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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财政 税务 金融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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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478
颗粒名称:
第十八章 财政 税务 金融
分类号:
F29
页数:
38
摘要:
宋旗镇财政,税务,金融等情况介绍。
关键词:
财政
机构
农业
内容
第十八章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节 财 政
一、财政机构
1950~1984年,财政机构设置于县或市,区级设财粮助理员或财务会计1人,负责各区所属的农业税决算和行政人员工资发放。
1984年上半年以前,安顺市的财政收支统一由市或原县核算,各乡镇未设置财政机构。1984年下半年,农业生产体制发生变化,农业税由1980年107个生产队为征收单位,土地承包到户后,农业税征收涉及到3800多农户,宋旗镇始建财政机构,有财政人员2人。高寨乡建财务所,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人。财政人员负责乡镇的农业四税征收决算,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工商各税。领发本级政府各单位的工资,管理本级政府的各项财务活动。
1988年,县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定收定支”的财政政策,建立高寨乡财政所,聘用财政人员3人。宋旗镇财政所人员增到4人,到建、并、撤以前,有基层财政机构2个,财政人员共7人。
1992年,新建宋旗镇财政所,有财政人员8人。由于财政体制下放,镇财政所已成为镇的财政实体,负责全镇的财政收支工作,编制每年的财政预算。
1995年,有财政人员10人。1999年,有财政人员12人。
二、财政体制
乡镇在建财政所之前,财政税收工作由县级统收统支,乡级财政收入由区级按县级体制分配收支任务完成,财政税收任务由各区税务所派人征收。区设粮财助理员,在本区内发生的财政收支活动向县级财政部门办理领报手续,不存在财政体制。1984年基层有财务所和专职财政会计,乡镇组织收入上交区,支出由区领来开支后,按支出凭证到区结报。1986年,区公所根据安顺县政府(1986)8号、9号、15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区财政收支管理试行办法,为区财政统一领导。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短收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两年”不变的原则。财政体制包干的范围:(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费,分为个人部分、公用部分。个人部分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不包括电话费)。(二)、差额预算单位的经费,包干范围仅限于工资,即卫生部门按工资的80%核定。包干办法:1.包干指标为“一定两年”、年初包定、中途不再增加,包干指标计算依据按上年底各单位在册人数工资核定,即个人部分按工资核定,公用部分,按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62元(包括炊事员工资在内)。2.节余奖,全额单位包干按人均90元发,由区统一管理,上半年发30元、下半年根据收支情况,结合岗位责任制再发60元。3.各乡、镇各部门增加的人员,其经费由各单位负责。包干经费核定后,年初由区财政一次分配,每月按核定的经费逐月划拨。
1988~1990年,华严区公所对各乡镇预算单位实行“收支挂钩,定额上缴或定额补贴,超收分成,欠收不补,超支自付,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包干体制。各乡镇超收分成比例为区级提取30%,乡镇留70%作为当年或下年度预算安排。高寨乡属定额补贴单位,经区核定收支,1988年区级补贴7670元,1989年补贴7919元,1990年补贴4027元。
1990年,安顺县、市合并,仍执行上年的财政体制。经重新核定收支范围,区级财政定额补助26188元,宋旗镇属安顺市财政体制最后下放的5个乡镇之一,按市级体制核算,市级定额补助14000元。工商税收入完成体制核定的216%,超收14万余元。
1992年新建宋旗镇后,市级核定“一定两年”的财政包干体制,核定宋旗镇财政收入541767元,财政支出643579元,体制定额补贴105000元。
1994年工资改革后,财政支出大幅度增长,工商税由上轮体制的39万元调整到146.7万元,其他各税也相应提高。年终市级实行财政过渡体制,年初市级确定宋旗镇财政收入目标任务146.7万元,年终决算财政收入151.83万元,支出196.27万元。
1995年,市级制定“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是年,工商税分为国税、地税,分出国税为中央财政收入,核定宋旗镇财政收入为38.86万元,支出103.53万元,体制定额补助64.66万元,超收二八分成,20%上解市财政。
1998年,财政收支大幅度递增,市级制定“一定四年”的财政体制,核定宋旗镇财政收入111.82万元,财政支出151.86万元,市级定额体制补助40.04万元,超收按二八分成, 20%上解市财政,返还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4万元。
三、财政收入
清末至民国年间,地方财政收入称“岁入”,一般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财政机关征收核算。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称“地丁钱粮”。分别计算,合并征收。民国时期征收的税捐有牙税、契税、屠宰税、斗斛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2年,财政收支由县级财政机构核算,每区设置1个财粮会计,财政收入任务由县安排到各区税务所收缴工商税,农业税由区财粮助理员兼会计负责结算、划交县级财政。
1983年,县市各区建立财政所,高寨乡属华严区财政所管辖。宋旗镇属幺铺区财政所,已建立区级财政机构,预算编制由县市级财政对各区实行一定的财政体制。区财政所的职能是督促完成各区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任务,年初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工商税由各区税务所负责征收。
1986~1990年,华严区对各乡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1986年,高寨乡年初预算收入为69996元,年终完成60784元,占年初预算的86.8%,短收原因是烤烟生产受灾减产。1987年初核定预算收入87603元,因农业税受自然灾害影响,完成全年任务的92%,所欠部分由区调节工商税完成年初预算数。1988年,区财政年初核定预算收入为93458元,因农业生产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农业税完成89%,尚欠数由烤烟税调平,确保年初核定数的完成。1989年区财政年初核定预算收入为113083元,征收烤烟税17210元,年终决算完成财政预算收入140293元,超收27210元,实现24%的增收计划。1990年,区级核定预算收入137635元,年终完成145667元,超收税种为工商税和契税。烤烟完成年初数的26.8%,欠收17500元。1991年,年初核定收入数为122225元。年终实际完成数为125623元,超收3398元为契税超收,其他税种均按任务完成。
安顺市财政1991年对宋旗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年初核定财政收入为195974元,年终决算实际完成344451元,超收148877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75.7%。各税种的超收情况为工商税收18906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68.25%,农业四税超收21224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28.78%,其他收入超收1320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232%,另外还完成不列入包干体制的耕地占用税35027元。
1992年,市级核定财政收入为539488元,年终决算完成760512元,超收221064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41%,其中完成不进入体制基数的耕地占用税72973元。1993年市级仍实行1992年的体制,本级年初经镇第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为541767元,因农业税依粮计征、粮食调价,工商税调整收入,调整预算收入为648185元,全年执行结果,财政收入1367981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211%,比上年增收663048元,其中,工商税占调整预算数的262.68%,超收715947元,农业税超收1478元,契税超收2021元,其他收入超收440元,共计超收717733元。
1994年,深化财税改革,实行分税制,国税和地税的征收机构未分开,市级财政实行过渡体制,年初经镇二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为1467000元,年终决算全年完成财政收入1570122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07%,比上年增收95814元,其中,工商税超收31608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02.6%,比上年增收95814元,农业税因粮食调价因素,比上年增收93737元,农业特产税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4%,按年初预算数减收11519元,比上年增收10481元,契税超收494元,其他收入超收1858元,全年合计超收103112元,比上年增收202204元。
