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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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246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分类号: E289
页数: 9
摘要: 从劳动工资、人事、民政三个方面对宋旗镇的介绍。
关键词: 劳动工资 人事 民政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工资
  一、劳务管理和社会就业
  1966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力,一般均根据其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分别采用固定工制度,半固定性质的亦工亦农轮换工,城镇长期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和集体包工制,民兵建勤(义务)和家庭工制,在确定用人制度时,严格控制增加固定工,能用民工、包工或家庭工的就不用临时工或季节工,能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就不用轮换工或城镇合同工,能用轮换工、合同工的,就不用固定工,从社会上招用固定工、轮换工和合同工,要按劳动计划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中央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劳动局统一安排进行招用。1966年12月15日,双阳机械厂从破木公社各村招用22名轮换工。1977年5月,清镇棉纺厂在高寨公社招工2名,在破木公社招工1名。
  从1988年开始,安置不包分配的“五大”生(电大、业大、函大、职大、成人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统一划线的中专生以及经过一年职业培训的非农业人口高中毕业生的就业,至1999年共安置60余人。
  1991年后,宋旗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1999年,宋旗镇乡镇企业共解决180余名劳动力就业,从事个体工商业(蜡染、商业、饮食等)1000余人,外出打工人员415人。
  二、工资福利
  民国时期,乡政府机构及公立单位职员以及长期聘用人员主要实行月薪(俸薪)制,正薪一般相对较低,很难维持生活,乡允许向农民收取食米菜金,作为正薪之外的补助。食米菜金可因各个时期物价与生活水准及收取的难易程度而不同。民国33年(1944),职员月发食米8斗,生活补助费560元(当时币),民国34年(1945)以后,月发食米不变,生活补助费增加为800元(当时币)。随着国民政府的法币贬值,虽然货币工资增加,也远不及物价上涨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实行供给制,初发衣物大米,月发零用钱2万元(当时币)。1950年下半年,按职务分10等30级评定津贴;1956年全部改为薪给制,每月发货币工资,分级评定工资额,1959年进行工资调整,工交系统和市以下企业分种别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分级评定工资制,时龙旗管理区支书工资总额24元,主任20元,会计18元;破木管理区支书工资总额28.50元,主任25.50元,会计18元。企事业单位普工工资12至15元,农村土技师工资20至30元。1959年,调整企事业单位部分员工资待遇中,规定农、林、水、粮食部门人均增资不超过3.50元至4元,个人增资最多不超过6元。文教卫生人员月增资不超过4.50元至5元,工人增资不超过6元,技术人员的工资相当于其他人员的工资,管理区干部可高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1957年前的老人员工资适当高于1958年后人员的工资。1958年和1959年还发给职工跃进奖金。1959年,公社副书记工资级别从原26级提高为24级。1960年又对工、建、交、文教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分别不同程度进行工资调整。
  1963年国家拨出专项资金进行职工工资升级,其政策为:“不可不增,不可多增。”对高寨公社、破木公社干部的工资升级面扩大为60%,小学教员工资升级面扩大为43%,中学行政5级(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至中学行政2级,小学行政1级的干部),其工资升级面不超过这些人25%。
  1964年,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规定,即普通高中修学3年以上的,为26元,普通初中修学3年以上的和初中肄业的为20元。
  1966年,国家因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补贴,破木公社、高寨公社为三类工资地区,每个干部、职工每月补贴3元,补助对象为:一是14级以下的干部和工资收入相当于14级以下干部的工程技术人员、文艺工作者等,二是正式工人,三是经劳动部门批准,连续工作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四是其他纳入国家工资计划的职工。1972年又一次调整工资。
  1977年对新招职工(包括自然减员招补和退休退职后子女顶替)的工资待遇加以明确,时国家行政机关27级、小教10级、卫生技术人员21级是最低工资,作为新招职工的定级标准;中学教员因原工资标准起点较高,不适用社会上新招人员定级标准,因此,将中教员工资10级以下标准,作为新中学教员定级使用。9月又进行调资,其人数范围是:1977年9月30日在册的固定职工,只要是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除行政17级和工资额相当于行政17级的干部已按年限调资的人数外,其余均属按比例调整工资范围人数。
  1985年,宋旗公社、高寨公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执行国家五类地区工资标准,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调整脱钩,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67元。
  1994年,根据〔1994〕省通字第11号的规定,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标准中,最少为三档,最多为八档,职务工资最低为50元,最高为630元;级别工资共分15级,每级设置一个工资标准,级别最低为55元,最高为470元;所有职务人员基础工资相同,标准为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到离、退休当年停止。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有三种工资管理办法,即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70%,活的部分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节余由单位自由安排使用。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是:固定部分60%,活的部分40%,可根据经费自主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逐步减少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教育、科研、卫生、新闻出版等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
  第二节 人 事
  一、编制
  民国19年(1930)以后,清白乡、武林乡各设乡长1人,设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民国24至25年(1935至1936)间实行保甲制,设联保办公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后增设民政干事1人。民国30年(1941),撤联保办公处,复置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设经济、民政、文化、户籍、警卫干事、书记各1人,乡丁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镇人员编制由县编委会制定。1950年初,乡设正副乡长各1人,公安民政干事1人。1951~1956年,对乡行政机构进行三次整顿编制工作,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民政、公安、武装干事助理干事各1人。1957年末,贯彻中共八届二次会议精神,精简上层,充实乡级。
