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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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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25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政
分类号:
E289
页数:
5
摘要:
对宋旗镇民政的介绍。
关键词:
宋旗镇
民政
内容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设民政福利股,配备有股长1人,助理员1至2人,承担民政工作、老龄工作、民族宗教事务等项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4月,宋旗镇和高寨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经过抓好村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茬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选民无记名投票,于8月民主选举产生了24个村民委员会,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4人,副主任21人,委员78人。
1990年4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培训骨干,民主提名推荐候选人,进行选民登记,通过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2个居民委员会,即双阳厂居民委员会和安酒厂居民委员会,选举出居委会主任2人,委员10人。
根据“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建、并、撤后,宋旗镇民政股(办公室)在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4次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1999年12月止,全镇制作村务公开专栏21块,定期公开村务;建立健全“村民监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逐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治保、调解、妇女、教科文卫、计生协会、禁赌协会等配套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促进了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1980年6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等节日,乡(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对驻地部队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农村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拥军慰问座谈会等,为烈军属贴春联,挂光荣牌,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烈军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烈军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表彰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驻地厂矿和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烈军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
1952~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烈军属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困难,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制度,1986年,对烈军属、伤残军人普遍走访慰问,送烈军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1987年开展“支持、尊重、爱护”部队的拥军活动,发动妇女、民兵、职工和学生为子弟兵做好事。高寨完小教职员工绣制一面有军功章图案的大红锦旗,购置用具,送到云南前线慰问解放军部队。
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从1991~1999年底,共拨出经费3万余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到每年走访慰问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少于3次,走访慰问驻镇部队3次以上。
优待烈军属,1951~1954年主要采取群众优待(群众代耕和优待救济),对生活较困难的烈军属则根据实际发放优待粮。1955年对有耕作的烈军属采取群众代耕改为集体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的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优待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特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老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制度一直持续到1980年底止。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筹集资,统一兑现办法,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每户优待金40元至100元不等,各大队不同。1985年,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兑现优待金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安顺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还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1994年,全镇按时完成优待金统筹上交,优待面达100%;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定补74人,定补面100%,发放定补26250元。1995年按农村人均271元,城镇户均120元标准,发放现役军人家属33户优待金8010元;发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及伤残军人99人的定补36725元,定补面100%;1997年发放各项定补28875.2元,1998年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农村按150元,城镇按120元标准兑现,1999年再次提高优待标准,年优待烈属2户,3人,1680元,老复退军人56人,26880元,革命伤残军人5人,4386元。
三、救济、救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和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实行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给予指标救济;对有一定实际困难,但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农户,以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为主,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扶持发展生产,必要时给适量的临时救济,对孤老、残、幼、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的办法。1956年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采取发放供养费、供养粮的办法,将五保户的生活包下来。1958年,五保户、贫困户集中在集体食堂吃饭。
1959~1961年,龙旗管理区有五保户25户,25人,三年共救济困难户1134户,3609人,三年累计发放各项救济款12345元,破木管理区五保户29户,29人,三年救济贫困户2124户,8625人,三年发放各项救济折款合计43654元。这三年,农村连续遭受自然灾害,普遍缺粮,社员非正常死亡严重,为此拨出专款设临时医院救济患病社员。1963年,对孤老、残、幼、五保户采取亲属供养和集体供养的办法,对贫困户分别按照困难程度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
