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807 |
颗粒名称: | 第二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嚴禁運銷和販賣鴉片、白面、金丹、唆唆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運銷,販賣毒品之商販,限於本辦法在當地公佈之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部繳呈其存貨;倘有繼續運販煙毒或抗交存貨者,一經查覺,定予嚴厲處辦。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禁毒办法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