  1959年6月,龙旗管理区、破木管理区,高寨管理区,共有干部15人。7月,根据安顺专区编委“专编字第33号”意见规定:华严公社总人口62093人,有管理区14个,其中,包括高寨管理区,公社干部编制数35人,占总人口的0.55‰,管理区干部编制数65人,占总人口的1‰,杨家桥公社总人口18297人,辖管理区6个,其中包括龙旗管理区,破木管理区;公社干部编制21人,占总人口的1.1‰,管理区干部编制数30人,占总人口的1.6‰。公社武装干部占军队编制不占公社行政编制,公社下属的企事业部门干部(粮食、财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也可占少量的公社行政编制。如干部缺额,应从现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剂,不在社会上招用知识青年。
  1961年,中共贵州省委指示在人民公社配备武装专干,纳入国家行政编制。8月,杨家桥公社,华严公社改置为区,高寨管理区、破木管理区改置为人民公社。根据规定,5000人以下为小公社,5000至8000人为中型公社,破木公社为中型公社,高寨公社为小型公社。时高寨公社编制为9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人,社长1人,副社长1人,文书1人,妇女委员1人,公安员1人,武装委员1人,勤杂1人,破木公社编制总数10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人,社长、副社长各1人,文书1人,组监委员1人,公安员、武装委员1人,勤杂会统1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事编制工作受干扰和影响,1978重新核定编制。1981年,采取审批工资基金的办法控制人员编制,执行定员标准和改善人员结构比例。
  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宋旗镇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员。镇党委配书记1人,副书记2人(其中1人兼镇长),党委办公室配主任1人,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干事2至3人,武装部配部长1人,干事参谋2人,团委配书记1人,妇联配主任1人,人大主席团配主席、副主席各1人,秘书1人,纪委配书记1人,纪检员1至2人,政府配镇长1人,副镇长2人,政府办公室配主任1人,助理员2至4人,经济科技办公室配主任1人,助理员1至2人,民政股配股长1人,助理员1至2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配主任1人,助理员1至2人。镇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所4人,经费由财政开支,土地管理所,配备2人,经费由财政开支,村镇建设管理所2人,实行自收自支,不足部分由城市建设维护税补贴。乡镇企业管理站3人,经费自理、文化广播电视站1至3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教育辅导站3人,经费由财政开支、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为:计生技术指导站3人,经费由财政开支。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综合服务站5人,畜牧兽医站2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林业站3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农机站1至3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卫生院不少于10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
  1997年,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合并为党政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工作人员2至4人,撤经济科技办公室,文教卫生股,建教科文卫办公室,配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工作人员2至3人,建农经站,配站长1人,副站长1人,工作人员2至3人,建水利站,配站长1人,工作人员1至2人。
  二、干部管理
  1949年,安顺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后,组建乡人民政府工作班子,根据当时工作需要留用旧政权部分公职人员,接受军大、革大毕业生,进入干部队伍;1953年以后,干部来源的渠道主要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从社会吸收,安排复员军人、转业干部。“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录用工作受冲击,执行“社来社去”的规定,强调以家庭出身为首要标准,从“贫管会”中选拔部分农民担任人民公社、中小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干部,有相当部分人长期未落实编制待遇而形成“以工代干”问题。1981年,公社干部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从农村知识青年中招收。1982年,开展“以工代干”人员清理和转干工作,对已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和从事技术工作满15年的,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其余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未录用者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1984年,首次选聘合同制干部担任乡(镇)管理干部,合同期2至3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待遇,表现优秀者续聘或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91年,继续乡镇干部选聘制,聘用期一般为3年,在聘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
  1956年以后,干部的职务任免规定是:乡长、中心小学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分级管理”,即公社革委会负责人由区革委会审批,生产队革委会负责人由公社革委会审批。1979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乡(镇)党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或直接由市(县)委组织部任免,乡(镇)下属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1986~1988年,改革人事制度,中小学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权下放至乡(镇)。1990年,安顺县与安顺市合并后,人事任免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任免。
  1984年开始,干部管理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乡(镇)党委负责人、乡(镇)长分别与市(县)委、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村、党支部、乡(镇)属工作部门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人员则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按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988年,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广,将工作内容层层分解,年终进行考核和评定等次,与工资奖金挂钩。在干部管理中,对在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记功、提升职务等奖励,对失职、犯有错误人员则给予批评、记过、撤职、开除等处罚,以达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为实现干部的新老交替,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国家公务员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1957年起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办法规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工作年限满5年,参加工作前主要靠工资生活或工作年限女满20年和男满25年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劳成疾或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予退休待遇;不符合退休规定的允许退职,退职费按有关规定一次发给。“文化大革命”中,干部退休、退职工作停止。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离休制度。