“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受到干优和影响,1968年,破木公社发放救济棉被27床,棉衣116件(套),社会救济费160元,春荒救济费500元,高寨公社发放棉被42床,棉衣270件(套),社会救济费200元,春荒救济费700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进入正常化。
1989年下半年,贯彻执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和“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农村试行救济粮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
1991年建、并、撤后,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政领导每年都定点定人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各部门包村帮扶,通过给予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帮扶,至1990年12月,全镇有850户,5550人先后摆脱贫困。
1988~1992年,根据上级精神,全镇有17个村办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采取会员入股集资,社会和部门捐资,国家给予一定辅助的办法筹集资金。
1959~1961年遭受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当时破木管理区(公社)、高寨管理区(公社)属重灾区之一;1961年破木管理区受雹灾面积260亩,小麦无收面积123亩;1962年破木公社粮食大面积欠收;1963年,破木公社受雹灾的有3个大队17个生产队,受灾面积575亩,高寨公社受灾1个大队、7个生产队77户288人;1964年破木公社受雹灾450亩,成灾239亩,1973年高寨公社受雹灾1736亩,其中,小麦受灾1303亩,无收1229亩,油菜受灾316亩,无收310亩,杂粮受灾117亩,无收117亩;1977年高寨公社遭受水灾,水稻无收面积301亩,玉米无收面积172亩;1980年宋旗公社因病虫害粮食欠收5106万公斤;1985年遭受严重水灾;1991年高寨乡因水旱及病虫害,粮食减产7.5万公斤;1994年水稻遭受沙压和稻瘟灾害,受灾面积1246亩;1996年水稻受灾面积726亩,其中:水稻遭水冲沙压340亩、水淹386亩;小麦受雹灾4000亩(减产20%),打坏油菜籽2800亩;房屋倒塌2间,打死耕牛1头,共计损失70万元;1997年有12个村受雹灾,受灾水稻灾面积2650亩,损失380000公斤,折合人民币38万元;打坏油菜育苗200亩,致使1300亩不能移栽;1999年宋旗镇遭受水灾面积4050亩,无收1200亩。房屋垮6间,粮食减产93.6万公斤,房屋损失3.5万元。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乡(镇)、公社党政领导都深入农村,对受灾群众进行慰问,及时了解掌握和控制灾情,组织人民群众努力开展生产自救,及时进行补栽、补种、改种,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为了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及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
1962年,破木公社给55户、1857人的受灾群众发放救济粮10913公斤,发放救济款356元,对贫困户的贷款本息全免。1963年破木公社对338户,1214人的受灾群众发放救济粮食10679公斤;高寨公社给受灾群众发放红苕片650公斤,干红豆500公斤,大米250公斤,供应387户2541人的粮食,共计18037.5公斤,1965年,破木公社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700元;1985年宋旗镇因为灾情,给予受灾农户应上交费、税减免折谷共计5918公斤,折款1904元(免征一年),给予贫困户减免折谷计8655公斤,折款2787元)(从1985年起免征3年)。1991年上级给予高寨乡7.5万公斤粮食征购任务减免。1992年发放救济粮食36571公斤,救济款(含各种补助救济)26270元。1993年发放救济粮食100167.5公斤(解决887户、8412人的生活困难);1994年发放救济粮20000公斤解决了697户、6436人的生活困难;1995年发放救济粮17000万公斤,解决863户、6383人次的生活,寒衣30套;1996年发放救济粮10000公斤,解决538户、2486人次,发放棉被5床,棉毯8床,棉衣5件,寒衣20件;1997年,发放救济款12500元,解决14423户生活,1998年,发放救济款8230元,救济110元,420人次,1999年发放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人的保障金9462元,发放临时救济2600元54人次。
四、社会福利
1959年,高寨管理区兴办1所敬老院,有7人入院,有1名服务员专门负责敬老院工作。
1993年宋旗镇建立幸福院,当时根据自愿入院的原则,将24个村的部分孤、老、残、幼人员送入幸福院集中供养。至1999年12月止,全院供养孤老、残幼14人;其中:孤儿8人,对孤儿都分别送进小学和中学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孤寡老人及残废人6人。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50年代,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生产一线,不得层层扣留;其口粮、房屋,自留地以及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具等,一定要安排落实,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回乡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必须花钱时,可按照节约的原则,在社会救济款内解决。
1963年,破木公社、高寨公社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只准做好,不准做坏”。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兵,全部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发(1968)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青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应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9年,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办理,但对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办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2年以来宋旗镇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48人,其中:农业人口参军复退36人,非农业人口参军复退12人,主要安置到农业生产和发展多种经营中去,使他们在部队学到的技术知识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
六、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4月,中央颁布《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凡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后,按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92年补办结婚证92对;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314对;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241对;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235对,清理违法婚姻8对;1997年清理违法婚姻21对;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256对,清理违法婚姻22对;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278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10余起,补办结婚证10余个。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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