1995年,财政体制按国税、地税、税种分开,重新测算财政体制,3月下旬镇召开的第二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按1994年的在册人数测算支出数提请大会审议通过,到6月下旬,市政府“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出台,核定宋旗镇的财政收入为408515元,其中工商税因把国税75万元作为考核基数划出后,地税核定任务为14万元,农业税258551元,农林特产税5964元,其他收入4000元。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不进入体制基数,但每年都有考核任务数,全年执行结果,完成财政预算收入596337元,占全年任务的146%,超收187822元,其中工商税完成320435元,占年初预算数的228.8%,超收180435元,农业税完成263828元(划出甘苑、破木、对门3个村归开发区后的任务),完成全年任务的102%,超收5277元。农林特产税完成6090元,超收126元。其他收入完成4000元,按年初任务完成。
1996年,经镇三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收入为413928元,年终因农业税粮食提价等因素,调整预算收入为525677元,全年执行结果,完成预算收入1147353元,占调整预算数的218.4%,超收621676元,比上年增长83.7%,增收551016元,剔出粮食提价因素和体制分成数,实增长32万余元,其中:工商税完成752890元,占全年预算数的273.7%,超收477890元,农业税完成328386元,占全年预算数的137%,超收64558元(粮食提价因素),农业特产税完成7037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33%,超收1759元,契税1000元,其他收入5000元已按年初预算数完成,完成耕地占用税1426元。
1997年,经镇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收入为924100元,其中:工商税450000元,比上年市级安排指标数增长63.6%,递增175000元,农业税安排380000元,农业特产税88100元,其中烤烟税73200元,契税1000元,其他收入5000元,全年决算完成财政预算收入1079875元,完成任务数的116.85%,超收155775元,比上年短收67478元。原因在于烤烟税有28000余元,转到下年结账。其中:工商税完成631265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40.28%,超收181625元,比上年短收16.2%,减收121625元,农业税完成380000元,已按年初预算任务完成,农业特产税完成59683元,其中一般特产税完成10000元,烤烟税49683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67.8%,减收28417元,(因决算时烤烟税没有全部进账,后由市决定转为1998年收入)完成其他收入5000元,另外完成耕地占用税3927元。
在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年期间财政总收入336.8万元,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增收58.2万元,均增长19.4万元。
1998年,市对各乡镇重新制定财政包干体制的第一年,上一轮“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已经结束。宋旗镇三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4月上旬召开,市级对各乡镇办的财政体制还未制定,按年初市对宋旗镇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为979412元,比上年增长5.99%,增长55312元,其中工商税550000元,比上年增加10万元,增长22.2%,农业税379912元,农业特产税38500元(其中烤烟税28500元,比上年减少44700元,契税1000元,其他收入5000元耕地占用税5000元,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7月下旬,市级新的财政体制已经确定,新一轮财政体制制定的原则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短收不补,自求平衡,自谋发展,‘一定四年’”的原则。
1998年,新体制核定宋旗镇财政收入为1153412元(含农业税附加),年终实际完成1207155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23.3%,完成体制任务数的104.65%,超收53743元,其中工商税完成762636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38.6%,完成体制任务数的100.61%,超收4636元,比上年增收131370元,完成农业特产税11340元,烤烟税47805元,超收20645元,农业税按任务完成,耕地占用税462元,其他收入5000元,契税按年初预算数完成。新体制核定的工商税任务以上一轮体制对比递增61.8万元,年均增长20600元。
1999年1月,经镇四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预算收入为1239733元,其中:工商税按上年的15%增长比例为877000元,比上年实收数增长114363元,农业税安排344733元,农业特产税安排12000元,其他收入6000元。完成财政预算收入为189267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2.68%,超收652942元,其中:工商税完成1543916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76%,超收666916元,比上年增收781280元,农业税完成322000元(因农业税计税粮食降价),完成年初预算数的93.4%,比上年实收数减少57912元,农业特产税完成20113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67.6%,增收8113元(主要是增加烤烟收入),其他收入完成6000元,均保年初预算数完成,另外完成契税646元。
1992~1999年,市政府实施四轮财政体制,宋旗镇财政收入中工商税1992~1993年的体制为39万元,到1993年结算已完成115万余元,1994年实行过渡体制,又增长10万元。1995~1997年的“一定三年”体制,国、地两税分开,工商税降到14万元,到1997年底结算已增到63万元,平均年递增16.3万元,1998~2001年“一定四年”的体制增到75.8万元,到1999年已增到150余万元,年均递增40万元。
四、财政支出
1986年,县财政对各区财政实行包干体制,各区按“县财政包干”的原则对各乡镇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并行文下发,于5月份开始向各乡镇拔款,各乡镇自行安排支出。从此乡镇开始有了经费支出的业务,结束了几十年的行政经费领报制度。1986年,区财政核定包干经费支出14867元,年终追加经费249元,年终决算支出为14883元,节余233元上缴区财政。5~12月份由乡财政支出10116元,其中:工资支出6520元,补助工资支出1334元,职工福利支出401元,公务费支出1250元(其中差旅费846元,占公务费的68%),其他支出611元(税收分成支出)。
1987年,区财政核定预算内经费支出为19345元,年终决算实际支出9129元,节余216元。经费支出中,人员工资15878元,公务费2851元(其中会议费890元),修缮费400元。
1988年,人员调出减少1人,年初核定财政支出为18875元,实际支出数以年初核定数持平,人员工资支出15047元,公务费支出2465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963元,税收分成支出400元。分类支出为:行政机关经费支出为11378元,党派团体补助支出4815元,乡财政经费支出1462元,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1220元。
1989年,区财政把教育、卫生部门的经费包干到乡镇。1989年,财政支出供养人数由上年的13人增加到62人,其中:教师46人,政府行政事业机关16人,年初预算支出核定为121002元,年终决算追加专款5700元,政策性增资调平增加8381元,共计调整预算支出135083元,决算实际支出数131096元,年终节余3987元,其中教育事业费预算103075元,实际支出数102336元,节余739元。卫生事业费年初预算支出1190元,实际支出796元,节余394元。该款因原卫生所有1人未上班,节余数由下年乡政府安排补充人员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年初预算1545元,实际支出679元,节余866元,该款为下半年计生专干人员调出的节余,乡财政经费年初预算支出3608元,实际支出2908元,节余637元,该款为新招聘人员上半年未发补助工资。行政支出年初预算为15113元,实际支出数13872元,节余数1241元,该款因3月份1人退休,8月份1人调出,党派团体补助支出年初预算安排5752元,实际支出5642元,节余110元,少数民族困难补助款为县财政拨给专款共4800元,其中:民族困难补助耕牛款4户1800元,跳花山电灌站补助1500元,补助和尚庄民族建房款1500元。
1990年,预算内经费支出年初预算111172元,执行中由于政策性工资普调增资因素,年终决算31490元,各项专款补助7480元,上年滚存结余3986元,全年共计可支出财力154128元,实际支出154128元,年终滚存结余8万元,其中教育事业费45人(不含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支出105283元,卫生事业费,差额补助3人支出1582元,财政事业费3人支出5609元,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866元,行政机关8人经费支出26482元,党群口3人补助费6826元。各项专款支出为:人口普查经费1980元,人代会补助经费1300元,村干部报酬补助2700元,民族困难补助款1500元。
