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禁絕鴉片烟毒罪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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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89
颗粒名称: 西南區禁絕鴉片烟毒罪暫行條例
分类号: D922.182
页数: 3
摘要: 本條例根據一九五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會頒佈「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制定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煙毒,係指鴉片種籽、煙苗、鴉片、嗎啡、白面、金丹、唆唆、嘈噠及其他類似或化合配製血成之毒品。
关键词: 西南区 民政文件 禁毒条例

内容

第一條本條例根據一九五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會頒佈「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制定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煙毒,係指鴉片種籽、煙苗、鴉片、嗎啡、白面、金丹、唆唆、嘈噠及其他類似或化合配製血成之毒品。
  第三條凡種植鴉片抗不剷除看,除煙苗剷除外,處五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如情節重大者加重治罪。
  第四條販運煙毒者,除沒收其毒品及運輸工具與用以隱藏毒品之貨物外,主犯處死刑,或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科以罰金,從犯處五年以下一年以上徒刑,並得科以罰金。
  第五條凡持武器販運煙毒或藉土匪武裝護運煙毒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沒收其本人財產。
  第六條凡輪船汽車木船及其他運輸等公司之業主或員工,如利用其職業便利,幫助他人販運煙毒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或科罰金,情節重大者,加重治罪。如業主或員工係直接參加販運者,按第四條治罪。
  第七條所有煙館,一律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呈其煙具、存貨,如逾期抗不繳呈,或繼續開設及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以煙毒供人吸食、或爲他人施打嗎啡者,除沒收其本人所有屬於烟館部分房屋和家具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並得酌科罰金。
  第八條製造毒品或其他含有煙毒之备穂代替煙毒丸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自首,繳呈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得酌情從寬處理或免予處罰。抗不自首或繼續製造者,除沒收其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外,處十年一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受僱參與製造之人員,其自動向政府吿發者,免予處分,如隱匿不報者,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
  第九條各藥商所出賣可資製造白面、金丹、唆唆、嗎啡或其他類似之毒品原科存貨(例如非那西汀、氯化乙胺、氯化錏、退熱冰、咖啡因、乳糖、氫氧化鉀、醋酸、無水醋酸、(卽沃水)、炭酸鈉、冰醋酸、醋酸鈉及其他醋酸鹽類),應向當地衞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憑照後,方准出售,凡購上項藥品超過二五〇公分以上者,須備專簿載明購者姓名、居處、數量、用途,以供隨時檢查,違者得按情節輕重,處三年以下徒刑,或科以罰金。
  第十條政府工作人員及軍警,如有營私舞弊,貪汚受賄,包庇徇情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
  第十一條違犯本條例之罪犯由縣(市)人民法院審判。沒收之房屋財産,統由縣(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凡沒收或繳呈之煙毒、煙具,一律當衆全部焚毀,不准絲毫保存,不准轉賣或作爲財政收入,違者除受行政處分外,送人民法院依法治罪。
  第十三條專供醫藥或科學上使用之麻醉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經省(行署)以上人民政府之衞生主管機關證明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得按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辦理。
  第十四條本條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於本會。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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