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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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258
颗粒名称: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分类号: E289
页数: 1
摘要: 从50年代到1992年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情况。
关键词: 退伍军人 安置情况

内容

50年代,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生产一线,不得层层扣留;其口粮、房屋,自留地以及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具等,一定要安排落实,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回乡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必须花钱时,可按照节约的原则,在社会救济款内解决。
  1963年,破木公社、高寨公社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只准做好,不准做坏”。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兵,全部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发(1968)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青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应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9年,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办理,但对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办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2年以来宋旗镇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48人,其中:农业人口参军复退36人,非农业人口参军复退12人,主要安置到农业生产和发展多种经营中去,使他们在部队学到的技术知识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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