1991年,年初核算预算内支出144644元,5月份提高粮油价格补助,9月份增加三费开支,乡广播员转正和五大生分配等各种增资因素,11月分调平预算为148964元,加上各项专款10500元,年终决算实际支出159464元,其中教育事业费开支人员92人(正式教师44人,民办教师23人,代课教师25人),经费116351元,卫生事业人员3人支出2901元,广播事业费开支1人627元,财政事业费人员3人支出6136元,行政机关8人支出17328元,党派团体补助3人支出6431元。各项专款支出为科技兴农补助费2250元,用于推广两段育秧和地膜育秧、分带轮作等科学技术推广补助费用。少数民族地区困难补助款2950元中,补助兴隆、张坪两户少数民族购买耕牛补助款950元,张坪村董家庄人畜饮水改水工程补助2000元,分别给大坡村桃花井,白果村和尚庄3户少数民族建房困难补助2600元,村干部报酬2700元。
宋旗镇于1991年开始实行财政包干体制,财政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16664元,由于政策性增资,国家统分人员及三费增加等增资因素,年终调整预算为229078元,决算实际支出187987元,其中:支援农村生产支出7684元,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3178元,教育事业费支出72576元,卫生事业费支出3270元,公费医疗费支出7184元,乡财政经费支出10130元,行政机关经费支出48974元。各项专项支出8271元,支援农业生产科技费支出7371元,少数民族建房困难补助支出900元。
1992年,宋旗镇政府履行原区行政积能,增设机构,行政人员增加,财政供给人员增到160余人(含教育90余人),预算支出为686234元,年终决算支出为891302元,占年初预算的129.9%,比上年增支543851元,增长156.5%,增支幅度较大的原因由几方面的因素构成:(一)为改善办公和住宿条件,用上年超收节余款支出基建款12万元,上级补助专款2万元,(二)支援农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支出25500元,(三)人均定额奖金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204元,增支26000元,政策性增资粮油提价补贴人均提高5元,奖励工资增资共45000元,工龄津贴支出13000元,(四)因机构增加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用具支出16000元,(五)其余增加支出部分大都用于发展文教卫生事业和政府开展正常工作,超编人员增加的人头经费,下半年猛增34人,而新增人员未列入体制核算,各项分类支出为基建支出14万元,支援农业生产支出20624元,比上年增长114%,农、林、水事业费支出26189元,比上年增长241%,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400610元,比上年增长95%,其他事业费支出58726元,比上年增长26.6%,抚恤救济事业费支出27180元,比上年增长98.7%,行政管理费类支出214823元,比上年增长249%,扶贫资金支出3150元,比上年增长8.6%。
1993年,经镇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支出750541元,安排经常性支出590541元,建设性支出60000元,支出运行中,由于各种政策性增资和其他增资因素,决算实际支出为997567元,其中,经常性支出为886061元,建设性支出为111506元,经常性支出为农林水部门事业费类64665元,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440309元,抚恤救济事业费类34459元,行政经费类支出346648元,建设性支出为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和维修设施支出80000元,支援农村生产、农灌维修、民族建房困难补助、修路等支出31506元。
1994年年初,经镇二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支出为1568240元,占上年实际支出数的157%,因兑现工资改革增加职工工资较大,年终结算支出为1352050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6.22%,支出分类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4000元,农、林、水部门事业费类支出76796元,占年初预算的114%,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584064元,占年初预算的98%,其他事业费支出64093元,占年初预算的98.1%,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21259元,占年初预算的77.3%,借用其他资金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601838元,占年初预算的77%,由上年的体制市级补贴105000元,到1994年,上解市财政收入610930元,
1995年,经镇二届三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支出为1124464元,年终调整预算支出为1443827元,占上年预算支出的92%,划出3个村的教师归开发区管理,调出部分行政人员支出预算实际比上年增加。年终调整预算支出为1143827元,年终结算支出为1278209元,占调整预算数的88.5%,占上年支出数的94.5%,减少73841元,其中: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类支出100066元,比上年增支23270元,文教卫生事业类支出621114元,比上年增支37050元,其他事业类支出61260元,比上年减支2834元,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支出37965元,比上年增支16706元,行政机关经费支出455984元,比上年减支145854元,民族困难补助支出2000元。
在宋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3年期间,预算内支出为3627826元,其中:农业事业费支出245710元,占总支出的6.68%,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1628678元,占总支出的45%,其他部门事业费类支出176753元,占总支出的4.87%,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90683元,占总支出的2.5%,行政管理费类支出1383173元,占总支出的38.12%,各项专款支出102847元,占总支出的2.83%。
1996年,财政预算支出编制以1995年底在册人数已达到255人(不含代课教师),其中:退休干部、教师20人,民办教师20人。经镇三届一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支出为1309748元,其中:人头经费占88.7%,公用经费占11.3%,全年执行结果:决算支出为1215000元,占年初预算数的92.8%,比上年减支63209元,由于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困难,部分必须支出的转到下年支出,全年经费支出中,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类支出135929元,占总支出的11.2%,文教事业费支出608697元,占全年总支出的50%,其他部门事业费类支出55035元,占全年支出的4.5%,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支出32169元,占总支出的2.6%,行政管理费类支出308974元,占总支出的25.4%,卫生事业费类支出69196元,占总支出的5.6%,补助建校专款5000元。总支出中,人头经费支出1085770元,占总支出的89.4%,公用经费支出129230元,占总支出的10.6%。
1997年,镇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支出为1650285元,比上年实际支出增长13.8%,执行中因资金调度困难,调整预算支出为1570275元。年终决算实际支出为1479199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9.6%,占调整预算数的94.2%,比上年增长21.75%,增支229189元,由于市级拨款有限,支出进度不够,有的支出已转到下年支出,其中: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类支出154099元,比上年增长13.36%,增支18170元,文教事业费类支出700047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2%,比上年增长15%,增支91350元,其他事业费类支出60884元,占年初预算数的98.45%,比上年增长10.26%,增支5849元,抚恤和福利救济费类支出33197元。比上年增长3.2%,增支1028元。行政管理费类支出446438元,占全年预算数的128%,比上年增长44%,增支137464元,卫生事业费类支出48534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7%,比上年增长22.17%,增支15338元,总支出中人头经费支出1122759元,占总支出的75.9%,比上年增支160102元,退休干部教师支出118863元,占总支出的8%,公用经费支出237567元,占总支出的16%,比上年增支108347元,增长83%。
