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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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227
颗粒名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
分类号: E289
页数: 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情况。
关键词: 志愿兵制 兵役

内容

1955年以前实行志愿兵制。境内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人员现有56人健在。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服现役由国家定期征集年龄、身体、政治审查合格的青年。
  预备役为: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男性公民,具有专门技术的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的军官和士兵,未被征集服役和平时免服兵役的应征公民,经兵役机关登记后服预备役,为预备役军人。1978年3月,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二部《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役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有义务被征集服兵役,当年未被征集,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征集服现役,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服预备役,预备役分为军官和士兵两类,预备役军官按规定服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分为一类和二类预备役,年龄18至35周岁,第一类预备役服役人员包括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预备役服役人员包括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至35岁的退出现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服第一类预备役年满28周岁的士兵,29周岁转为服第二类预备役,至35周岁退役。
  1998年12月,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在我国兵役制度是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改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满10年后退出现役的,由国家负责安排工作;连续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年龄由18至25周岁调整为18至22周岁,对城乡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等。每年需征集入伍服现役的人员任务数,分配到乡、镇。在这一级征集的大多数是农村适龄的、身体及政治条件合格的男性青年。1992年建镇、并乡、撤区后,宋旗镇从1992~1999年12月,共为部队输送84名合格青年。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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