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98 |
颗粒名称: | 第九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各藥商所出賣可資製造白面、金丹、唆唆、嗎啡或其他類似之毒品原科存貨(例如非那西汀、氯化乙胺、氯化錏、退熱冰、咖啡因、乳糖、氫氧化鉀、醋酸、無水醋酸、(卽沃水)、炭酸鈉、冰醋酸、醋酸鈉及其他醋酸鹽類),應向當地衞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憑照後,方准出售,凡購上項藥品超過二五〇公分以上者,須備專簿載明購者姓名、居處、數量、用途,以供隨時檢查,違者得按情節輕重,處三年以下徒刑,或科以罰金。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禁毒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