1998年,市级上轮财政体制已经于1997年结束,在镇三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按市局新的预算口径和上年底的在册人数测算,在册财政供养人数343人,其中农、林、水59人,教育部门165人(正式教师138人,民办教师9人,退休教师18人,不含代课教师)。卫生部门18人(含退休1人,集体人员6人),财政部门11人,行政管理人员65人(含退休6人,遗属补助5人)。文化广播计生25人,共计测算支出1915727元,其中年人均预调资300元,人年均菜蓝子补贴360元,到7月下旬,市级财政体制已确定,编制口径为上轮体制所增加的人员按三七负责测算体制,即30%由乡级财政负责,体制核定支出数为1518554元,年终决算全年财政预算支出1714191元,完成体制核定支出数的112.8%,比上年增长15.9%,增支23.5万元,其中: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支出228901元,比上年增长39.2%,增支28802元,文化计生事业费类支出86797元,比上年增长19.6%,增支12804元,教育事业费支出767522元,比上年增长21.2%,增支134453元,卫生经费类支出121136元,比上年增长37.2%,增支36602元(含基建款3.5万元),其他事业费支出69433元,比上年增长11.4%,增支8549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28318元,按体制预算固定支出,行政管理费类支出408084元,占上年支出的91.4%,减支38354元,主要是压缩公用经费开支,民族地区困难补助支出4000元,总支出中人头经费占1536833元,占总支出的89.7%,比上年增长23.7%,主要是增加普调一级工资因素,公用经费支出177358元,占总支出10.3%,占上年支出数的74.6%,减支60218元,公用经费得到有效地控制。
1999年,经镇四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支出为2136440元,年终决算实际完成预算支出2268292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6.2%,比上年增长32.3%,增支554100元,其中:农、林、水企事业费类支出322297元,占总支出的14.2%,比上年增长40.8%,增支93396元,文化计生事业费类支出116062元,比上年增长33.7%,增支29265元,教育事业费类支出999786元,比上年增长30.2%,增支232264元,卫生事业费支出97960元,比上年减支23176元(主要是公医门诊费未发放),其他事业费支出99313元,比上年增长43%,增支29880元,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类支出44580元,比上年增长57.3%,增支16262元,行政管理费支出574294元,比上年增长40.7%,增支166210元,民族困难补助支出14000元,总支出中,人头经费支出1915119元,占总支出的84.5%,比上年增长24.6%,增支378286元,公用经费支出353173元,占总支出的15.5%,比上年增长99%,增支175815元。
1986~1991年,宋旗镇财政所已初具规模,1992年,镇财政成为一级财政实体,十余年来,逐年实现滚存结余为:高寨乡1986年232元,1987年216元,1988年持平,1989年3987元,1990年813元,1991年6530元,宋旗镇1991年164945元,1992年滚存结余121186元,1993年728753元,1994年321354元,1995年261319元,1996年505463元, 1997年550686元,1998年442340元,1999年717934元。
宋旗镇1992~1999年各年财政支出款项列表于下:
五、预算外资金
(一)预算外资金概述
二十世纪50~70年代,预算外资金称为公社或乡自有资金,即预算内之外的各种资金由公社或乡镇政府自行收支使用。1956年合作化时期,高寨乡政府在欢喜岭(今属华西办)办养鸭场,政府在各村抽人进场,由政府派人经营管理,盈利归乡政府所有,两年后,用养鸭场的盈利资金购买了一辆南京牌汽车使用。1961年后高寨公社养鸭场被华严区养鸭场兼并。
1982年11月,贵州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公社财务清理的通知》,1984年5月,安顺地区行署财政局财农字第38号《关于抓紧公社财务清理迎接组织验收的通知》,安顺县财政局根据地区行署财政局通知精神,于7月对各乡财务进行清理时,高寨乡9名干部中7名有存折。清理后的余额为8390元。1984年7月,根据安顺县财政局,安顺县劳动人事局(1984)县财字1号文件精神,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人。安顺县财政局县财农字第3号制定《乡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财政专职会计管理核算乡级财务,资金统一在当地信用社开户,坚持政府领导审批一支笔签字制度,党委领导监督、并每月向财政局报送月报表。从此,乡资金初步走向了规范化管理的渠道,逐渐纳入财政管理和监督,形成后来的财政预算外资金。1990年3月,县财政局财区乡字第1号《关于1990年区乡财政管理工作意见通知》为加强对区乡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管理中强调,按照《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区乡财政应在营业所和信用社设立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乡所属范围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存入专户,支出在专户内核拨。
1991年,根据安署发(1991)30号文件《关于实施安顺地区计划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1992年把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设立计划生育专项基金帐户,由财政所人员兼专户会计,计生部门任出纳,计划生育罚款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分出。
1994年,按安顺市政府(1994)55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和1995年安顺市政府市府通字(1995)42号《关于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精神,1996年7月,宋旗镇对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纳入专户的单位实行强硬措施,经过全面清理,1996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
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拨5~20%的预算内经费由各自单位创收预算外资金补足,并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完成比较好的单位,可拨给部分公用经费。
1998年,安顺市委安市发(1998)47号《关于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决定》,决定根据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综字(1996)104号《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1998)14号及黔府发(1994)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市委明确规定,对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或履行的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一律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同时还强调指出,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正确观念,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运行”。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
1984年7月,安顺县对各乡镇正式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人,管理各乡镇的财务收支和预算内经费的申报,对各乡的财务进行清理。宋旗镇原高寨乡财务清理乡资金到7月底清理结束时有余额3890元,年终决算时乡资金收入11869元,支出3390元,结余8479元。
1985年,乡资金收入11413元,其中建房罚款收入4009元,计划外生育费收入2512元,运输承包收入1400元,其他收入3492元。乡资金支出13283元,超支1870元,大坡砖厂提成款2000元。
1986年,乡资金收入6244元,其中:计划外生育费收入3278元,各项提成收入2082元,其他收入884元,乡资金支出为8872元,本年度超支2627元,超支款主要用于新建张坪玻璃厂,滚存结余3520元。
1987年,乡资金收入17153元,收入项目为猫猫洞引水工程协调费6976元,清理非农业用地款4517元,计划外生育费4325元,其他各种收入1335元,乡资金支出为14324元,支出主要用于维修办公楼,新置会议室座椅等,年终有滚存结余6349元。
1988年,乡资金收入12377元,占上年收入的72%,少收4776元,乡资金支出为1528元,比上年增支959元,当年超支2906元,年终决算滚存结余下降到3443元,所结余的款为计划外生育费占2800元,其他643元。
198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20043元,其中:计划外生育费收入3750元,其他提成收入1650元,其他收入5643元,砖厂承包收入9000元。预算外资金支出为17907元,其中:计划外生育费3286元,其他提成支出1660元,其他支出6503元,砖厂承包支出6458元,滚存结余5578元,结余款暂付给砖厂还贷3000元,卫生所建院款1500元,其余的垫购国库券。
199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21144元,其中计划外生育费收入2613元,其他提成收入1620元,其他收入2111元,砖厂承包收入14800元。预算外支出21078元,其中:计划生育支出3448元,其他提成支出324元,其他支出540元,砖厂承包支出16766元,滚存结余5645元。结余款项以借出部分购沙筒,地膜供种烤烟农户。
1991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54953元,其中:计划生育费收入1800元,各种分成收入1275元,其他收入17561元,砖厂承包收入34317元。预算外支出52127元,当年结余2826元,其中计划外生育费支出3638元,各种分成支出1048元,其他支出19160元,砖厂承包支出28281元。年终决算滚存结余8471元,开支除用于政府正常开支外,还用于砖厂占用大坡村3年的占地费和兴隆村调剂砖厂用地补助费共5000余元,用于学校维修和添置课桌〓〓等费用投入3000余元(以上年度只属高寨乡)。
