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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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488
颗粒名称: 一、农业税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4
摘要: 根据贵州省《农业条例》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1950年-1999年,农业税情况。
关键词: 纳税 征收 税制

内容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条例》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对26个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征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当时高寨乡有农业初级社14个849户3360人;个体农户23户98人,核定应征农业税公粮168505公斤,灾欠减免8931公斤,实征159574公斤,其中:农业税附加20220公斤。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产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社的税源也趋于合理。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是年,高寨乡公粮任务为183064公斤,其中:附加23557公斤,灾欠减免7390公斤。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按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1959年,破木、龙旗两乡依16.2%的税率核定公粮任务数为301433公斤,依法减免101232公斤,其中:灾欠减免85053公斤,地区照顾减免16179公斤,实征公粮正税200201公斤,附加30029公斤,共计应征公粮230230公斤。1961年,龙旗公社完成133685公斤,占任务的98.5%,破木公社完成155113公斤,占任务的77.2%。1962年,龙旗公社完成130000公斤,占任务的95.8%,破木公社完成20586公斤,占任务的10.2%。
  高寨、张坪两管理区按常产核定计税任务为299290公斤,依法减免145815公斤,其中灾欠119346公斤,地区照顾减免26469公斤,实征正税公粮153475公斤,共计应征176121公斤。(任务及完成情况见表1、表2)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为1963年的3%,1964年8%。高寨公社落实任务为136557公斤,税率12%,破木公社109909公斤,税率10%(详见表三)。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落实“一定三年”的任务数为270802公斤,其中高寨公社142580公斤,宋旗公社127952公斤(各大队任务见表四)。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的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8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5年,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对部分畸轻畸重的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全镇当时19个大队调整14个,调整率为74%,未调整的村有宋旗公社新屯村,高寨公社下坪、猫洞、石板、白果。调整内容有偏低调增9062公斤,偏高调减1890斤,基建占地调减10578公斤,调整后的任务为267396公斤,其中高寨公社143678公斤,宋旗公社123718公斤。调整后的税率高寨公社6.9%,宋旗公社6.6%(调整落实情况见表五)。
  
  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合理,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产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调增后的负担额为284587公斤。比1972年增加17197公斤,其中宋旗公社增加710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30824公斤,高寨公社调增1008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30824公斤,高寨公社调增1008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53763公斤(详见表六)。
  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税负,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按照规定,高寨乡的农业税任务免征猫猫洞大队的11765公斤,其他各大队未动,因当时属基建占地免征,1983年,按政策规定恢复时一直没有征收,直到1999年未得到落实,每年都用农税减免款抵交任务。
  宋旗公社1979年8月24日召开党政会议,根据国务院(1978)250号文件精神,结合公社具体情况,经公社党委研究,上级所给的减免数15553公斤,实际安排为减免5个大队9103公斤,其中宋旗一队1000公斤、二队1250公斤、平寨五队3285公斤、甘苑三队1521公斤、对门三队1522公斤:灾情免征6个队3800公斤,其中:大寨一队750公斤、二队1000公斤、三队750公斤、四队500公斤、吕旗一队250公斤、二队400公斤、三队150公斤、平寨二队500公斤。10月,上级又追加农业税减免25000公斤,经公社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除宋旗大队外,其他9个大队都不同程度进行调减,是年两次共调减40553公斤,调减后应征90271公斤(各大队任务落实数详见表七)。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局部进行调整。1980年,宋旗公社在1979年的基数上除基建占地减免2650公斤仍保持外,其余的减免数已恢复1978年的任务数,1980年负担农业税为128174公斤。1981年,农业受灾,根据“依法减免”的政策,对重灾户实行临时减免。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口粮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恢复“五五”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五五”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四项减免”中,高寨乡为21082公斤,其中贫困户减免9317公斤,基建占地减免11765公斤,减免后当年农业税任务为116220公斤。
  公粮作价,1985年由原来的每50公斤11.55元调为16.1元,调增的收入上缴安顺县财政(见表八)。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经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任务。
  公粮计算价格,1988年每50公斤稻谷由原来的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1994年,安顺县市合并,“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原宋旗镇农业税任务160030公斤,高寨乡农业税任务137301公斤,共计农业税任务297331公斤。
  1995~1999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任务为263828公斤,实际划出破木、对门,甘苑3个村到开发区后,落实265402公斤(见表9)
  1992年,农业税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为26.1元,农业税折款155027元,当年实际完成139031元,占任务的89.7%,用当年减免税款15000元冲抵完成任务。
  199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每50公斤16.1元调为34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202185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189776元,占任务的93.9%,用当年农业税减免款2.5万元冲抵完成。
  1994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每50公斤34元调为5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297331元,当年实收税281038元、农业减免款3万元,所欠数由减免款抵交。
  1995年根据文件精神,划出甘苑、破木、对门三个村到开发区,农业税任务统一按公斤计算为263828公斤,是年实收农业税239403元,占全年任务的90.1%,用是年减免款1.5万元中抵后,还用其他资金垫交完成任务。
  1996~1998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1994年每50公斤50元调为72元,调价格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79912元。1996年实际完成农业税349483元,占全年任务的92%,当年农业税减免1.6万元抵交后,还调其他款提交。1997年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53707元,占全年任务的93.19%,是年农业税减免3.5万元。1998年,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25316元,占年任务的85.6%,是年农业税减免款3.5万元。
  1999年,由于粮食价稳中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降为61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21870元,实际完成278214元,占全年任务的86.4%,所欠的部分由当年农业税减免款抵交。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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