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特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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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489
颗粒名称: 二、农业特产税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摘要: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
关键词: 特产税 农村 农作物

内容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1983)179号文件《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
  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国营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联合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2.征收品种:(1)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栗、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淡水养殖主要是池塘、湖泊和水库养鱼,水生植物主要是席草、荸荠等产品收入:(4)各县(市)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以作如下修改、补充。
  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中幼林转让收入。
  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坡、白腊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点的规定。
  3.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他淡水养殖为10%;(2)淡水种植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9%,其他竹木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为7%。
  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
  农林特产税收入归本级财政收入。
  1988年,高寨乡完成农林特产税360元,烤烟税8100元(1994年后属特产税);1989年完成特产税400元,烤烟税17210元;1990年完成特产税36元,烤烟税7200元;1991年完成1402元;1992年完成特产税4456元;1993年完成特产税3000元。
  1994年1月,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一)烟叶收入。(二)园艺收入,(三)水产收入,(四)林木收入,(五)牲畜收入,(六)食用菌收入,(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调整后的征税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一)园艺产品中毛茶、果蔗、药材、花卉、食用香料为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二)水产品为8%。(三)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四)食用菌为8%。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为31%。(二)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三)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四)水产品为5%。(五)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六)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特税附加仍按8%计征。
  1994年,征收农业特产13481元,1995年征收6090元,1996年征收7037元,1997年征收59684元、其中烤烟税49638元,1998年征收59145元、其中烤烟税47805元,1999年征收20113元、其中烤烟税9118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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