1992年新建宋旗镇,镇管辖范围和管理职能增大,预算外资金收入同时增多,把计划外生育费和有关收入列入专项基金收入外,预算外收入58427元,其中:一砖厂上交承包费13000元,二砖厂上交9500元,双阳厂支持建镇款10000元,青松卷烟厂支持9000元,原高寨乡余额12396元元,违法婚姻罚款1598元,其他收入2960元。总支出58394元,其中:用于“建、并、撤”后召开镇四个代表大会支出32435元,添置办公设施15362元,小车修理及燃料费10597元,余额33元。
1994年,预算外收入91180元,预算外支出41781元,结余49399元。专用基金收入7213元,专用基金支出1542元,结余5671元。
1995年,预算外收入259547元,预算外支出228687元,节余30860元。专用基金收入19698元,专用基金支出14119元,结余5499元。
1996年,各部门预算外专户分列帐户,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政府和财政监控使用,政府预算外收入69459元,预算外支出89344元,超支19885元(用暂存款垫支),专用基金收入5579元,结余5579元,各部门预算外专户收入91412元,支出170859元,超支79447元。
1997年,政府预算外资金收入190274元,比上年增长4598元,其中:一砖厂上交承包费13万元,二砖厂上交1.4万元,企业协调1.7万元,砖厂上轮承包补交2万元,其他收入9274元,预算外支出154426元,用于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和政府办公费用开支和弥补预算内支出后结余35848元。各部门预算外专户收入89577元,支出75931元,结余13646元。其中:企管站收入27417元,支出19729元,结余7742元;土管所收入34300元,支出31379元,结余2921元;兽医站收入648元,支出617元,结余31元;文化站收入4691元,支出2934元,结余1757元,农机站收入817元,支出804元,结余13元;民政办收入1444元,支出251元,结余1193元;综治办收入17990元,支出20216元,超支2226元,文卫办228元,教育站1500元,没有列支。在计生部门专户中,1997年累计收入166766元,计生专户支出162364元,年终结余4402元。
1998年,政府预算外资金收入123055元,比上年下降35.4%,减收67219元,减收原因是兴建税务计生楼用砖未结帐,砖厂受各种因素影响未结算承包费。收入中:一砖厂承包费8000元,二砖厂承包费10000元,企业站协调费6000元,清理违章占地款28410元,其他暂存款转帐收入67145元。利息收入1465元。
各部门的预算外专户共收入263060元,其中;企管站收入11742元,科教办228元,兽医站1076元,民政办2317元,文化站2757元,农机站662元,教育办1500元,土管所39296元,计生办205642元(其中:计外费收入127500元,其他两提款、基建款78142元)。年终滚存结余172267元。其中,企管站结余5012元,科教办228元,兽医站521元,民政办1907元,文化站1231元,土管所12010元,农机站266元,计生办151086元。
1999年,镇预算外资金收入118774元,预算外资金支出116124元,结余2650元。各部门预算外专户收入60233元,其中:土管所收入23464元,农机站收入1920元,兽医站收入440元,文化站收入12025元。专户支出56388元,土管所支出22793元,农机站支出1028元,兽医站支出2078元,企管站支出9768元,村建所支出8913元,林业站支出241元,文化站支出11567元,年终结余3845元。计生专户收入101573元,支出253985元。
第二节 税 务
一、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条例》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对26个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征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当时高寨乡有农业初级社14个849户3360人;个体农户23户98人,核定应征农业税公粮168505公斤,灾欠减免8931公斤,实征159574公斤,其中:农业税附加20220公斤。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产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社的税源也趋于合理。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是年,高寨乡公粮任务为183064公斤,其中:附加23557公斤,灾欠减免7390公斤。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按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1959年,破木、龙旗两乡依16.2%的税率核定公粮任务数为301433公斤,依法减免101232公斤,其中:灾欠减免85053公斤,地区照顾减免16179公斤,实征公粮正税200201公斤,附加30029公斤,共计应征公粮230230公斤。1961年,龙旗公社完成133685公斤,占任务的98.5%,破木公社完成155113公斤,占任务的77.2%。1962年,龙旗公社完成130000公斤,占任务的95.8%,破木公社完成20586公斤,占任务的10.2%。
高寨、张坪两管理区按常产核定计税任务为299290公斤,依法减免145815公斤,其中灾欠119346公斤,地区照顾减免26469公斤,实征正税公粮153475公斤,共计应征176121公斤。(任务及完成情况见表1、表2)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为1963年的3%,1964年8%。高寨公社落实任务为136557公斤,税率12%,破木公社109909公斤,税率10%(详见表三)。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落实“一定三年”的任务数为270802公斤,其中高寨公社142580公斤,宋旗公社127952公斤(各大队任务见表四)。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的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8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5年,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对部分畸轻畸重的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全镇当时19个大队调整14个,调整率为74%,未调整的村有宋旗公社新屯村,高寨公社下坪、猫洞、石板、白果。调整内容有偏低调增9062公斤,偏高调减1890斤,基建占地调减10578公斤,调整后的任务为267396公斤,其中高寨公社143678公斤,宋旗公社123718公斤。调整后的税率高寨公社6.9%,宋旗公社6.6%(调整落实情况见表五)。
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合理,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产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调增后的负担额为284587公斤。比1972年增加17197公斤,其中宋旗公社增加710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30824公斤,高寨公社调增1008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30824公斤,高寨公社调增10086公斤,调增后的负担额为153763公斤(详见表六)。
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税负,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按照规定,高寨乡的农业税任务免征猫猫洞大队的11765公斤,其他各大队未动,因当时属基建占地免征,1983年,按政策规定恢复时一直没有征收,直到1999年未得到落实,每年都用农税减免款抵交任务。
宋旗公社1979年8月24日召开党政会议,根据国务院(1978)250号文件精神,结合公社具体情况,经公社党委研究,上级所给的减免数15553公斤,实际安排为减免5个大队9103公斤,其中宋旗一队1000公斤、二队1250公斤、平寨五队3285公斤、甘苑三队1521公斤、对门三队1522公斤:灾情免征6个队3800公斤,其中:大寨一队750公斤、二队1000公斤、三队750公斤、四队500公斤、吕旗一队250公斤、二队400公斤、三队150公斤、平寨二队500公斤。10月,上级又追加农业税减免25000公斤,经公社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除宋旗大队外,其他9个大队都不同程度进行调减,是年两次共调减40553公斤,调减后应征90271公斤(各大队任务落实数详见表七)。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局部进行调整。1980年,宋旗公社在1979年的基数上除基建占地减免2650公斤仍保持外,其余的减免数已恢复1978年的任务数,1980年负担农业税为128174公斤。1981年,农业受灾,根据“依法减免”的政策,对重灾户实行临时减免。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口粮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恢复“五五”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五五”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四项减免”中,高寨乡为21082公斤,其中贫困户减免9317公斤,基建占地减免11765公斤,减免后当年农业税任务为116220公斤。
公粮作价,1985年由原来的每50公斤11.55元调为16.1元,调增的收入上缴安顺县财政(见表八)。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经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任务。
