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總會計款糧收支調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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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09
颗粒名称: 川南區總會計款糧收支調撥辦法
分类号: E232.5
页数: 4
页码: 58—61
摘要: 本辦法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暫行總預算會計制度」,「西南區中央金庫收支報解會計暫行處理辦法」及「糧食統一會計制度」之 精神,結合川南區具體情况制訂之。
关键词: 会计 收支 调拨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月十日命令頒佈
  一、總則:
  一、本辦法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暫行總預算會計制度」,「西南區中央金庫收支報解會計暫行處理辦法」及「糧食統一會計制度」之
  精神,結合川南區具體情况制訂之。
  二、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爲辦理川南區總預算會計業務之機構,關於款糧收支調撥手續,悉依本辦法辦理之。三、財政廳一切款項之收支調撥,由中國人民銀行川南分行代理川南區地方金庫。一切糧食之收支調撥,由川南糧食局設立專戶以「各種往來」科目處理。
  各專市、縣均得憑上級公糧撥付書在同級糧食局開立往來戶,存撥糧食。
  四、川南區地方金庫庫款及財政廳在川南糧食局之存糧,其支付權屬於財政廳,以現金支付書及糧秣支付書支撥之。
  五、財政廳對於撥款撥糧,均應取得領款領糧機關之領款書正領據成領糧書正領據。
  六、財政廳應向川南區地方金庫及川南糧食局送印鑑,各級領款領糧機關,應向財政廳及有關庫、局、銀行送印鑑,以憑核對。
  七、 財政廳及各級財政部門必須遵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編造現金收支計劃及需用糧食計劃表或追袖計劃,經同級財委核定後,送有關部門,具體執行。
  八、 財政廳款項之收支,以人民常元爲記帳單位,元以下四角捨五角入。糧食之收支,除折款記帳外,同時登錄主糧,以市斤爲記帳單位,斤以下七兩捨八兩入,但糧食局得以原糧記帳。
  二、歲入款项繳庫手續:
  一、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徴收之中央稅款地方稅款(鄕鎭收入除外)一律繳入當地中央金庫支庫(經收處)匯交中央金庫川南分庫(以下簡稱分庫)由分庫按解留比例劃分中央、大區及川南區收入,毎日編製彙總收入統計表,送財政廳備核。屬於川南區財政收入之款項,當日劃解川南區地方金庫,川南區地方金庵收到款項後,每日編製收入日報表送財政廳憑以列帳。
  二、 淸倉收入由各拔財政部門隨收隨匯財政廳物資管理科核收。統一繳入中央金庫瀘州市支庫(以下簡稱支庫)。
  三、 國營(公營)企業收入之解繳,依下列手續辦理。
  1川南區直接管理之公營企業:各預算繳款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將上月利潤收入按核定之財務收支計劃,折舊基金按核定之折舊率,殘値變價及繳回流動資金、按實際收、繳金
  額,匯交企業主管部門(如工業廳、交通廳等)由企業主管部門塡具繳款書,加蓋「川南區財政收入」戳記,統繳入支庫,由分庫劃撥川南區地方金
  2大區委託川南區代管之國營企業:各預算繳款單位上繳企業收入Z手續及期限,與川南原直接管理2公營企業同,推企業主管部門須將利潤收入之10%塡繳款書加蓋「川南區財政收入」弑記,繳入支庫,由分庫劃撥川南區地方金庫;其餘利潤收入之9%及折舊基金,殘値變價,繳回流動資金等,分別科目,交財政廳全政由銀行免費匯交四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以下簡稱西南財政部)
  3中央委託川南區代管之國營企業:各預算繳款單位上解企業收入之手續及期限,與川南區直按管理之公營企業同,惟企業主管部門須將利潤收入之10%塡繳款書加蓋「川南區財政收入」戳記,繳入支庫,由分庫劃撥川南區地方金庫。其皓利潤之90%及折舊基金,殘値變價,繳回流動資金等,分別科目,另塡繳款書加蓋「中央財政收入」戳記,繳入支庫,由分庫匯中央總庫。
  四、 川南區直接管理之事業單位,其事業收入(除核准自給目足及核准坐支收入者外)應於月終後五日內匯交各該事業主管部門(如文敎廳,衛生廳,農林廳等)由事業主管部門塡具繳款書,以川南財政廳爲收入機關,繳入支庫,由分庫劃撥川南區地方金庫。
