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97 |
颗粒名称: | 第八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製造毒品或其他含有煙毒之备穂代替煙毒丸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自首,繳呈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得酌情從寬處理或免予處罰。抗不自首或繼續製造者,除沒收其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外,處十年一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受僱參與製造之人員,其自動向政府吿發者,免予處分,如隱匿不報者,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禁毒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