公粮计算价格,1988年每50公斤稻谷由原来的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1994年,安顺县市合并,“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原宋旗镇农业税任务160030公斤,高寨乡农业税任务137301公斤,共计农业税任务297331公斤。
1995~1999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任务为263828公斤,实际划出破木、对门,甘苑3个村到开发区后,落实265402公斤(见表9)
1992年,农业税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为26.1元,农业税折款155027元,当年实际完成139031元,占任务的89.7%,用当年减免税款15000元冲抵完成任务。
199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每50公斤16.1元调为34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202185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189776元,占任务的93.9%,用当年农业税减免款2.5万元冲抵完成。
1994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每50公斤34元调为5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297331元,当年实收税281038元、农业减免款3万元,所欠数由减免款抵交。
1995年根据文件精神,划出甘苑、破木、对门三个村到开发区,农业税任务统一按公斤计算为263828公斤,是年实收农业税239403元,占全年任务的90.1%,用是年减免款1.5万元中抵后,还用其他资金垫交完成任务。
1996~1998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1994年每50公斤50元调为72元,调价格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79912元。1996年实际完成农业税349483元,占全年任务的92%,当年农业税减免1.6万元抵交后,还调其他款提交。1997年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53707元,占全年任务的93.19%,是年农业税减免3.5万元。1998年,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25316元,占年任务的85.6%,是年农业税减免款3.5万元。
1999年,由于粮食价稳中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降为61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21870元,实际完成278214元,占全年任务的86.4%,所欠的部分由当年农业税减免款抵交。
二、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1983)179号文件《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
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国营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联合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2.征收品种:(1)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收入: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栗、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淡水养殖主要是池塘、湖泊和水库养鱼,水生植物主要是席草、荸荠等产品收入:(4)各县(市)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以作如下修改、补充。
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中幼林转让收入。
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坡、白腊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点的规定。
3.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他淡水养殖为10%;(2)淡水种植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9%,其他竹木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为7%。
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
农林特产税收入归本级财政收入。
1988年,高寨乡完成农林特产税360元,烤烟税8100元(1994年后属特产税);1989年完成特产税400元,烤烟税17210元;1990年完成特产税36元,烤烟税7200元;1991年完成1402元;1992年完成特产税4456元;1993年完成特产税3000元。
1994年1月,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一)烟叶收入。(二)园艺收入,(三)水产收入,(四)林木收入,(五)牲畜收入,(六)食用菌收入,(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调整后的征税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一)园艺产品中毛茶、果蔗、药材、花卉、食用香料为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二)水产品为8%。(三)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四)食用菌为8%。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为31%。(二)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三)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四)水产品为5%。(五)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六)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特税附加仍按8%计征。
1994年,征收农业特产13481元,1995年征收6090元,1996年征收7037元,1997年征收59684元、其中烤烟税49638元,1998年征收59145元、其中烤烟税47805元,1999年征收20113元、其中烤烟税9118元。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安顺县、市开征耕地占用税,1987~1990年宋旗镇,高寨乡耕地占用税由上级财政部门征收,宋旗镇于1991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征收范围:占用时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土(含自留地、饲料地),菜地(含塑料大棚、温室用地等),园地《含苗圃、花圃、菜园、果园、桑园、药材地以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等),鱼塘(含鱼池、水库)和其他农用土地(含人工草场、养殖水面和营造林地等),均列为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根据《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规定》,本着“人均耕地少,平均税额应从高,人均耕地多,平均税额应从低”的原则,对占用平方米耕地的税额、原安顺县和安顺市分别制定三个等级,宋旗镇的大营、宋旗、张坪为一类地区,其余均为二类地区。为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全镇实行平方米税额为4.2元。
征收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与免税:农民按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经批准用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园、医院用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滞纳金,对偷漏耕地占用税、除补交应征税款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50%的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回5%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1年征收耕地占用税35027元,1992年征收72973元,1994年征收281元,1995年征收1984元,1996年征收1426元,1997年征收3927元,1998年征收462元,到1999年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16080元。
四、契税
契税收入属本级财政收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契税收入自1990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所征收,至1999年止共收契税1435元,其中1990年高寨乡征收2998元,1991年高寨乡征收4398元,宋旗镇征收978元,1993年新宋旗镇征收3021元,1994年征收1494元,1996年征收1000元,1999年后征收646元。
