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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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4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0
摘要: 宋旗镇税务情况。
关键词: 农业税 政策 税率

内容

一、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条例》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对26个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征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当时高寨乡有农业初级社14个849户3360人;个体农户23户98人,核定应征农业税公粮168505公斤,灾欠减免8931公斤,实征159574公斤,其中:农业税附加20220公斤。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产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社的税源也趋于合理。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是年,高寨乡公粮任务为183064公斤,其中:附加23557公斤,灾欠减免7390公斤。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按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1959年,破木、龙旗两乡依16.2%的税率核定公粮任务数为301433公斤,依法减免101232公斤,其中:灾欠减免85053公斤,地区照顾减免16179公斤,实征公粮正税200201公斤,附加30029公斤,共计应征公粮230230公斤。1961年,龙旗公社完成133685公斤,占任务的98.5%,破木公社完成155113公斤,占任务的77.2%。1962年,龙旗公社完成130000公斤,占任务的95.8%,破木公社完成20586公斤,占任务的10.2%。
  高寨、张坪两管理区按常产核定计税任务为299290公斤,依法减免145815公斤,其中灾欠119346公斤,地区照顾减免26469公斤,实征正税公粮153475公斤,共计应征176121公斤。(任务及完成情况见表1、表2)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为1963年的3%,1964年8%。高寨公社落实任务为136557公斤,税率12%,破木公社109909公斤,税率10%(详见表三)。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落实“一定三年”的任务数为270802公斤,其中高寨公社142580公斤,宋旗公社127952公斤(各大队任务见表四)。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的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8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5年,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对部分畸轻畸重的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全镇当时19个大队调整14个,调整率为74%,未调整的村有宋旗公社新屯村,高寨公社下坪、猫洞、石板、白果。调整内容有偏低调增9062公斤,偏高调减1890斤,基建占地调减10578公斤,调整后的任务为267396公斤,其中高寨公社143678公斤,宋旗公社123718公斤。调整后的税率高寨公社6.9%,宋旗公社6.6%(调整落实情况见表五)。
  
  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合理,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产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调增后的负担额为284587公斤。比1972年增加17197公斤,其中宋旗公社增加710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30824公斤,高寨公社调增1008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30824公斤,高寨公社调增1008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53763公斤(详见表六)。
  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税负,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按照规定,高寨乡的农业税任务免征猫猫洞大队的11765公斤,其他各大队未动,因当时属基建占地免征,1983年,按政策规定恢复时一直没有征收,直到1999年未得到落实,每年都用农税减免款抵交任务。
  宋旗公社1979年8月24日召开党政会议,根据国务院(1978)250号文件精神,结合公社具体情况,经公社党委研究,上级所给的减免数15553公斤,实际安排为减免5个大队9103公斤,其中宋旗一队1000公斤、二队1250公斤、平寨五队3285公斤、甘苑三队1521公斤、对门三队1522公斤:灾情免征6个队3800公斤,其中:大寨一队750公斤、二队1000公斤、三队750公斤、四队500公斤、吕旗一队250公斤、二队400公斤、三队150公斤、平寨二队500公斤。10月,上级又追加农业税减免25000公斤,经公社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除宋旗大队外,其他9个大队都不同程度进行调减,是年两次共调减40553公斤,调减后应征90271公斤(各大队任务落实数详见表七)。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局部进行调整。1980年,宋旗公社在1979年的基数上除基建占地减免2650公斤仍保持外,其余的减免数已恢复1978年的任务数,1980年负担农业税为128174公斤。1981年,农业受灾,根据“依法减免”的政策,对重灾户实行临时减免。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口粮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恢复“五五”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五五”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四项减免”中,高寨乡为21082公斤,其中贫困户减免9317公斤,基建占地减免11765公斤,减免后当年农业税任务为116220公斤。
  公粮作价,1985年由原来的每50公斤11.55元调为16.1元,调增的收入上缴安顺县财政(见表八)。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经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任务。
  公粮计算价格,1988年每50公斤稻谷由原来的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1994年,安顺县市合并,“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原宋旗镇农业税任务160030公斤,高寨乡农业税任务137301公斤,共计农业税任务297331公斤。
  1995~1999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任务为263828公斤,实际划出破木、对门,甘苑3个村到开发区后,落实265402公斤(见表9)
  1992年,农业税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为26.1元,农业税折款155027元,当年实际完成139031元,占任务的89.7%,用当年减免税款15000元冲抵完成任务。
  199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每50公斤16.1元调为34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202185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189776元,占任务的93.9%,用当年农业税减免款2.5万元冲抵完成。
  1994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每50公斤34元调为5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297331元,当年实收税281038元、农业减免款3万元,所欠数由减免款抵交。
