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801 |
颗粒名称: | 第十二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凡沒收或繳呈之煙毒、煙具,一律當衆全部焚毀,不准絲毫保存,不准轉賣或作爲財政收入,違者除受行政處分外,送人民法院依法治罪。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禁毒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