五、工商税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无税务机构,宋旗镇辖区无集贸市场,农民应交纳的税款如牙税、屠宰税都在交易地市场交纳;房捐、户捐统一到城区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交易员除代征税收外,参与管理集市及农村税收。1953年,撤销交易所,部分人员转入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称工商行政管理所),部分转为税务所税干。1958年,各乡配备财税员(税务所委托临时代征员),破木乡有王在林,张坪乡有景开忠,高寨乡有罗华安,1962年,除罗华安转为税干外,其他人员已被解聘。到1992年“建、并、撤”时,原高寨乡税收工作由华严区税务所负责,先后有住高寨税收干部罗华安、胡传正、徐建东、张厚明,破木乡属幺铺税务所负责,住破木税干有何曼平。
1991年,安顺市开始对宋旗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工商税收需单独核算,幺铺税务所分设宋旗片区征收点,分出彭建云、周德金、唐文华3人到宋旗片区,由彭建云负责片区工作。1992年宋旗片区征收点租双阳厂房子作办公室,税干有刘仁达、潘胜奎、周德金、宋仁超,刘仁达为幺铺所指导员负责宋旗点工作。高寨片区税收工作仍由华严税务所负责。
1993年2月,税务机构调整,税务征收点由幺铺税务所分出,并入新建开发区税务分局,由孙学武任局长,宁型芬任副局长,刘仁达任科长负责宋旗征收点的工作,税干除上年的4人外另增加苏宜琼。
1994年,按照上级国、地税分设,要求地税按行政机构设置的精神,于8月20日正式成立宋旗镇地方税务所。当时税干刘仁达任所长,有刘仁达、潘胜奎共2人,1996年增加潘宜勇、程芳,全所有税干4人,1997年程芳调出增加张锦东,向继红共5人,1998年向继红调出,张彩霞调入。
1999年,张彩霞、张锦东调出,增加严章奇、王念慧。是年4月税务机构合并,宋旗税务所合并开发区地税分局,刘仁达调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潘胜奎调局工作。宋旗税务所改为征收点,由严章奇负责工作,税干有潘宜勇、王念慧共3人。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税捐: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宋旗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起清代,交易者其业直接讨价还价常有不便,因置居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既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必须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之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源起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经社会调查考证,民国3年(1914),买契税率为4.32%,14年(1925),(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麒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28年(1939),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契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1年,减征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撤,乃由县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3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宰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30年(1941),贵州省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范围是猪、羊、牛,税率为5%。从价计征。(3)户捐:户捐于民国30年(1941)开征,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民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30石为丙级, 30石以上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甲级以上者为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合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之数。(5)其他捐费:据《新生活季刊,贵州社会拾零,税捐》载:贵州税捐之重为他省之首,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人民所出,数必倍蓰,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兹将税捐项目列后通关捐(印泽烟税),禁烟罚金,烟灯捐,吸烟罚金,赌博税,省斗斛捐(卖1斗收1碗),地方斗息捐(有附加),菜摊捐,落地捐,百货厘金,屠宰捐,区乡公所公务附加,草鞋捐,国防捐,修马路捐,房捐,酒席捐等6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期的税收:(一)新税制的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12条,规定中央收地方的税收共为14种,涉及宋旗镇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西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解放初期高寨张坪两地以织土布盛行)等10余项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次调整演变。1953年7月后,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起征点为1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1市斗,花生20公斤,细粮2市斗,租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10%,从价计征。1953年,猪的屠宰税率改为13%。1957年,屠宰税税率修订为8%。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宰杀生猪,改按生猪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平时和春节,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8月起,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为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共分10大类42项,当时宋旗镇的大小砖瓦窑23个,征税按货物税的第六类建筑器材乙类,税率按5%征。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和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社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加工副食品或搞小手工业,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沙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帚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一概列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严加限制,取缔,严厉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有砖厂和马车运输为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的集市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宰杀肥猪交纳屠宰税。这段时期农村工商税收收入极低。
1991年,财政全部包干到乡镇后工商税收入为26.75万元。
宋旗镇工商税递增幅度由1992年的52.78万元增加到1999年的154.39万元,增长了2.93倍(见表1991~1999年财政收入分类统计表),1995年,新建宋旗镇地方税务所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地方税务和国家税务机构分设建置、核算。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屠宰税共12种税目。税务所委托代征单位3个,双阳厂基建科、双阳凌云开发公司、镇财政所,自建所以来,税收年平均增长84.67%。
第三节 金 融
一、农村金融机构
1954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村民群众入股、政府和股民管理监督、群众自愿参加有较高信誉的民间存贷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行政上受当地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级银行指导和发生业务往来,并代理银行发放农村贷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组织业务不断扩大,对发展农业生产,调剂农业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资料所需的资金,作了有力的保障。
张坪信用社 建于1954年,管理原高寨乡(公社)辖区的存贷业务,早期负责人是王世周、景开忠二人,后期由张纯武、张祖仁负责。1966年,随公社合并,并入高寨信用社。
高寨信用社 建于1954年,管理原高寨乡(公社)辖区的存贷业务,早期负责人是王华成、张举维。80年代是王学才、王金学、赵翠。1992年“建、并、撤”,随乡并宋旗信用社。1999年6月,建立宋旗信用社西航分社,负责人邓应忠。