  1995年根据文件精神,划出甘苑、破木、对门三个村到开发区,农业税任务统一按公斤计算为263828公斤,是年实收农业税239403元,占全年任务的90.1%,用是年减免款1.5万元中抵后,还用其他资金垫交完成任务。
  1996~1998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1994年每50公斤50元调为72元,调价格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79912元。1996年实际完成农业税349483元,占全年任务的92%,当年农业税减免1.6万元抵交后,还调其他款提交。1997年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53707元,占全年任务的93.19%,是年农业税减免3.5万元。1998年,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25316元,占年任务的85.6%,是年农业税减免款3.5万元。
  1999年,由于粮食价稳中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降为61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21870元,实际完成278214元,占全年任务的86.4%,所欠的部分由当年农业税减免款抵交。
  二、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1983)179号文件《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
  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国营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联合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2.征收品种:(1)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栗、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淡水养殖主要是池塘、湖泊和水库养鱼,水生植物主要是席草、荸荠等产品收入:(4)各县(市)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以作如下修改、补充。
  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中幼林转让收入。
  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坡、白腊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点的规定。
  3.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他淡水养殖为10%;(2)淡水种植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9%,其他竹木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为7%。
  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
  农林特产税收入归本级财政收入。
  1988年,高寨乡完成农林特产税360元,烤烟税8100元(1994年后属特产税);1989年完成特产税400元,烤烟税17210元;1990年完成特产税36元,烤烟税7200元;1991年完成1402元;1992年完成特产税4456元;1993年完成特产税3000元。
  1994年1月,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一)烟叶收入。(二)园艺收入,(三)水产收入,(四)林木收入,(五)牲畜收入,(六)食用菌收入,(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调整后的征税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一)园艺产品中毛茶、果蔗、药材、花卉、食用香料为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二)水产品为8%。(三)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四)食用菌为8%。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为31%。(二)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三)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四)水产品为5%。(五)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六)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特税附加仍按8%计征。
  1994年,征收农业特产13481元,1995年征收6090元,1996年征收7037元,1997年征收59684元、其中烤烟税49638元,1998年征收59145元、其中烤烟税47805元,1999年征收20113元、其中烤烟税9118元。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安顺县、市开征耕地占用税,1987~1990年宋旗镇,高寨乡耕地占用税由上级财政部门征收,宋旗镇于1991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征收范围:占用时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土(含自留地、饲料地),菜地(含塑料大棚、温室用地等),园地《含苗圃、花圃、菜园、果园、桑园、药材地以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等),鱼塘(含鱼池、水库)和其他农用土地(含人工草场、养殖水面和营造林地等),均列为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根据《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规定》,本着“人均耕地少,平均税额应从高,人均耕地多,平均税额应从低”的原则,对占用平方米耕地的税额、原安顺县和安顺市分别制定三个等级,宋旗镇的大营、宋旗、张坪为一类地区,其余均为二类地区。为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全镇实行平方米税额为4.2元。
  征收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与免税:农民按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经批准用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园、医院用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滞纳金,对偷漏耕地占用税、除补交应征税款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50%的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回5%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1年征收耕地占用税35027元,1992年征收72973元,1994年征收281元,1995年征收1984元,1996年征收1426元,1997年征收3927元,1998年征收462元,到1999年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16080元。
  四、契税
  契税收入属本级财政收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契税收入自1990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所征收,至1999年止共收契税1435元,其中1990年高寨乡征收2998元,1991年高寨乡征收4398元,宋旗镇征收978元,1993年新宋旗镇征收3021元,1994年征收1494元,1996年征收1000元,1999年后征收646元。
  五、工商税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无税务机构,宋旗镇辖区无集贸市场,农民应交纳的税款如牙税、屠宰税都在交易地市场交纳;房捐、户捐统一到城区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交易员除代征税收外,参与管理集市及农村税收。1953年,撤销交易所,部分人员转入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称工商行政管理所),部分转为税务所税干。1958年,各乡配备财税员(税务所委托临时代征员),破木乡有王在林,张坪乡有景开忠,高寨乡有罗华安,1962年,除罗华安转为税干外,其他人员已被解聘。到1992年“建、并、撤”时,原高寨乡税收工作由华严区税务所负责,先后有住高寨税收干部罗华安、胡传正、徐建东、张厚明,破木乡属幺铺税务所负责,住破木税干有何曼平。
