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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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490
颗粒名称: 三、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
摘要: 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减税与免税等内容。
关键词: 耕地 占用税 范围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安顺县、市开征耕地占用税,1987~1990年宋旗镇,高寨乡耕地占用税由上级财政部门征收,宋旗镇于1991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征收范围:占用时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土(含自留地、饲料地),菜地(含塑料大棚、温室用地等),园地《含苗圃、花圃、菜园、果园、桑园、药材地以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等),鱼塘(含鱼池、水库)和其他农用土地(含人工草场、养殖水面和营造林地等),均列为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根据《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规定》,本着“人均耕地少,平均税额应从高,人均耕地多,平均税额应从低”的原则,对占用平方米耕地的税额、原安顺县和安顺市分别制定三个等级,宋旗镇的大营、宋旗、张坪为一类地区,其余均为二类地区。为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全镇实行平方米税额为4.2元。
  征收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与免税:农民按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经批准用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园、医院用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滞纳金,对偷漏耕地占用税、除补交应征税款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50%的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回5%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1年征收耕地占用税35027元,1992年征收72973元,1994年征收281元,1995年征收1984元,1996年征收1426元,1997年征收3927元,1998年征收462元,到1999年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16080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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