  第三节 民 政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设民政福利股,配备有股长1人,助理员1至2人,承担民政工作、老龄工作、民族宗教事务等项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4月,宋旗镇和高寨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经过抓好村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茬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选民无记名投票,于8月民主选举产生了24个村民委员会,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4人,副主任21人,委员78人。
  1990年4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培训骨干,民主提名推荐候选人,进行选民登记,通过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2个居民委员会,即双阳厂居民委员会和安酒厂居民委员会,选举出居委会主任2人,委员10人。
  根据“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建、并、撤后,宋旗镇民政股(办公室)在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4次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1999年12月止,全镇制作村务公开专栏21块,定期公开村务;建立健全“村民监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逐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治保、调解、妇女、教科文卫、计生协会、禁赌协会等配套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促进了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1980年6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等节日,乡(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对驻地部队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农村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拥军慰问座谈会等,为烈军属贴春联,挂光荣牌,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烈军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烈军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表彰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驻地厂矿和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烈军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
  1952~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烈军属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困难,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制度,1986年,对烈军属、伤残军人普遍走访慰问,送烈军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1987年开展“支持、尊重、爱护”部队的拥军活动,发动妇女、民兵、职工和学生为子弟兵做好事。高寨完小教职员工绣制一面有军功章图案的大红锦旗,购置用具,送到云南前线慰问解放军部队。
  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从1991~1999年底,共拨出经费3万余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到每年走访慰问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少于3次,走访慰问驻镇部队3次以上。
  优待烈军属,1951~1954年主要采取群众优待(群众代耕和优待救济),对生活较困难的烈军属则根据实际发放优待粮。1955年对有耕作的烈军属采取群众代耕改为集体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的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优待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特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老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制度一直持续到1980年底止。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筹集资,统一兑现办法,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每户优待金40元至100元不等,各大队不同。1985年,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兑现优待金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安顺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还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1994年,全镇按时完成优待金统筹上交,优待面达100%;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定补74人,定补面100%,发放定补26250元。1995年按农村人均271元,城镇户均120元标准,发放现役军人家属33户优待金8010元;发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及伤残军人99人的定补36725元,定补面100%;1997年发放各项定补28875.2元,1998年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农村按150元,城镇按120元标准兑现,1999年再次提高优待标准,年优待烈属2户,3人,1680元,老复退军人56人,26880元,革命伤残军人5人,4386元。
  三、救济、救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和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实行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给予指标救济;对有一定实际困难,但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农户,以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为主,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扶持发展生产,必要时给适量的临时救济,对孤老、残、幼、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的办法。1956年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采取发放供养费、供养粮的办法,将五保户的生活包下来。1958年,五保户、贫困户集中在集体食堂吃饭。
  1959~1961年,龙旗管理区有五保户25户,25人,三年共救济困难户1134户,3609人,三年累计发放各项救济款12345元,破木管理区五保户29户,29人,三年救济贫困户2124户,8625人,三年发放各项救济折款合计43654元。这三年,农村连续遭受自然灾害,普遍缺粮,社员非正常死亡严重,为此拨出专款设临时医院救济患病社员。1963年,对孤老、残、幼、五保户采取亲属供养和集体供养的办法,对贫困户分别按照困难程度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