龙旗信用社 建于1954年,管理原龙旗乡(公社)辖区的存贷业务,1963年因并方牛公社迁至方牛庄,1966年并公社并入宋旗信用社,负责人先后有赵德光、刘正豪。
宋旗信用社 1966年以前称“破木信用社”,建于1954年。原址在破木村,管理原破木乡(公社)的存贷业务,早期负责人有赵贤邦、赵桂英、李光洪、郭连明、刘发光、邓云华、郭元林、王在福、赵德华、罗安荣。1976年,因公社迁至大营村,信用社随公社迁往大营村公社大院办公,时有工作人员4人,由罗安荣负责主持工作。1990年,在双阳厂职工医院对面征地140平方米,投资9万余元,新建办公楼3层。是年9月迁至新楼办公,由于业务开展较多,时有工作人员9人,罗安荣负责主持工作。
1998年11月,根据上级银行文件“撤、并、建”精神,幺铺信用社并宋旗信用社,归并后的宋旗信用社办公地在幺铺,其中下设6个分社,即宋旗分社、幺铺分社、云马分社、四旗分社、小屯分社、西航分社。归并后有工作人员42人,由杨开仁任主任、罗安荣任副主任,分管宋旗分社工作。
宋旗镇辖区内还有安顺市工行春雷办事处,安顺市建行春雷办事处两家金融机构,开展以厂区为主的存款储蓄业务。
二、社员股金
股金是人民群众自愿加入信用合作社组织的依据。50年代,入股者享有信用合作社社员资格、有权参与和监督信用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并享有优先贷款的权利。1954年新建信用社时期,股额为2元1股,有的农户入几股,按《信用社章程》规定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股金分红利。60~70年代,由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股金分红中断。1984年信用社建立监、理事会,清股扩股,原有股金2300元,当年股金扩大到13500元。1997年再次扩股,股额提高到集体股100元,个人股5元为1股,当年股金分红1.6万余元,股金扩大到51300元。
三、存款与信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8年这段时期以发放耕牛、农具贷款为主。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发放集体的耕牛、农具、肥料贷款和社队砖瓦厂等副业贷款,并对部分贫困户发放蓑衣、斗笠、锄头、镰刀等小额贷款。
1972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社业务范围扩大,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已达184350元,其中个人存款123000元,社队集体存款61350元,发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58720元。
1980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储蓄存款大幅度上长,年末各项存款余额322840元,共中个人存款208500元,集体存款114340元。发放贷款154300元,其中:支援农村生产贷款34820元,社队企业贷款75480元,个体工商户贷款40400元。
1983年,年末存款余额483720元,其中;个人定期存款280320元,个人活期存款163180元,社队企业存款73360元,其他存款38860元,发放贷款213470元,其中:农业生产贷款54320元,社队企业集体贷款84830元,个体工商户货款67830元,其他贷款6490元。
1987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543210元,其中:个人定期存款213120元,个人活期存款173420元,乡镇企业存款87690元,其中:存款68980元。发放贷款354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个人贷款165320元,农业生产贷款32000元,企业贷款161920元。
1990年,年末存款余额为813430元,其中个人定期存款383200元。个人活期存款322100元,集体存款39000元,企业存款16130元,单位存款53000元。发放贷款642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353280元,遗留集体农业生产贷款23500元,固定资产贷款135000元,乡镇企业贷款113140元,其他贷款17080元。
1992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998000元,其中个人定期存款1630000元,个人活期存款1053200元,集体存款232400元,乡镇企业存款46000元,单位存款36400元。各项贷款发放为1413200元,承包户农业生产贷款794000元,渔业贷款2700元,手工业贷款31900元,个体工商业贷款163000元,集体农业生产贷款38000元,个体户贷款235000元,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148600元。
1993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5285000元,其中个人定期存款2375000元,个人活期存款1881000元,集体存款372000元,乡镇企业存款410000元,单位存款247000元。各项贷款发放1913000元,其中承包户农业贷款1135000元。渔业生产贷款1000元,商业服务业贷款359000元,集体遗留贷款38000元,乡镇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145000元,个体户贷款235000元。
1995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8408700元,其中:个人定期存款5345000元,个人活期存款1712700元,集体存款1351000元。各项贷款余额为3579000元,其中:短期农业贷款165300元,短期其他贷款532000元,中长期其他贷款1031000元,中长期企业贷款590000元,抵押贷款95000元,农业逾期贷款49700元,其他逾期贷款224700元,呆滞农贷款275300元,呆滞企业贷款80000元,其他呆滞贷款96000元。
1998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7680000元,比1995年下降9%,其中:个人定期存款5570000元,活期存款1570000元,集体存款540000元。各项贷款年末余额为5725000元,其中:短期农业贷款130000元,短期其他贷款1150000元,中长期农业贷款1790000元,中长期工商贷款855000元,抵押农业贷款8000元,抵押其他贷款290000元,逾期农业贷款590000元,逾期其他贷款570000元,呆滞农业贷款250000元,呆滞其他贷款29000元。
第四节 农村合作基金会
根据中发(1993)11号文件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发(1996年)03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精神,中共安顺地委安地办通字(1996)02号文件通知,1996年,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把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列为各乡(镇)1996年目标任务之一。
1996年5月10日,宋旗镇政府以(1996)05号文件批复准予筹建宋旗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年10月底筹建结束。10月2日安顺市农业局市农字(1996)63号文件同意申办宋旗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批复。安顺市农业局以安市农字(1996)64号文件任命吴开银为宋旗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负责人(法人代表)。
1996年11月8日,宋旗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正式成立开业,并按上级文件规定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党委书记齐少品任监事长,理事会由5人组成,镇长吴开银任理事长,张克勇为基金会主任,李红玲任副主任,从镇属各部门抽调人员到基金会工作。拟定农村合作基金会《章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章程》规定内容开展基金会工作。
1996年12月年终决算,入股会员67人,每股股金为1000元,股金8.6万元。融资余额为94.16万元,其中:定期股为25.87万元,临时股为68.29万元,发放贷款78.3万元。
1997年上半年,吸收资金总额123.327万元,其中:定期股71207万元,其中支持农业发展烤烟生产68户6.65万元,上半年实现利润6.88万元。是年8月18日,经监理事会研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在境内张坪村增设服务点,同时进行扩股,股额为2000元一股,增加65股,股金13万元。
1997年,年终决算,吸收资金余额231.9万元,发放贷款余额178.4万元,实现利润7.32万元,扣除上年亏损,净盈利7.1万元。当年发放贷款总额为366万元,到期收回188万元,未到期借款62万元,逾期借款16万元。
1998年4月,发放支授农业生产贷款1.5万元,农村安装闭路电视借款11.3万元。
1998年7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令,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7月24日召开基金会监理事会,根据国务院文件明确不准国家干部参与基金会工作的精神,监理事会暂时停止基金会工作,并从当日起停止贷款,根据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黔府办发(1998)93号文件精神,基金会除停止贷款外,组织人员加大催收借款力度,保障1998年底的正常兑付工作。年终决算吸收资金余额为213.7万元,借款余额为172.6万元。
到1999年底,股金存款降至121.8万元,借款余额降至118.6万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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