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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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506
颗粒名称: 西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7
页码: 1-7
摘要: 西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关键词: 工作条例 西南区 军政委员会

内容

(中央人民政務院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日電令修正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西南軍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曾)爲解放初期實施軍事管制建立革命秩序而設。在條件許可時,召集西南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產生西南人民政府委員會。俟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澈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纖,卽實行普選,召開西南區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西南人民政府委員會。在西南人民政府委員會成立後,本會卽宣告結束。
  第三條 本會爲西南區所轄省(行政區、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並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地方政府工作之代表機關。本會所轄區域爲雲南、貴州、西康三省,川東、川西、川南、川北四行政區,重慶一直轄市及西藏。
  第二章 職權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並爲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
  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命令,行使左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行政區、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暨政務院的决議、命令,並在本會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左列
  人員;
  甲、本會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區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副主任、委员;暨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
  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之。
  丁、本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區人民行政公署祕書長、副祕書长。廳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暨直轄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秘書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戊、直屬省(行政區)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己、本區高等專科學校校長、副校長。
  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本會及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整個國家漑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西南區概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預算、决算,轉報中央核准。
  (六)聯系、統一並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内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縣(市)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八)受中央之委託,指導在西南區直屬中央經管的財政、經濟、文敎、衛生等機關。
  第五條 本會對上下級之工作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會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告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之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告。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西南區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通令、公告,及對某一省(行政區、市)的工作指示;轉報各省(行政區、市)、縣(市)的請示、請求。(三)本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示、請求。
  (四)本會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行文致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各省(行政區、市)或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向本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會各有關部門與各省(行政區、市)的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間之行文,如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市)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五)本會對各縣(市)的通令、公吿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發;各縣(市)的請示、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復,本會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須抄送各省人民政府或區人民行政公署。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組成之。主席主持全體委員會議,並領導本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七條 本會設左列各部,會,主管政法方面之行政事宜:
  (一)民政部:主管地方政權之建設,行政人員之審核、配備,社會事業之推進,優撫之舉辦等事項。(二)公安部:主管革命秩序之建立,保衛工作之推進,地力人民政權之鞏固等事項。
  (三)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政策之執行,司法工作人員之敎育,司法法令之宣傅,犯人敎育改造之督導等事項。
  (四)民族事務委員會:主管少數民族之團結、敎育,及其有關民族事項。
  第八條 本會設左列各委、部、局,主管財經方面之行政事宜:
  (一)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所屬各局之工作,並指導財政、貿易、工業、交通、農林、水利、勞動、合作事業等部、局之工作。
  (二)財政部:主管經費之籌劃、管理,物資之接管、調記,公糧、税務、鹽務之徵收、管理,預决算之編製,及會計、審計等事項。
  (三)貿易部:主管進出口貿易之管理,城鄕物資之交流,私營商業之指導等事項。
  (四)工業部:主管重工業、燃料工業、食品工業及其他輕工業之經營管理,工業資源之調査硏究,私營工業之指導等事項。
  (五)交通部:主管航務、公路及其他運輸事業之管理,私營交通事業之指導等事項。
  (六)農林部:主管農業、林墾之行政、生產敎育及技術之硏究與推進等事項。
  (七)水利部:主管防洪、灌漑、排水及其他有關水利事業之計劃,與水利行政等事項。
  (八)勞動部:主管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力之調配,工資之訂定,勞資爭議之調解仲裁,勞動政策與勞動科學技術之研究,及勞動行政等事項。
  (九)合作事業局:主管合作政策之推行,合祚社之組纖與發展,私營合作事業之指導等事項。第九條 本會設左列各委、部、局,主管文敎力面之行政事宜:
  (1)文化敎育委員會:指導文敎、衛生等部及新聞出版局之工作。
  (二)文敎部:主管文化教育事業之推進,各級學校敎育、社會敎育、在職幹部敎育之管理,文化與學術團體之指導,及其他有關文化敎育事項。
  (三)衛生部:主管衛生事業之推廣,衛生醫藥敎育之推進,機構之改進,及衛生行政等事項。
  (四)新聞出版局:主管新聞出版事業乏管理及指導等事項。
  第十條 本會設人民監察委員會,監察各級機構、各種工作人員是否違犯國家政策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的利益,並指導所屬各省(行政區、市)監察機關之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設土地改革委員會,指導一切有關土地改革事項。
  第十二條 西南區之軍事機構,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命令定之,受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領導及本會之指導。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南區所設之分院,主管領導西南區各級審判機關之審判工作。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署在西南區所設之分署,主管領導西南區之檢察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設副祕書長若干人,協助祕書長執行工作。祕書長下,設左列機構:
  (一)辦公廳:設祕書、機要、行政、交際等處,主管各處之工作事項。
  (二)參事室:主管政策、政令、法案、規章等之研究、草擬與審議,本會所屬各機構間工作之聯系,及臨時派遣與交辦事項。
  (三)人事局:主管本會所屬名機構人事之登記、調養、審核、配備、統計,及工作人員之工資審核、福利、敎育等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所屬各委設主任,各部設部長,各會設主任委員,各局設局長,辦公廳設主任、處長,各室設主任,局處室以下設組或科,組設組長,科設科長,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組科以下得設其他各種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主席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要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八條 本會行政會議,毎週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副主席祕書長及各委、部、會、行、局、處等工作部門的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署分署檢察長均得出席本會行政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會內部組織及所屬各機構的內部組織,必要時得由本會全體委員會决議增減或合併之。
  第二十條 本條例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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