  “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受到干优和影响,1968年,破木公社发放救济棉被27床,棉衣116件(套),社会救济费160元,春荒救济费500元,高寨公社发放棉被42床,棉衣270件(套),社会救济费200元,春荒救济费700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进入正常化。
  1989年下半年,贯彻执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和“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农村试行救济粮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
  1991年建、并、撤后,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政领导每年都定点定人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各部门包村帮扶,通过给予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帮扶,至1990年12月,全镇有850户,5550人先后摆脱贫困。
  1988~1992年,根据上级精神,全镇有17个村办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采取会员入股集资,社会和部门捐资,国家给予一定辅助的办法筹集资金。
  1959~1961年遭受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当时破木管理区(公社)、高寨管理区(公社)属重灾区之一;1961年破木管理区受雹灾面积260亩,小麦无收面积123亩;1962年破木公社粮食大面积欠收;1963年,破木公社受雹灾的有3个大队17个生产队,受灾面积575亩,高寨公社受灾1个大队、7个生产队77户288人;1964年破木公社受雹灾450亩,成灾239亩,1973年高寨公社受雹灾1736亩,其中,小麦受灾1303亩,无收1229亩,油菜受灾316亩,无收310亩,杂粮受灾117亩,无收117亩;1977年高寨公社遭受水灾,水稻无收面积301亩,玉米无收面积172亩;1980年宋旗公社因病虫害粮食欠收5106万公斤;1985年遭受严重水灾;1991年高寨乡因水旱及病虫害,粮食减产7.5万公斤;1994年水稻遭受沙压和稻瘟灾害,受灾面积1246亩;1996年水稻受灾面积726亩,其中:水稻遭水冲沙压340亩、水淹386亩;小麦受雹灾4000亩(减产20%),打坏油菜籽2800亩;房屋倒塌2间,打死耕牛1头,共计损失70万元;1997年有12个村受雹灾,受灾水稻灾面积2650亩,损失380000公斤,折合人民币38万元;打坏油菜育苗200亩,致使1300亩不能移栽;1999年宋旗镇遭受水灾面积4050亩,无收1200亩。房屋垮6间,粮食减产93.6万公斤,房屋损失3.5万元。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乡(镇)、公社党政领导都深入农村,对受灾群众进行慰问,及时了解掌握和控制灾情,组织人民群众努力开展生产自救,及时进行补栽、补种、改种,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为了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及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
  1962年,破木公社给55户、1857人的受灾群众发放救济粮10913公斤,发放救济款356元,对贫困户的贷款本息全免。1963年破木公社对338户,1214人的受灾群众发放救济粮食10679公斤;高寨公社给受灾群众发放红苕片650公斤,干红豆500公斤,大米250公斤,供应387户2541人的粮食,共计18037.5公斤,1965年,破木公社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700元;1985年宋旗镇因为灾情,给予受灾农户应上交费、税减免折谷共计5918公斤,折款1904元(免征一年),给予贫困户减免折谷计8655公斤,折款2787元)(从1985年起免征3年)。1991年上级给予高寨乡7.5万公斤粮食征购任务减免。1992年发放救济粮食36571公斤,救济款(含各种补助救济)26270元。1993年发放救济粮食100167.5公斤(解决887户、8412人的生活困难);1994年发放救济粮20000公斤解决了697户、6436人的生活困难;1995年发放救济粮17000万公斤,解决863户、6383人次的生活,寒衣30套;1996年发放救济粮10000公斤,解决538户、2486人次,发放棉被5床,棉毯8床,棉衣5件,寒衣20件;1997年,发放救济款12500元,解决14423户生活,1998年,发放救济款8230元,救济110元,420人次,1999年发放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人的保障金9462元,发放临时救济2600元54人次。
  四、社会福利
  1959年,高寨管理区兴办1所敬老院,有7人入院,有1名服务员专门负责敬老院工作。
  1993年宋旗镇建立幸福院,当时根据自愿入院的原则,将24个村的部分孤、老、残、幼人员送入幸福院集中供养。至1999年12月止,全院供养孤老、残幼14人;其中:孤儿8人,对孤儿都分别送进小学和中学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孤寡老人及残废人6人。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50年代,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生产一线,不得层层扣留;其口粮、房屋,自留地以及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具等,一定要安排落实,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回乡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必须花钱时,可按照节约的原则,在社会救济款内解决。
  1963年,破木公社、高寨公社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只准做好,不准做坏”。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兵,全部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发(1968)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青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应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9年,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办理,但对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办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2年以来宋旗镇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48人,其中:农业人口参军复退36人,非农业人口参军复退12人,主要安置到农业生产和发展多种经营中去,使他们在部队学到的技术知识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
  六、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4月,中央颁布《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凡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后,按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92年补办结婚证92对;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314对;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241对;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235对,清理违法婚姻8对;1997年清理违法婚姻21对;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256对,清理违法婚姻22对;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278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10余起,补办结婚证10余个。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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