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96 |
颗粒名称: | 第七條 |
分类号: | D922.182 |
页数: | 1 |
摘要: | 所有煙館,一律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呈其煙具、存貨,如逾期抗不繳呈,或繼續開設及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以煙毒供人吸食、或爲他人施打嗎啡者,除沒收其本人所有屬於烟館部分房屋和家具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並得酌科罰金。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禁毒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