  1991年,安顺市开始对宋旗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工商税收需单独核算,幺铺税务所分设宋旗片区征收点,分出彭建云、周德金、唐文华3人到宋旗片区,由彭建云负责片区工作。1992年宋旗片区征收点租双阳厂房子作办公室,税干有刘仁达、潘胜奎、周德金、宋仁超,刘仁达为幺铺所指导员负责宋旗点工作。高寨片区税收工作仍由华严税务所负责。
  1993年2月,税务机构调整,税务征收点由幺铺税务所分出,并入新建开发区税务分局,由孙学武任局长,宁型芬任副局长,刘仁达任科长负责宋旗征收点的工作,税干除上年的4人外另增加苏宜琼。
  1994年,按照上级国、地税分设,要求地税按行政机构设置的精神,于8月20日正式成立宋旗镇地方税务所。当时税干刘仁达任所长,有刘仁达、潘胜奎共2人,1996年增加潘宜勇、程芳,全所有税干4人,1997年程芳调出增加张锦东,向继红共5人,1998年向继红调出,张彩霞调入。
  1999年,张彩霞、张锦东调出,增加严章奇、王念慧。是年4月税务机构合并,宋旗税务所合并开发区地税分局,刘仁达调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潘胜奎调局工作。宋旗税务所改为征收点,由严章奇负责工作,税干有潘宜勇、王念慧共3人。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税捐: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宋旗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起清代,交易者其业直接讨价还价常有不便,因置居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既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必须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之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源起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经社会调查考证,民国3年(1914),买契税率为4.32%,14年(1925),(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麒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28年(1939),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契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1年,减征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撤,乃由县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3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宰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30年(1941),贵州省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范围是猪、羊、牛,税率为5%。从价计征。(3)户捐:户捐于民国30年(1941)开征,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民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30石为丙级, 30石以上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甲级以上者为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合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之数。(5)其他捐费:据《新生活季刊,贵州社会拾零,税捐》载:贵州税捐之重为他省之首,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人民所出,数必倍蓰,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兹将税捐项目列后通关捐(印泽烟税),禁烟罚金,烟灯捐,吸烟罚金,赌博税,省斗斛捐(卖1斗收1碗),地方斗息捐(有附加),菜摊捐,落地捐,百货厘金,屠宰捐,区乡公所公务附加,草鞋捐,国防捐,修马路捐,房捐,酒席捐等6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期的税收:(一)新税制的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12条,规定中央收地方的税收共为14种,涉及宋旗镇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西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解放初期高寨张坪两地以织土布盛行)等10余项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次调整演变。1953年7月后,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起征点为1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1市斗,花生20公斤,细粮2市斗,租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10%,从价计征。1953年,猪的屠宰税率改为13%。1957年,屠宰税税率修订为8%。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宰杀生猪,改按生猪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平时和春节,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8月起,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为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共分10大类42项,当时宋旗镇的大小砖瓦窑23个,征税按货物税的第六类建筑器材乙类,税率按5%征。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和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社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加工副食品或搞小手工业,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沙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帚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一概列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严加限制,取缔,严厉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有砖厂和马车运输为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的集市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宰杀肥猪交纳屠宰税。这段时期农村工商税收收入极低。
  1991年,财政全部包干到乡镇后工商税收入为26.75万元。
  宋旗镇工商税递增幅度由1992年的52.78万元增加到1999年的154.39万元,增长了2.93倍(见表1991~1999年财政收入分类统计表),1995年,新建宋旗镇地方税务所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地方税务和国家税务机构分设建置、核算。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屠宰税共12种税目。税务所委托代征单位3个,双阳厂基建科、双阳凌云开发公司、镇财政所,自建所以来,税收年平均增长84.67%。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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