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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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0225
颗粒名称: 一、民国时期兵役
分类号: E289
页数: 2
摘要: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贵州处于军阀统治,连年军阀混战,各军阀拥兵自重,其兵源主要来自招募,实行募兵制。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兵役 募兵制

内容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贵州处于军阀统治,连年军阀混战,各军阀拥兵自重,其兵源主要来自招募,实行募兵制。
  民国22年(1933),民国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8至45岁的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外,其余服国民兵役,此制度从民国25年(1936)起执行,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乙种国民兵役三种。男性年满18岁服初期国民兵役。役期两年,在所在地参加军事训练。初期国民兵役期满后,凡适合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之外的,服甲种国民兵役,每年进行2至3个月的军事训练,初期国民兵役期满后,凡未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甲种兵役的,服乙种国民兵役,进行适当的军事训练,国民兵在战时或非常事变时要接受召集,担任补充作战、防空、勤务、维护地方秩序,必要时参战。
  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服役年龄20至45岁,平时征集20至45岁的男性,入营服现役,役期为两年,期满转为正役,服正役6年后转为续役,年满45岁转为甲种国民兵,服正役和续役的常备兵均不在军营中,但平时必须按规定参加点阅和军事训练,这种训练必须入营集中进行,战时随时应征入营。
  民国32年(1943),国民政府颁布第二部《兵役法》。民国35年(1946)又颁布第三部《兵役法》,规定男性皆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补充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现役由适合常备兵役的超额男性,每年征集部分进入军营,由常备师或管理区进行4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期满退役转为预备役至45岁退役。
  抗日战争后,国民政府征兵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乡级在民国36年(1947)建立有兵役协会,协助县、乡行政机关征集兵员,按户进行壮丁登记,强行抽抓,有权势人家可免缓兵役,小康人家买丁顶替,贫穷人家则被强行抽抓,或为生活所迫,以身卖兵。民国后期,在境内共被抓丁506人。

知识出处

安顺市宋旗镇志

《安顺市宋旗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书系统地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宋旗镇的历史沿革、自然风物、政权、军事、公安司法、经济管理、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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