗镇工商税递增幅度由1992年的52.78万元增加到1999年的154.39万元,增长了2.93倍(见表1991~1999年财政收入分类统计表),1995年,新建宋旗镇地方税务所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地方税务和国家税务机构分设建置、核算。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屠宰税共12种税目。税务所委托代征单位3个,双阳厂基建科、双阳凌云开发公司、镇财政所,自建所以来,税收年平均增长84.67%。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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