  五、 各種收入繳庫時,繳款書之「收入機關」欄,均塡同級財政部門。(如XX縣公安局繳罰沒收入時,「收入機關」欄墳「XX縣財政科;文敎廳繳文教社會衛生收入時,「收入機關」欄塡「財政廳」。)
  六、 收入款項,已繳金庫,事後發現重繳,錯繳,應予退款者,由經徵機關塡具「收入退還書」向原收款庫辦理退庫,冲诚原科目。
  七、 企業收入季度淸算後,如應補繳利潤收入及折舊基金時,按本章第三條辦理;如應退還部份利潤收入或折舊基金時,按前條辦理。三、歲入糧食進賬辦法:
  一、 財政廳對於大區撥來之糧食,依下列手續辦理:
  1.將酉南財政部糧食支付書通知聯作爲收入憑證存査,不論信撥電撥,均應開具正領據,寄西南財政部。
  2.信撥糧食,憑西南區糧食管理局(以下簡稱西南糧管局)公糧撥付書憑證聯,向川南糧食局換取「臨時收據」。
  3.電撥糧食,憑西南財政部與西南糧管局電我,核對無誤後,由财政廳出具領書副收據,辦理存撥手續。俟撥付書憑證聯寄到,仍袖送川南糧食局存查。
  二、 農業稅超收應歸川南區留成收入之糧食,在專縣級糧食局,與中央糧一併記脹,不必劃分;徴收到一定時期,經財政廳與川南糧食局結算後,具體劃分,憑入廊書換取「臨時收據」,作爲財政廳存糧。
  四、款項支撥手續:
  一、財政廳現金支付書分爲三聯:1.存根聯,由財政廳存査。2.命令聯,由川南區地方金庫存套。3.通知聯,由領款機關存査。
  二、 各機關領款書分爲三聯:1.存根聯,由本機關存査。2.正收據,由財政廳存査。3.副收據,由川南區地方金庫存査。
  三、 財政廳對於當地機關撥款時,由領款機關塡具正領據換取現金支付書之命令聯及通知職後,運同副領據聯持赴川南區地方金庫領款(轉賬)川南區地方金庫付款後,抽存支付書命令聯及副領據聯,將支付書通知聯加蓋「付訖」戳記,退還領款機關。
  四、 財政廳對匯撥各専市款項,以現金支付書命令聯及通知聯,交川南區地方金委託銀行匯去;金庫除將命令聯存査外,應將通知聯加蓋「付訖」戳記,附具匯出庫款證明書退還財政廳。財政廳除將惟出庫款證明書留存備查外,將通知聯寄交傾款機關。付款銀行付款(轉服)時,除照銀行規定取據外,並須向領款機關取得本章第二條規定之正副領據聯,寄川南區地方金庫,副領據
  由金庫存査,正領據轉送財政廳。
  五、 對於雷撥款項,除照前(四)條辦理外,應於電文中敘明支付書字號預算科目,所屬月份及金額。
  六、 支出款項收回時,由財政廳塡具支出繳回書通知繳款機關持赴支
  庫繳款,由分庫轉川南區地方金庫冲減原支出科目。
  五、糧食支撥手續:
  一、 財政廳糧秣支.付書分爲三聯:1.存根聯,由財政廳存査。2.命令聯,由川南糧食局憑以撥糧後存査。3.通知聯,由領糧機關存査。
  二、 領糧書分爲三聯:1.存根聯,由領糧機關存去。2.正領聯,由財政廳存査。3.副領據聯:於領取電撥糧食時,塡交付糧局憑以撥糧後存查,信撥糧食,不必塡送副領據。
  三、財政廳對於當地領糧機關撥糧時,由領糧機關具正領據換取糧秣支付書之命令聯及通知聯,持赴川南繼食局憑以換取公糧撥付畫之憑證聯,川南糧食局塡發撥付書後將命令聯存査,將通知聯加蓋「付訖」戳記退還領糧機關。
  四、 財政廳對信撥各專市糧食,以糧秣支付書命令聯及通知聯交川南糧食局辦理轉撥手續。川南糧食局除將命令聯查外,在通知聯上註明轉撥日期及撥付書字號,連同換發之撥付書(電龄時加註電撥字樣)退漫財政廳,轉寄領糧機關,以憑領取或轉撥。領糧機關應卽塡只正領據巡寄財政廳。
  五、 對於電撥糧食除照前(四)條辦理外。由川南糧食局分別電知付糧局(版)及領糧機關,雙方核對電報無誤後,由傾糧機關出只副領據辦理存撥手續,俠撥付書寄到,仍應送付糧局(庫)存査。
  六、 各専市縣對於財政廳撥來糧食,應卽在同級糧食局辦现存撥手續,存入時由糧食局摯給臨時「收據」,支撥時由存糧機關簽發提糧證,憑以換取撥付害支撥糧食。
  七、 凡已支撥之糧食,如因逾期停付,或因故不取,領糧機關應在出庫限期內辦理繳回手續。繳回之糧食,由收糧局(庫)出給收據,繳糧機關及收糧局(庫)分別逐級換據上報;由財政廳向川南糧食局轉脹後,仍作爲財政廳存糧。
  六、對賑及結賬:
  一、 川南區地方金庫應於每旬經過後三日內編收入支出對賬單各二份送財政廳會計科,核對相符後,一份存査,一份退還川南區地方金庫。
  二、 川南糧食局除照前(一)條辦理對賬外,每月月終後五日內與財
  政廳結眼一次,結脹時,財政廳將上月「臨時收據」交川南精食局,川南纔食局將上月支付書命令聯及結算後餘額另開^「臨時收摭」交財政廳,互淸手緻。
  各專市縣糧食收支對賬結脹手續照此辦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不適用於鄉鎭財政。
  二、本辦法自八月一日起實行,並報請西南財政部備案。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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